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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部分

澳洲史-第4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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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金9。5 万英镑,为期十年,每年也递减一万英镑。到1927 年,联邦和各州
签订了财政协定,才彻底解决了这个问题。
二、建立国家军事防务体系
澳大利亚在建国后深感作为一个国家必须有自己的国防军,牢牢掌握自
己的国防大权。但是,那时国防大权仍操纵在英国人手中。政府和人民迫切
要求建立一支澳大利亚自己的海军。下列因素促使澳大利亚迅速着手建立自
己的军队:
第一,德国在太平洋站稳了脚跟后,插足于距澳大利亚咫尺之遥的俾斯
麦群岛和北新几内亚,时刻威胁着澳属巴布亚新几内亚以及澳大利亚本土。
与此同时,日本崛起于太平洋。它在1894—1895 年甲午战争中战胜中国,紧

接着又在1904—1905 年日俄战争中战胜了俄国,从此独霸东亚。日本的崛起
更促使澳大利亚考虑建立正规军。
第二,联邦刚刚建立时,就发生了英国侵略南非的英布战争(1899—1902 
年)和参加八国联军侵略中国的战争。英国要求澳大利亚派军队去参加作战。
去南非作战的军队到战争结束时达1。5 万人,几乎都是骑兵,作战英勇程度
超过英国的正规军。在1900 年,英国也要求澳大利亚派兵侵华,新南威尔士、
维多利亚和南澳大利亚共派出500 名海军,充作英国镇压中国义和团运动。
这些对于澳大利亚国防军的建立均有一定的刺激。
第三,1905 年9 月5 日建立了以工党领袖华森、休斯为首的全国国防同
盟。几个月后,该同盟创立《号召》月刊,其目的是进行建立国防军的宣传
教育运动,宣传义务兵役制和进行强制性军训,对于增强国民国防意识和观
念有重要作用。
这些因素逐步改变了澳大利亚政府在国防上依赖英国的观点,并树立起
建立自己的国防军的观点。第一届国会和第一届政府对建立国防军毫无兴
趣,不愿意采取任何实际步骤。当时的国民对此也漠不关心,只有退役的军
官才表示支持。1902 年,在伦敦召开的帝国会议上,与会国讨论了帝国的国
防问题,英国主张帝国军事平时要集中管理,以备战时之用,总司令部应设
在英国,各自治领设办事处。帝国海军也应由英国海军部统一管理,但各自
治领要按年摊派建造军舰的费用。这就是说英国不愿意放弃对自治领国防大
权的控制。然而,巴顿总理作为与会澳方代表竟然接受了英国的主张,答应
每年向英国提供20 万英镑的军费,招募四艘战舰的海军士兵,并设海军招募
办事处,随时征召和训练士兵。回国后,巴顿遭到了全国的反对,他在帝国
会议上的行为被认为损害了澳大利亚的独立尊严,因而被迫辞职。从此,联
邦政府改变了在国防问题上的立场,开始接受工党的立场,同时,建立独立
的国防体系的观念在公众中也逐步增强。
1904 年,迪金上台,他积极主张建立独立的国防体系。1907 年,迪金在
帝国会议上竭力主张自建海军和战舰,经费自己提供,指挥权也由澳人掌握。
1909 年初,德国宣布到1912 年要完成13 艘主力舰的建造。这一新闻狠狠地
击中了英国的疼处。英国政府决定加速军备竞赛,因而表示同意澳大利亚建
造海军计划,条件是在战时由英国海军部统一使用。澳大利亚联邦国会随即
通过了《海军借款法案》,向英国借款制造军舰,到1914 年共建造13 艘各
种类型舰只,其为重型巡洋舰1 艘、轻型巡洋舰3 艘、驱逐舰6 艘和潜水艇
3 艘,形成了颇具战斗力的海军。这不仅是澳大利亚,而且也是大洋洲有史
以来的第一支自己的海军。建造这支海军共耗资达369。5 万英镑。
同时,为了完善国防自立体制,1907 年建立国防委员会,专门研究和制
定有关巩固国防重大措施。1910 年,国会通过了《海军法案》,并建立了海
军局,该局由国防部长负责管理。到1913 年,全国国防军(海、陆军)有三
四万人,此外还进行了较大规模的军事训练,接受军训人数达10。7 万人。总
之,澳大利亚建立了自己的军队,并培训出一批军事骨干,那时著名的澳大
利亚军官有哈登少将和布勒基上将,他们对澳大利亚国防自立有颇多建树。
三、制定“墨累河水系法案”及其他法案
联邦政府还就利用和开发墨累河水系问题,同有关各州达成了极为重要
的协议。墨累河水系在澳大利亚水利资源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的正确

利用和合理开发,对澳大利亚的东南沿海地区的灌溉、航运以及农牧业有重
大影响。因此,新南威尔士、南澳大利亚和维多利亚这三个最富饶的州都想
利用和开发该河水系的资源,为此争吵不休,互不让步,严重地影响了墨累
河水系的开发与利用。在国家未独立、不统一之时,没有可能解决此问题。
联邦建立后,便有了由联邦出面着手解决问题的条件和可能。联邦政府所采
取的根本办法就是在协商的基础上,通过国家立法解决这一水系的开发和利
用问题。
1913 年,联邦总理召集三州的总理举行会议,进行协商,达成了《关于
墨累河水利管理协议》。1915 年,联邦政府再度出面召集三州代表参加的协
商会议,这次协商后,国会便通过了《墨累河水系法案》,从而使开发和利
用墨累河水利资源法制化。为了监督贯彻实施该法案,联邦政府在1917 年还
建立了墨累河管理委员会,从而彻底解决了墨累河水系问题。这一问题的解
决不仅促进了澳大利亚经济的发展,而且促进了国家在政治上的统一,增强
了地方政府和联邦政府的团结,并提高了联邦政府的威信。
联邦政府把大力发展澳大利亚的民族经济作为自己的基本国策,除采取
关税保护政策外,还在1907 年和1908 年分别颁布了补贴性质的奖励金法案
和鼓励制造业发展法案。前者是为了促进亚热带经济作物,后者是为了发展
民族工业,根据1908 年法案,钢铁工业得到巨额补贴金还颁布了残废恤金和
养老金条例。
此外,联邦政府为了取得全国金融控制权货币发行权,以利于国家的经
济发展与稳定,排除一切干扰,国会通过了建立《联邦银行法案》,从而建
立了联邦银行。联邦银行利用自己强大的优势和国家的支持,在与地方银行
和私人银行竞争中,逐步确立了自己的主导地位。
为了使国家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法制化,历届联邦政府还颁布了许多法
案,主要有:《政府地址采纳法案》、《高级专员法案》、《货币法案》、
《母亲分娩补贴法案》以及建立澳北行政区法案、卡德琳铁路法案、仲裁法
庭法案等等。
四、政权建设与改革
到1934 年,澳大利亚各州普遍建立了基层政权机构,州以下设区或市,
区、市以下设乡或镇。全国6 州共有基层政权单位达1146 个。市、区、镇、
乡均设地方议会或自治委员会,作为地方的最高权力机构。无论是市长、区
长、镇长或乡长均由各级相应的地方议会或自治委员会自行选举产生。各级
地方议会的议员或自治委员会的委员均由当地人民直接选举产生。这样,澳
大利亚从联邦中央政府和参众两院直到镇、乡基层政府机构和议会,形成一
整套完整的国家机构。从国家角度说,其民主程度是相当高的。这说明澳大
利亚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已基本上演变发展成一个独立的国家了。澳大利亚
行政机构体制是模拟英美两国之行政体制而形成的。各地方行政机构实行高
度的自治,有权支配本地区的财政收入,拥有对本地区行政管理权。
澳大利亚参议院和众议院的议员均通过选举产生,被选举人(候选人)
多系由政党把持,选举时相互攻讦,彼此恣意诋毁,争权夺利,因人民对此
向不感兴趣,故选民多逃避参加选举,选民参加投票率甚低,如1901 年举行
第一次大选时,选民参加选举参议员、众议员投票者分别仅占选民的53% 和
55% ,可见选民参加投票率之低了。后来,政府虽采取多方鼓动、宣传措施,

效果并不显著。如1922 年,参加选举参议员投票者仅占选民的57% ,参加选
举众议员投票者也只有选民的59% 。为了增多选民,联邦政府于1922 年底进
行选举法改革,以完善选举制度。改革的中心内容是采取强制参加选举办法,
即所谓“强迫选举制度”。新的选举法规定,凡年满21 岁之公民,无论男女,
拒不参加选举者,一经查出,则处以两镑以下之罚金。经此改革之后,选民
参加选举的人数迅猛增多,1925 年选民投票人数高达91%,1934 年又升至
95% 。最早进行选举法改革的州是昆士兰州(1915 年),其次是维多利亚州
(1926 年)、塔斯马尼亚州(1928 )、新南威尔士州。南澳大利亚与西澳大
利亚在30 年代一直未进行选举法改革。
在选举制度上的另一项改革是采用了不记名投票制。
1910 年,中央与各州进行过财政关系的改革,规定按各州人口每人每年
由中央政府拨给各州25 先令,作为各州行政费用和建设的主要津贴。战时,
因需集中财权于中央,以应付战争。战后,这种状况造成中央与各州关系紧
张,要求予以改变,以适应新的情况,因此1927 年再次进行改革。这次改革
中心内容是关于各州国债与公债问题,主要有下列规定:
1。 各州所借内外债务一律交联邦政府处理;2。 各州内外债务利息由联邦
政府与各州政府共同负责分摊偿付;3。 偿还内外债务之准备金,中央与各州
按比例筹集,但一律以联邦政府名义办理;4。 此后举借外债与内债之事务交
由中央政府和各州政府共同建立的公债委员会办理;5。 建立联邦公债委员
会,该委员会由联邦和各州各派一名代表组成,委员会主席由联邦政府所派
代表担任。总之,1927 年财政关系改革进一步理顺了中央与各州的财政关
系,因而既有利于发挥中央与地方的积极性,又利于国家的统一与发展。
五、文官制度的演变与1922 年的改革
澳大利亚在官员体制上基本上是官员恩赐制,直到19 世纪80 年代才开
始发生变化,这是与当时澳大利亚正走向统一的国家相适应的。维多利亚殖
民当局,首先进行改革,于1883 年颁布了《文职人员条例》,建立起文官体
制,接着1895 年,新南威尔士亦颁布《文职人员条例》。根据条例规定要建
立负责选拔、考核、评定级别的文官委员会。该委员会是独立于政府的权力
机构,它对国会负责,而不是对政府负责,因此这样的文官委员会就有实权,
不易被掌握政权的机构所左右。联邦政府于1902 年以新南威尔士的《文职人
员条例》为蓝本制定了联邦官吏制度的条例。二战后,国家在政治、经济、
文化、军事上均发生了重大变化,为适应这种变化,对1902 年的文官体制进
行了改革。1922 年,澳大利亚国会通过《联邦文官条例》,并且根据条例建
立起新的“联邦文官委员会”作为考核、选拔、晋升、处理、评定文官的法
定机构。其任务为:录用人员、负责配备联邦政府各部官员、规划官员的培
训工作、检查各部人员的配备与工作状况。。等等。
联邦文官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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