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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

美国与中国-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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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统治者,后者声称他们拥有所属的土地和各族人民。于是欧洲作家就创造出一个“东方式社会”的形象来,而这个形象,正如劳伦斯? 克拉德所说的,“只存在于这些思想家的心目之中,其他地方根本没有”,然而它仍有助于马克思形成他那很少被人运用的概念:“亚洲生产方式”。为了叙述方便起见,我们只需指出,传统的中国是怎样作为一个基本上与较近时代的欧美社会不同的“东方式社会”而同其他古代帝国归入一类的。K?A?威特福格尔甚至把哥伦布以前美洲的印加人、阿兹台克人和玛雅人的帝国都包括在这一类里。根据他的分析,它们都有这样一些共同的特征:绝对的王权、以陆地为基础的经济、广泛使用的表意文字,以及主宰大规模经济活动的牢固的官僚政府,从而未曾确立私人企业的合法存在。但在所有这些帝国中,只有中华帝国继续生存到现代。
中国的演进过程,相形之下是持续不断的,而在地中海东部,腓尼基人和希腊人则建立起城邦,进行航海活动,创立拼音文字。其后,在希腊罗马世界和欧洲中世纪时代都能看到原先在政府范围之外、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社会主导阶级的兴起。例如,希腊城邦是由一个有产阶级所控制的,他操纵政府,用一切办法防止产生独立的官僚体制。在这希腊的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社会里,捐税由包税商收集,矿业和海关事业包给私人经营,奴隶被用作文犊,公民轮流当官,任期很短,以致任何一个官员都不能凭他的官职集结个人的的势力。在罗马共和政体的统治下,由包税商征收捐税和关税,公共建筑则由私人负责兴建。在封建时代的欧洲,私人活动范围的扩大当然更加引人注目。近代西方在希腊哲学、罗马法律以及中世纪城镇方面找到了个人主义的根子,这决不是偶然的。
相反地,早期的中国政府认为它理应控制农业生产的各个要素,即土地、劳力和水源。统治者声称他有权处理土地和生活于其上的人民,这一点很少有人提出疑问,虽然依靠经验,人们知道要刺激农民增产,必须让其土地私有,而且这也并不妨碍税收的征集。政府命令下的摇役制由来已久,使那些至今仍为举世惊叹的伟大工程如长城和大运河,有可能完成。最后,在华北那样的半干早地区,管理水的供应也是政府的经济职能之一。要有效地进行灌溉和防洪,必须有中央机构加以控制。灌渠和河堤的整个地段必须按总体规划来维护。对那些用于围垦的大提,也必须如此。
早期的中国政府按这种格局建立起来之后,还继续发展这些同样的施政原则。在为了交通运输而修筑和维护运河与公路的同时,民政官员也相应增多。要征集农业剩余产品和监督公共工程,文牍和管理人员是必不可少的。一方面人口集中在帝王行政中心的大城市里,另一方面用于农业的劳动力的密度也增加了。当城市手工业刺激了城乡间的交流时,新兴地工商阶级已经没有机会摆脱政府的全面控制了。
早期在中华帝国的这许多“东方式的”特征一直持续到最近时期为止。但近代学者的研究表明,中国并不是那些多少世纪毫无变化的世界早期帝国的残存实例。事实恰恰相反。
中古期的昌盛。特别是由于日本学者努力研究的结果,我们显然可以看出,自中唐到宋末(8 到13 世纪)期间,中国是世界上最先进的社会。物质上的进步可自一系列惊人的发明知其端倪:印制的书本、算盘、钞票和信用票据、火药、水泵、运河船闸、不漏水的船舱,以及航海罗盘,更不用说较早时期发明的陶瓷器、漆器、丝棉织物,以及像宋代绘画之类的艺术品了。这些都是一个生气勃勃的社会在其历史兴盛时期的产品,远比欧洲先进。宋代的城市文化反映出农业、工艺、商业和技术方面的进步,并且在哲学和施政方法方面也有与之相应的进展。最重要的事实是兴起了国内外的私人贸易,这确实是一场“商业革命”,使南宋政府更加依赖于贸易税收。雅克? 热纳特把南宋首都杭州描绘为当时肯定无疑的最大城市。
历史学家对当时农民大众的生活情况有各种不同的估价,这些取决于他们所提出的问题、所引用的资料、所研究的地区而各有差异。东京的一些研究工作者把宋代农民看作大地主庄园的实际上的农奴。批评者斥他们为欧洲中心论者,并提出证据,说水稻耕作的性质有利于小块土地的私有者(自耕农或永佃农),因为稻田经耕犁、插秧、施肥、除草后的收获,与农民的技艺、精心管理和所花的劳力成正比。正如伊夫林? 罗斯基所指出的,“在水稻栽培方面,耕种者比在其他谷物的培植方法上占有更关键的地位。”她发现,到了明代( 1368…1644 年),华中、华南部分地区的农业在很大程度上以适应市场的需要为目的:虽然田地出租的条件随着人口的增长而增多,但佃户一般能订立固定租金的长期合同,这就能促进他们的事业心并提高生产率。农民能够选用最适合当地的土壤和气候条件的种子类型。除了种双季稻外,他们还可种甘蔗、烟草(1500 年以后)或其他经济作物,或动员他们家庭的女劳动力从事织绸或织布的手工业。这种为适应市场需要而进行的农业生产花样甚多,也很复杂,因此城市商人无法通过资本投资来加以控制,尽管那时已开始有一种工场外加工制度和一些工厂生产,特别是在绵纺织业方面。正如马克? 埃尔文所指出的,中国城市没有产生作为经营企业的城市住户的新阶级,即资产阶级,因为“统一的帝王政权结构继续存在,使中国城市的独立发展像欧洲真正封建政治和军事结构的发展一样,成为不可能的事”。中国所产生的不是一个资产阶级,而是一个大不相同的新阶级。
士绅阶级
在过去1000年,士绅越来越多地主宰了中国人的生活,以致一些社会学家称中国为士绅之国,甚至普通老百姓谈起“士大夫”时也把他们当作一个阶级来看待。但你不要由此而联想起昔日可爱的英格兰的地主士绅,那种以吃牛排和猎狐消遣时日的英格兰人。因为在中国这方面,“士绅”是个术语,它有两层主要的含意,又有一项内在的意义不明确之处。这需要特别加以说明。
首先,非马克思主义者一般同意,士绅并非仅仅是一个封建地主阶级,因为中国社会并没有组成任何可以称之为封建制度的体制,除非是可能在公元前221 年(秦始皇统一中国。——译者)以前。“封建”这个词也许仍然是个贬斥的字眼,但这个西方术语用于中国,价值很小。例如,封建主义这个词就其用于中世纪的欧洲和日本来说,所包含的主要特点是同土地密不可分。中世纪的农奴是束缚在土地上的,他自己既不能离开也不能出卖土地,而中国农民则无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可自由出卖或购进土地(如果他有钱的话)。他的奴役地位是多种环境施加压力的结果,而并非由一种类似欧洲封建制度的法定制度所产生。它也并不靠一个职业武士阶层的控制来维护。避免用封建这个词来描绘中国农民的生活处境,? 决不是说他们的生活并不苦得那么厉害。可是,如果封建这个词要保持其原先用于欧洲制度和其他制度的正确意义,那么,在中国的一般情况下,这个词是不会有多大意义的。
中国的士绅只能按经济和政治的双重意义来理解,因为他们是同拥有地产和官职的情况相联系的。根据中国的传统说法,狭义的士绅地位限于那些通常通过考试(有时通过举荐或捐钱买取)取得功名的个人。这个定义的好处是显得具体,甚至可以用数量来表示——这种狭义的士绅是名列官榜,具有科举功名地位的人,而不取决于他们的经济地位如何,特别是不取决于是否占有田地,因为那是很难从历史记载中确定其数量的。而且,据何炳棣的意见,清代百万左右拥有初级功名的人只是略高于平民的“低级士绅”,而那些再经过几年努力,在省城或北京通过三次一周之久的严格考试崭露头角的少数优秀分子,才形成颇有权势的“上层士绅”。作为个人的士绅是公家官员,掌管政治和行政事务。但他们也是处在家族关系中的成员,并依靠家族关系来维持他们的生计。这种政治——经济两重性已使许多作家给士绅一词以更广泛的定义,把它视为一群家族,而不仅是个别有功名的人。这狭义和广义的两种定义,读者都必须记住。
士绅家庭主要住在城里,而不在乡村。他们构成以地产为基础的家族阶层,介乎束缚在土地上的农民大众与一层从政和经商的容易变动的官员和商人之间。他们是当地名流,所执行的某些职务与下层的农民相关,另一些职务与上层的官员相关。
在农民大众眼里,士绅还包括大地主,这是统治阶级的经济基础。他们的高墙大院里圈有许多庭院,雇用的仆役很多,并储存粮食物资和防盗器材,是旧市镇中最煊赫的宅第。这就是中国小说中和西方人所字的中国小说里出名的“大宅。”士绅是当地的统治阶级,他们操纵了一套有关使用土地的习惯权利和法定权利的制度。这些权利通常是名目异常繁多而不复杂,因此要把它们搞清楚确实非有管理方面的才干不可。关于下层土和表层土的不同所有权,各式各样的租佃关系,贷款,抵押,通常的支付和双方的义务,这些都在当地的社会内形成一种十分错综复杂的关系,以致许多农民搞不清他们自己究竟主要是小地主不是佃户。一般说来,农民失去他的土地所有权之后,更可能成为佃户,从而少分到田地上的产品,而不是成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的流浪汉。农民的贫困有时在村里无地劳动力的增加上反映出来,但其主要标志是农民所付地租的增多。
关于中国农村的贫困问题有两派意见,一派强调统治阶级通过地租、高利贷以及其他敲诈勒索对农民的剥削,结果使收入的分配极不平等。这种关于地主阶级剥削的观点当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现已成为描述旧中国情况的不刊之论。另一派如拉蒙? 迈尔斯所指出的,持论较为“折衷”;他强调旧中国农业经济的生产率之低有许多原因:每家占两英亩的田地太少;而且连这些小块土地也是用之不当的;“农民资金不足,接触新技术的机会有限;几乎无力控制自然;原始的运输方式增加了上市产品的成本”。拥护这一观点的人指出这样的事实,即大部分中国农民拥有自己的土地,有些是半自耕农半佃农,而只有大约1 / 4 或1/5才是纯佃农,因此地主剥削佃农远非一般规律,而且比起农民一般缺少资金和技术(相对于劳动力而言)来,是个较小的问题。
 
我们不打算作最后的判断,但可以提出一项通例;与一切农业生产因素在一起,社会地位和阶级特权也必定在农村发挥作用,因而任何解释都必须是社会的、历史的以及经济的解释。例如,在所有农业生产中,对资金的季节性需求容许有高利贷借款,利率视利用贷款所种的作物而定,高达每月一分二厘。由于资金是从剩余农业积累起来的,地主通常就是放债者。因此士绅家族仗其社会地位外,还部分依靠权和财力。在20 世纪初,他们仍主宰着大多数省份偏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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