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政策·实务·案例-第7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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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税(Counter…vailingDuty),又称反津贴税、抵消税或补偿税,它是指进口国为了抵消某种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所受的直接或间接的任何奖金或补贴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征收反补贴税的目的在于增加进口商品的价格,抵消其所享受的贴补金额,削弱其竞争能力,使其不能在进口国的国内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
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税守则》规定,征收反补贴税必须证明补贴的存在及这种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出口国对某种出口产品实施补贴的行为对进口国国内某项已建的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严重阻碍国内某一工业的新建时,进口国可以对该种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反补贴税税额一般按奖金或补贴的数额征收,不得超过该产品接受补贴的净额,且征税期限不得超过5年。另外,对于接受补贴的倾销商品,不能既征反倾销税,同时又征反补贴税。
征收反补贴税一般要经过下列程序:申述和调查;举证(书面证据);双方磋商解决问题;承诺(如果遵守磋商协议——停止补贴;如果无实际行动——继续调查,征收反补贴税)。
17。3 倾销、反倾销与贸易保护()
倾销、反倾销与国际贸易发展史和工业化发展史一样有着一条明显的发生、发展轨迹。从倾销国来看,倾销随工业化的先后由最初少数国家逐渐扩展到更多国家;从倾销商品来看,某种产品起初只是少数国家的厂商倾销,但逐渐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厂商参与进来,而且某些产品起初由工业先行国倾销,但逐渐转向以后行国家为主。垄断、关税壁垒、国家的出口鼓励和进口限制政策对倾销的发生、发展,乃至倾销与反倾销矛盾的激化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17。3。1倾销
1。倾销的含义与种类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守则》规定,倾销(Dumping),是指进口商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另一国销售的行为。倾销是不完全竞争(垄断)企业的价格歧视战略,它常表现为一个出口企业在某一个国外市场上以低于它在其他市场(通常是本国)上的价格出售商品。
根据我国法律,在中国市场上的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通常,按倾销的目的、时间的长短等,可将其分为三种:
(1)持续性倾销(PersistentDumping)。即无期限的低价出售,是指出口商以占领市场为目的持续地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国外市场销售商品。从消费者的角度看,这种持续性倾销意味着消费者可以享受低价商品,从而提高了进口国的实际收入水平。因此,持续性倾销对进口国的消费者有利,而不利于进口国同类产业的发展。
(2)掠夺性倾销(PredatoryDumping)。它是指为打败竞争对手,出口商以低于本国市场价格向国外市场销售商品,在消除竞争对手后,重新提高价格,控制市场。掠夺性倾销是有害的,由于企业降低价格是临时的和短暂的,因此消费者只能获得暂时性的低价利益,一旦竞争者退出市场,倾销者会重新提高价格,以获得垄断性的超额利润,由此消费者的实际收入水平不但不会上升,反而会下降。因此,掠夺性倾销通常被认为是一种追求垄断地位的行为。
(3)偶然性倾销(SporadicDumping)。即苦于手头存货过多的企业,一面坚持国内正常价格,一面临时向国外低价倾销。
厂商要实施倾销战略,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每个厂商都是价格的承担者,因此它所面临的需求曲线是一条水平线,即任何一家企业销售量的变化都不会影响市场价格,且产品能够在不降价的条件下出售。但是作为采取倾销行为的企业,其必要的前提条件是该企业不是价格的接受者,而是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垄断力量,从而面临着一条向右下方倾斜的需求曲线。其次,企业在国内外市场所面临的需求弹性不同。在国内市场上,该垄断企业产品的需求弹性比较小。在国外市场上,由于消费者有多种产品可以选择,因此产品的需求弹性比较大。再次,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是完全隔离的。否则进口国市场上的低价商品将流回出口国。
2。倾销成立的构成要件(或条件)
(1)倾销的存在。这是征收反倾销税的第一个条件。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确定正常价格(价值)有以下三种方法: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是指:第一,低于国内价格,即低于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第二,或低于第三国价格,即低于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第三,或低于构成价格,即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
但要注意:这三种确定正常价格的方法是依次采用的,即若能确定国内价格就不使用第三国价格或构成价格,依此类推。另外,这三种正常价格的确定方法仅适用于来自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由于其价格并非竞争状态下的供求关系所决定,因此,西方国家选用替代国价格(市场经济第三国),即以一个属于市场经济的第三国所产的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的价格为基础,来确定其正常价格。例如,1970年日本索尼公司以每台180美元的价格在美国销售其制造的电视机,而同样型号的电视机在日本售价333美元。这一行为就构成对美国的倾销。
在美国,称正常价值为“公平市场价值”或“外国市场价值”,是确定是否存在倾销的两个要素之一。其值越是大于出口价格,倾销幅度就越高;反之,倾销幅度就越低或不存在倾销。美国反倾销法规定,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主要有:①国内销售价格——这是确定正常价值的基本方法,且只有被视为是市场经济的国家才采用此种方法。采用的国内销售价格要具有代表性,价格应是在正常商业做法下形成的,国内销售价一般使用批发价格。另外,美国要求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量要大于或等于出口国向其他所有第三国出口量的5%。②对第三国的出口价格——如果被指控产品在出口国无销售或销售量极小,这时出口国可能采取此方法来确定正常价值。③结构价格(构成价格)——是指对被指控产品的生产成本的估算并加上一定的利润。美国法律规定要在生产成本上加10%的管理费,利润不能少于8%。④低于成本销售时的正常价格——1974年,美国在其贸易法中规定,低于成本销售不属于正常贸易做法。目前的趋势是放弃简单的“价格与价格”的比较,代之而起的是“价格与成本”的比较,即以生产成本作为测量公平价值的唯一标准。
根据美国反倾销法,在正常价值确定上,对于来自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或国家控制经济的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要采用特殊的方法。中国也被列入其中。①替代国价格——即选择一个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三国的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价格作为基础来计算正常价值。替代国的选择标准是一个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同出口国在价格上可比的市场经济国家。不合理的类比国制度是造成中国产品在美国遭反倾销指控多的一个重要原因。②结构价格——与前所述一致,其计算方法是按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成本、管理费和利润而定。用结构价格计算中国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是不合理的,因为中国许多原料、动力和劳动力的价格比市场经济国家要低,而且管理费和利润率也被高估了。③相似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如果替代国和结构价格均不能提供一个充分的基础,将用此法。④美国综合贸易法的新规定——美国新贸易法的公布显示,其对来自中国的所谓倾销产品的外国市场价值的确定,朝公平方向迈进了一步。对于某一特定出口产品的工业,如果能够充分证明它是按市场经济机制运转,则商务部可以使用企业的生产要素来确定有关产品的公平价值。
出口价格是指进口商实际支付的或应支付的价格。实际上就是我国外贸公司的FOB或CIF等价格条件下的价格。
根据美国《1979年贸易法》,被控倾销产品的出口价格称“美国价格”,即指产品在美国的出售价格。美国价格又分两类,一类叫“购买价格”,一类叫“出口商销售价格”。前者指产品在进口到美国之前支付或同意支付的价格,也就是为了出口到美国从生产者或批发商处购买的价格。如果产品是出售给一个与出口商有关的美国买主,或者产品进入美国后与出口厂商有关系的买主从库存中出售,就应使用出口商销售价格,即采用该美国公司第一次将产品出售给一个与出口商无关系的、独立的商人的价格。
(2)损害的存在。这是征收反倾销税的第二个条件。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新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进口国产业的确定:进口国的“国内产业”是指生产相似产品的国内生产者的总体,或构成国内生产相似产品产量的“大部分”的生产者。
确定进口国的国内产业,即确定哪些产品是倾销的进口产品的相似产品。相似产品是指与被调查的进口产品在物理性与功能上一样或最接近的进口国产品,而且必须能够从进口国厂商的资料与数据上分辨出来。
损害的认定要考虑下列三项因素:第一,被调查的进口产品的数量;第二,该产品对进口同类或相似产品的国内价格的影响;第三,该产品对进口国同类或相似产品生产者的影响。确定损害时一般要显示出进口国同类产品或相似产品生产工业利润下降或出现亏损。
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28条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确定倾销产品给工业是否带来实质性损害时,须对每个陈述理由,对每个经济因素作出分析。在考虑价格影响时,不再只是要求考虑掠夺性的进口产品价格对国内相似产品的价格影响,而是只要一般的低价倾销就必须考虑对美国工业的影响,也增加了新的判断因素,即要考虑倾销产品对美国刚建立起来的工业的有害影响。
目前,中国的出口商品遭反倾销调查的绝大多数案件均以进口国征税或我出口公司承担提价、减少出口量而结束。屈指可数的几种出口产品之所以未被裁定征税,也是因为生产相似产品的进口国工业未遭受损害。可见在反倾销诉讼中对工业损害是否存在的抗辩是相当重要的。
(3)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这是征收反倾销税的第三个条件。在审查倾销损害时,主要考虑以下三项因素:第一,进口数量——主要看进口数量在进口国工业遭受实质损失时是否构成急剧增加;第二,价格影响——看是否倾销的进口货降低了进口国同类商品或相似产品的价格,是否大幅度压制了或阻止这类产品的价格;第三,对进口国国内生产者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