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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部分

官场文化与潜规则-第12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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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腐败行为的方式
  腐败行为的方式是滥用国家权力。滥用国家权力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利用国家权力实施谋私行为;二是拥有国家权力却不作为。例如,土地管理部门人员把土地批给行贿者,警察接受贿赂后对罪犯坐视不管等,均属于滥用国家权力。我们应考虑到,国家权力行使者同时具有公民权,这种权利不属于国家权力。因此,国家公职人员发生的谋私行为算不算腐败,取决于他是否利用了国家权力。
  3.腐败行为的目的
  腐败行为的目的是谋取私利,即为个人、亲属以及所属群体谋取利益,从根本上说还是为个人谋取利益。
  所谓利益,是指在一定经济基础和社会关系中人的需要的满足,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腐败者追求的主要是物质财富,他们动辄成百上千万元的贪污、受贿金额清晰地表明了这一目的。另外,值得重视的是,按照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除了物质财富以外,人们还追求政治上的显赫和精神上的满足。许多买官卖官案件的发生就说明了这个问题。近年来,官员涉“黄”问题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笔者认为,那些国家权力行使者观看淫秽表演、接受色情服务以及利用手中权力接受性贿赂的行为均属于腐败。
  4.腐败行为的后果
  腐败行为的后果是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对于腐败行为的后果,学者们都认同“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提法,但却往往忽视了“严重”二字。笔者认为,腐败的生物学释义为腐烂,指生物体已败坏到了严重的程度,因此,腐败一词引申到政治领域,也应包含“严重”这个意思。当前,一些学者提出腐败“零”容忍、“一元”腐败也不允许等说法,是没有理论依据的。把虽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但情节轻微的行为当作腐败,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
  一些学者也注意到了“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在界定腐败概念中的重要作用,但却把“严重违背纪律和法律”作为腐败行为后果的具体表述,是值得商榷的。这是因为:腐败定义和基于腐败定义的反腐倡廉理论应该是制定反腐倡廉纪律和法律的基础,而不应该是相反。因此,以纪律和法律来定义腐败概念实际上是本末倒置。笔者认为,纪律和法律不能用来界定腐败概念,但在判断一种行为是否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还是有重要参考作用的。
  在我国,党员占国家权力行使者的绝大多数,我们可以通过考察党员犯错误的情况来更好地认识腐败问题。近几年,全国纪检机关每年处分的党员中;被开除党籍并移送司法机关的不到万人,只占全国党员总数的万分之一点几。也就是说,党内出现的腐败分子只是极少数,绝大多数党员是好的。由此;我们可以认识到;虽然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但腐败问题决不像个别人说的那样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
  需要注意的是,腐败概念泛化并不是指把腐败概念从狭义扩展到了广义。而恰恰相反,防止和纠正腐败概念泛化现象更应注意腐败广义概念的发展,因为反腐败斗争从关注国家权力滥用到关注更大范围的公共权力的滥用正是今后发展的方向。
  何祚麻院士认为有两种腐败:解放前的腐败是大多数老百姓活不下去的腐败,是反动政权严重阻碍了生产力发展的腐败,解决这种腐败的唯一办法是革命。但是,现在出现的腐败,是大多数老百姓生活有较大幅度的改善,是生产力有飞速发展情况下的腐败。解决这种腐败的办法是改革,即在发展中、在改革中来解决腐败问题,而不是摧毁这个政权。至少在当前条件下,中国的迅速发展正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现有政权仍然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的老百姓不希望改变这个政权。
  腐败与反腐败的多学科研究比较
  各个不同学科对腐败问题的研究有各自的优点与不足。
  从政治学学科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来看,政治学将腐败与权力的滥用联系起来,揭示了腐败的政治本质,对现实具有很强的解释能力。但在对腐败问题的研究中,政治学也存在一些不足:首先,政治学研究的核心是权力,忽视了权力之外的因素对腐败的影响;其次,政治学对权力导致腐败的具体作用机制研究不够透彻;最后,政治学对反腐败活动本身的成本—收益缺乏整体性把握,对廉政建设的成本估计不足。
  从社会学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来看,社会学主张通过社会发展来制约和平衡政治国家的权力,从而防范腐败;在社会转型中促进新旧体制的平稳过渡,给不同的利益主体提供平等、合法的利益表达渠道,适当补偿和矫正公职人员的角色变动。但社会学分析也存在局限:首先,社会转型并不必然导致腐败,社会学对腐败的根本原因把握不当;其次,社会学对腐败过程中各行为主体的动机研究不够全面;最后,社会学的反腐败战略过程过于漫长。
  从文化学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来看,文化学深入到腐败现象背后的社会传统之中,从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的层面来剖析腐败,抓住了腐败的历史文化根源,从而深化了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但文化学对腐败问题的分析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文化虽然影响着人们的行为选择,但它在本源上毕竟是人类社会实践的结果,因此不能过分强调文化的作用;其次,在考察文化的作用时,不能以偏概全;最后,对于迫在眉睫的政治腐败而言,通过制度建设、思想教育、观念引进很难一下子撼动社会的整体文化模式。
  从经济学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来看,其主要成就是提出了寻租理论,提出要建立一个多层面的反腐败战略。当然,对腐败的经济学研究也存在一些缺陷:第一,经济学的成本…收益核算模式存在着简单化、片面化的倾向;第二,经济学对政府官员的角色评价比较消极;第三,经济学的腐败理论有一种自由主义倾向;第四,经济学新提出的建设性廉政方略并不多。
  如何理解“腐败与社会制度无关”
  这几天报纸和网站上都有一个醒目的标题:“中国的腐败与社会制度无关”。在上上下下都呼吁以制度建设遏制腐败的今天,这句话让人感觉有些怪异。细看之下,原来是中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干以胜在一个记者会上的发言。他说,“许多存在腐败甚至严重腐败的国家,施行的并不是社会主义制度。”原来他讲的是姓资姓社的问题。干副书记认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更有利于反腐。
  社会制度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媒体的提炼很容易让人产生误读。按照社会学的定义,社会制度就是人类活动的规范体系,它由三个层次组成:一是社会意识形态,如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二是行业制度,如教育制度、经济制度等;三是行为规范和执行程序,如立法程序、考核制度等。如果笼统地说腐败与这三个层次的社会制度都没有关系,那显然是十分错误的。
  就第一个层次来说,要在反腐败的问题上讨论姓资姓社,比较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孰优孰劣,估计比在市场经济上讨论这个问题更加困难,所以邓小平在市场经济上的“不争论”原则依然适用于中国官员对待这个问题的态度。专家们将邓小平的“不争论”解读为务实作风,是指不要脱离实际问题,在抽象的理论上浪费时间,抱持一些没有意义的“政治态度正确”。就反腐败而言,目前可以讨论、有意义的讨论恐怕还在于社会制度的第二、第三个层次。
  今天,普通民众要认识到这点也并不困难。而位高权重者则更是早就洞幽烛微:当年铁托在谈到斯大林个人崇拜等问题时,就曾说那是个制度问题。毛泽东也明确指出:“斯大林的错误,不是一个个人崇拜问题,而是一个制度问题。”邓小平早就提出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不能把官僚主义和特权问题归结为思想作风问题,“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因此权力制衡和舆论监督是遏制腐败的根本。干副书记提到的“许多存在腐败甚至严重腐败的国家”,可能指的是拉美和东亚一些国家。在这些国家,腐败的确与社会主义没有关系,但一定和制度建设有关系。近年来,这些国家采取的有效的反腐措施,无一不是完善四个方面的制度:一是立法、行政和司法等部门的互相监督,使权力不得随心所欲;二是反贪监察体系,关键是能够独立地发挥作用;三是公众参与机制,形成没有压力的全民反贪格局;四是国际合作机制,通过国际公约和司法合作来打击贪官。中国近年来在反腐败方面取得的成绩,应该说也离不开这四个方面的制度建设。
  尽管显而易见,仿佛妇孺皆知,但也并不是各个地方、各个层面都能真正地进行反腐制度建设。如果人们简单地理解“腐败与社会制度无关”这句话,就很容易认为贪污腐化的主要原因是个人“灵魂堕落”。迄今媒体对落马贪官的报道,很少有深入从制度层面进行剖析的,大多还是添油加醋地描绘他们的道德情操如何失贞,甚至主要怪罪到老婆和情妇身上,前几天,四川广安还闹出了市纪委聘任地方党政一把手夫人做“家庭纪检书记”的笑话。
  再说回到社会制度的第一个层次,也有人持放开争论的原则,认为这是解决包括腐败在内的所有问题的良方。现代国家无论谁都强调民主,所以有传播学家干脆认为,社会制度就是公共舆论。公共舆论偏向社会福利和劳工权利一点,那么社会制度就偏向社会主义;公共舆论偏向自由竞争与经济效率一点,那么社会制度就偏向资本主义。而在透明的舆论环境中,无论社会制度偏向哪方,腐败都没有立足之地。
  第十三章  官与关系
  13。1关于关系学
  中国人常常强调:他们称为“关系”的特殊情感,在其政治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亲密关系是否存在,依赖于两者之间是否存有关系基础。构成特殊情感关系的基础随文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中国文化中,关系的基础要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是否拥有共同的认同对象而定。换句话说,具有关系基础的人通常都拥有某些对他们个人很重要的认同对象,例如家庭、家乡、学校、或者工作场所。这种认同可能是由承袭而来的,例如故乡、血缘等。
  特殊关系基础对每个人的重要性,随着个人所重视的认同事物而有所不同。然而,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却会促成某些认同形态。有四个因素可以影响这些认同形态以及关系基础的类型》第一,政治体系的层级将影响到何种特殊关系基础会扮演重要的角色。第二,必须考虑谁与谁之间拥有情感关系。第三,政治舞台的类型对关系形态会有所影响。第四,关系基础的相对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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