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故事-第9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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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阵地,还真把英军打得大败而归。拉特利奇前后当了5年州长,后来又当法官。战后美国的无政府状态让他渐渐地成为温和的国家主义者。他在制宪会议上一直是南方阵营最重要的代表,竭力维护奴隶制,但同时,他也支持建立一个统一的国家。
以拉特利奇为首的细节委员会绝不是按部就班地写总结,他们以“弗吉尼亚议案”为基础,兼顾其他几个方案,参考各州的宪法,从乱糟糟的议题中提炼出要点,不但归纳了大家达成一致的条款,还加进了代表们根本没讨论过或没有达成共识的很多内容,甚至一些与代表们的决议相反的内容。这与拉特利奇的强势风格和其他几位的远见卓识有很大的关系。一位学者说:“拉特利奇和他的委员会绑架了宪法,然后再造了它。”
在确定宪法的写作方式时,埃德蒙伦道夫提了两点:一是宪法只讲基本原则,不硬性规定实施方法,这样有利于在实践中更新和完善;二是要用简单、准确的语言和笼统的构思,不追求细节。这种简约、灵活的风格被视为“国父”们的天才所在,他们把一部“万世不变”的“死法律”变成了一篇“重大义而不拘小节”的“活文章”。
我们在前面的故事中讲了代表们讨论的话题,现在,咱们看看细节委员会怎样“自作主张”地加进大家从来没讨论过或与决议相左的内容。这些“添加剂”永久性地改变了美国宪法,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有谁想过,某些耳熟能详的宪法条款只是当年那几个“老顽童”趁着大家不注意偷偷摸摸地塞进去的呢?
本来,在会议的讨论中,对联邦政府的权力没有明确的限制。就在两个星期前,代表们刚刚达成协议,授权国会制定“所有符合联邦利益的法律”。这实际上是说,联邦政府的权力“无上限”。拉特利奇和伦道夫坚决反对这一条,他们都主张保护和加强各州的权力。委员会加的第一个要点就是,明确界定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限——哪些权力归中央,哪些权力归地方,双方井水不犯河水,谁也别管谁。细节委员会假装没看见代表们已通过的决议,硬给国会规定了十八项具体的权力(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凡是宪法没有明确赋予联邦的权力都属于各州和公民个人。这个凸显“联邦制”特色的观点带着明显的“拉特利奇烙印”,因为他不能容忍一个拥有无限权力的中央政府。
第二个添加物也体现了拉特利奇对自由的坚守,这就是“言论和辩论条款”(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六款)。它规定,除非国会议员犯有“叛国”“重罪”或扰乱治安罪,他们在国会开会期间或去开会途中,不能被逮捕或阻挠。换句话说,国会议员在开会期间有“免于被捕”的特权。这一条主要是用来对付行政权的。议员们应享有充分的言论、辩论和投票的自由,拥有警察和军队的总统不能随意逮捕议员。这是给总统和行政机构画了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省得他们像旧大陆的国王那样动不动就冲到国会抓人。假定你是个议员,如果你杀人放火或大奸巨贪,谁也救不了你;但如果你只是小偷小摸或轻微地违法乱纪,谁都不能耽误你开会。比如,你因赶着开会而超速行驶,警察只能干瞪眼。“首善之区”的“城管”不好当哦。
仅从上面两条你就可以看出拉特利奇的保守倾向,要是完全按他这个路子走下去,联邦政府就会变成缩手缩脚的小学生,小心翼翼地看着老师手中那把叫“宪法”的戒尺。但是,巧得很,细节委员会的另一位成员偏偏是个习惯了当老师的人,他也拼命往宪法里塞自己的东西,而他塞的东西似乎是“拉氏”条款的天然克星。这俩一正一负,当真是天作之合。这位“老师”就是威尔逊。
我们在上一篇故事中已经讲过威尔逊,他是“五分之三妥协案”的提议者,也是制宪会议上最有影响力的代表之一。跟拉特利奇不同的是,威尔逊很讨厌“州权”,他主张建立一个更强大的中央政府。眼瞅着拉特利奇使劲儿削弱联邦的权力,威尔逊也不客气了,他加了两个对后世影响巨大的条款。甚至可以说,没有这两条,今天的美国政府可能面目全非。
第一条是“必要与适当条款”(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为了行使宪法赋予的合众国政府及其部门和官员的各种权力,国会有权制定一切“必要与适当”的法律。拉特利奇不是把国会制定“所有符合联邦利益的法律”的权力给剥夺了吗,威尔逊就给它加上制定“所有必要和适当的法律条款”的权力。看上去,只要举着“必要与适当”的大旗,国会似乎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是不是很可怕?请问,什么是“必要与适当”?汉密尔顿创立国家银行是“必要与适当”的吗?亚当斯签署外国人及煽动叛乱法案是“必要与适当”的吗?林肯宣布解放黑奴是“必要与适当”的吗?老罗斯福的“反垄断”是“必要与适当”的吗?小罗斯福的“新政”是“必要与适当”的吗?奥巴马的“医保”是“必要与适当”的吗?国家安全局的监听是“必要与适当”的吗?所有这些似乎都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个人自由。联邦政府肆无忌惮地干涉公民或企业的“私生活”,由此产生的不公平和非正义都是“必要与适当”的吗?国会凭什么认为它制定的所有的法律都是“必要与适当”的?最高法院凭什么裁定国会的立法是“必要与适当”的?
看到这儿的时候你会不会觉得血压有点高?“必要与适当”条款最重要的功能是,它不但让联邦政府拥有了宪法“明示”的权力,也让它拥有了“暗示”或“引申”的权力,国会有权以“必要与适当”为理由创造出无数的新权力而不必担心“违宪”。但是,这个看上去很危险的条款在实践中并没造成不可救药的极端情况,因为每个人对“必要与适当”的解读不同。你心中的“德政善政”在我眼里可能是“苛政暴政”,咱俩一扯皮,谁也甭想高歌猛进。新国家的政治之舟就在你争我夺的拉拉扯扯中驶过二百年的风风雨雨,有时偏左,有时偏右,但从来没有偏离“主航道”。
其实,威尔逊的原意是想让联邦政府充分发挥宪法赋予的功能,以此抗衡拉特利奇对联邦权力的限制。拉特利奇要确定的是联邦政府不能做什么,威尔逊关心的是怎样让联邦政府把能做的事做到极致。拉特利奇坚持加上对国会立法的限制(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九款),威尔逊坚持加上对各州权力的限制(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十款)。拉特利奇是头牛,威尔逊是头驴,谁也说服不了谁,咋办?那就只好把针锋相对的主张同时加进去,让它们互相抵消。两个观点的碰撞产生了微妙的平衡,“联邦制”的分权特色在这种平衡中拿捏得恰到好处,成为后世政治制度的楷模。你也许不知道,拉特利奇和威尔逊这两个倔老头还是好朋友呢。拉特利奇来费城开会,他的船刚靠岸,威尔逊的信使已经在等他了,邀请拉特利奇去家里住。拉特利奇在威尔逊家住了三个星期。这俩人都有点像“茅房里的石头”,臭味相投,吵着架也可以做朋友。并不是每个人都喜欢他们,但所有的人都尊重他们。
“必要与适当条款”在宪法中只是短短的一句话,但它的功效无穷大。当细节委员会把宪法草稿交给全体代表讨论的时候,这一条立刻让国家主义者们欢呼雀跃,他们认为这是宪法中最有生命力的内容。当然,他们也没想到,由此产生的分歧使新国家不可避免地走上“政党政治”的道路,你永远不要幻想会看到一个“万众一心”“团结一致”的美国政坛。
威尔逊给宪法添加的第二个重型武器是“至高无上条款”(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这个条款规定,美国宪法是新大陆的最高法律,各州的法律不得与它相冲突。对各州来说,这是个不折不扣的“霸王条款”。还记得平克尼曾坚决反对麦迪逊“联邦宪法高于各州宪法”的观点吗?在前两个月的讨论中,麦迪逊的主张已经被否决了,联邦宪法和各州宪法谁高谁低没有定论。但是,威尔逊不管不顾地非要加上这一条,因为他在这一点上跟麦迪逊是一个鼻孔出气的。
威尔逊和麦迪逊坚持联邦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他们的理由是:新宪法与旧的邦联条例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新宪法是“法律”,邦联条例更像各州间的“条约”。如果签订“条约”的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也就自动解除义务,但违约的一方不一定会受到惩罚。比如,当初各州耍赖不向邦联捐款,邦联有什么办法吗?没有。但“法律”就不一样了,违法的一方一定会受到惩罚。这是新宪法的威力所在。如果连这个都保证不了,咱这几个月不都白嚷嚷了吗?
好了,从上面的讲述中,你应该已经看出细节委员会这几位老兄的身手了吧?他们都是政坛“老油条”,他们在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宪法的时候,不可能不考虑全体代表的反应。他们添加的都是他们认为不会引起太大争议的内容,而且尽量悄没声地干,避免刺激其他代表。细节委员会的这些“小动作”收到很好的效果。8月6日,当委员会把宪法第一稿呈现在大家面前的时候,除了一些关于奴隶制的争论外,代表们对其他那些“添加物”基本上坦然接受。很多人可能根本没注意到他们的意志被不动声色地绑架了,还有很多人可能已不在乎,他们只盼着会议赶紧结束,大家好早点回家。
在接下来的一个月中,会场变得比较平静,讨论不再像刚开始时那么火药味十足,代表们逐条审议了第一稿的内容,增增减减,删删改改,但没有大的变化。可能最重要的新内容是对“副总统”职位的设计。就像我们后来知道的一样,副总统是个崇高又没用的位置,他的主要任务是在总统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代替总统行使权力。但副总统还有一个非常奇怪的工作,就是担任参议院主席,实在让人搞不清他到底属于行政权范畴还是立法权范畴。关于副总统的趣事我们以后再讲。这是份无聊的工作,但做这份工作的并不都是无聊的人,他们的“苦中作乐”为人们留下很多开心的瞬间。
另一个值得一提的条款是“修正条款”(美国宪法第五条)。代表们充分认识到自己的“不完美”,也很清楚“与时俱进”的重要性。想让这部宪法坚如磐石吗?那就为岁月留下游刃的空间。“修正条款”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对宪法提出修正,修正案在得到各州认可后将成为宪法的一部分。正是因为这个条款,二百多年来,宪法的最初版本从来没被改动过一个字,但与此同时,它已经拥有了二十七个修正案,其中最著名的是第一到第十修正案,合称权利法案,我们后面还要讲。还有几个人们比较熟悉的修正案,比如,第十三修正案废除了奴隶制;第十四修正案确立了公民身份的“出生地”原则。但是,宪法毕竟是宪法,不能朝令夕改。“国父”们故意提高了修宪的门槛,规定修正案必须经参、众两院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然后由四分之三多数的州批准,才能生效。至今为止,已经有一万条修宪的议案,只有二十七条获得通过,成为正式的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