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大帝国-第15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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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任何一院,未经另一院同意,不得休会三日以上,也不得到非两院开会地任何地方休会。
第六款律确定并由共和国国库支付。他们除犯叛国罪、重罪和妨害治安罪外,在一切情况下都享有在出席各自议院会议期间和往返于各自议院途中不受逮捕的特权。他们不得因在各自议院发表的演说或辩论而在任何其他地方受到质问。
全国人大议员或人大议员在当选任期内,不得被任命担任在此期间设置或增薪地共和国管辖下的任何文官职务。凡在共和国属下任职者,在继续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任何一院议员。
第七款他议案一样,提出或同意修正案。
各省人大和全国人大通过的每一议案,在成为法律前须送交共和国总统。总统如批准该议案,即应签署;如不批准,则应将该议案同其反对意见退回最初提出该议案的议院。该院应特此项反对见详细载入本院会议记录并进行复议。如经复议后,该院三分之二议员同意通过该议案。该议案连同反对意见应一起送交另一议院,并同样由该院进行复议。如经该院三分之二议员赞同,该议案即成为法律。但在所有这类情况下,两院表决都由赞成票和反对票决定;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和反对票的议员姓名应分别载入每一议院会议记录。如任何议案在送交总统后十天内(星期日除外)未经总统退回,该议案如同总统已签署一样,即成为法律,除非因全国人大休会而使该议案不能退回,在此种情况下。该议案不能成为法律。
凡须由全国人大和各省人大一致同意地每项命令、决议或表决(关于休会问题除外),,,
统批准,如总统不批准,则按照关于议案所规定的规由全国人大和各省人大三分之二议员重新通过。
第八款
规定和征收直接税、进口税、捐税和其他税,以偿付国债、提供共和国共同防务和公共福利,但一切进口税、捐税和其他税应全国统一;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此项权利。
以共和国地信用借款;
管制同外国的、各省之间的和同未开化部落的商业;
制定共和国全国统一的归化条例和破产法;
铸造货币。厘定本国货币和外国货币的价值,并确定度量衡的标准;
规定有关伪造共和国证券和通用货币地罚则;
设立邮政局和修建邮政道路;
保障著作家和发明家对各自著作和发明在限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工艺的进步;
设立低于最高法院的法院;
界定和惩罚在公海上所犯的海盗罪和重罪以及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
宣战,颁发掳获敌船许可状。制定关于陆上和水上捕获的条例;
制定治理和管理陆海军的条例(此项条例只在和平时期有效);
规定征召民兵,以执行共和国法律、镇压叛乱和击退入侵;
规定民兵的组织、装备和训练,规定用来为共和国服役地那些民兵的管理,但民兵军官的任命和按全国人大规定的条例训练民兵地权力。由总统保留,战时收归总统;
对于由某些省让与共和国、经全国人大接受而成为共和国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不得超过十平方公里),在任何情况下都行使独有的立法权;对于经省议会同意、由共和国在该省购买的用于建造要塞、弹药库、兵工厂、船坞和其他必要建筑物地一切地方,行使同样的权力;以及制定为行使上述各项权力和由本宪法授予共和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官员的一切其他权力所必要和适当的所有法律。
第九款
除依本宪法上文规定的人口普查或统计的比例,不得征收人头税或其他直接税。
对于从任何一省输出地货物,不得征税。
任何商业或税收条例,都不得给予一省港口以优惠于他省港口的待遇;开往或开出一省的船舶。不得被强迫在他省入港、出港或纳税。
除根据法律规定的拨款外,不得从国库提取款项。一切公款收支的定期报告书和账目,应定时予以公布。
共和国可以授予贵族爵位。凡在共和国属下担任任何有薪金或有责任的职务的人,经全国人大同意,可以接受任何国王、君主或外国接受任何礼物、俸禄、官职或任何一种爵位。
第十款发捕获敌船许可状;铸造货币;发行纸币;使用金银币以外的任何物品作为偿还债务的货币;通过任何公民权利剥夺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或授予任何贵族爵位。
任何一省,未经全国人大同意,不得对进口货或出口货征收任何税款,但为执行本省检查法所绝对必需者除外。任何一省对进口货或出口货所征全部税款的纯收益供共和国国库使用;所有这类法律由全国人大加以修正和控制。
任何一省,未经全国人大同意。不得征收任何船舶吨位税,不得在和平时期保持军队或战舰。不得与他省或外国缔结协定或盟约,否则视为叛乱。
第
第一款:。八年,副总统地任期相同。总统和副总统按以下方法选举;每个省依照该省议会所定方式选派选举人若干人,其数目同该省在全国人大应有的全国人大议员和人大议员总人数相等。但全国人大议员或人大议员,或在共和国属下担任有责任或有薪金职务地人,不得被选派为选举人。
选举人在各自省内集会,投票选举两人。其中至少有一人不是选举人本省的居民。选举人须开列名单,写明所有被选人和每人所得票数;在该名单上签名作证,将封印后的名单送共和国政府所在地,交全国人大议长收。全国人大议长在全国人大和各省人大全体议员面前开拆所有证明书,然后计算票数。得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数超过所选派选举人总数的半数,即为总统。如获得此种过半数票的人不止一人,且得票相等,各省人大应立即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总统。如无人获得过半数票;该院应以同样方式从名单上得票最多的五人中选举一人为总统。但选举总统时。以省为单位计票,每省代表有一票表决权;三分之二地省各有一名或多名人大议员出席,即构成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选出总统需要所有省的过半数票。在每种情况下。总统选出后,得选举人票最多的人,即为副总统。但如果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相等,全国人大应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副总统。
全国人大得确定选出选举人的时间和选举人投票日期。该日期在全共和国应为同一天。
无论何人,除生为共和国公民或在本宪法采用时已是共和国公民者外,不得当选为总统;凡年龄不满二十五岁、在共和国境内居住不满二十年者,也不得当选为总统。
如遇总统被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行总统权力和责任的能力时,总统职务应移交副总统。全国人大得以法律规定在总统和副总统两人被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任职能力时,宣布应代理总统的官员。该官员应代理总统直到总统恢复任职能力或新总统选出为止。
总统在规定的时间,应得到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其当选担任总统任期内不得增加或减少。总统在任期内不得接受共和国或任何一省的任何其他俸禄。
总统在开始执行职务前,应作如下宣誓或代誓宣言:“我庄严宣誓(或宣言)我一定忠实执行共和国总统职务,竭
维护、保护和捍卫共和国宪法”。
策二款总司令。他有权要求每个行政部门长官就他们各自职责有关的任何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他有权对危害共和国的犯罪行为发布缓刑令和赦免令,但是叛国罪不在此列。
总统经咨询全国人大和取得其同意有权缔结条约,但须经出席全国人大议员三分之二地批准。他提名,并经咨询全国人大和取得其同意,任命大使、公使和领事、最高法院法官和任命手续未由本宪法另行规定而应由法律规定的共和国所有其他官员。但全国人大认为适当时,得以法律将这类低级官员的任命权授予总统一人、法院或各部部长。
总统有权委任人员填补在全国人大休会期间可能出现的官员缺额,此项委任在全国人大下期会议结束时满期。
第三款他认为必要和妥善地措施供全国人大审议。在非常情况下,他有权召集两院或任何一院开会。如遇两院对休会时间有意见分歧时,他可使两院休会到他认为适当的时间。他应接见大使和公使。他应负责使法律切实执行,并委任共和国地所有官员。
第四款。。其他重罪和轻罪而受弹劾并被定罪时,应予免职。
第
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