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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部分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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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大纳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同时,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部,按照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

2.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会计从来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 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同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还规定,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 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型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资格考虑,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做出如下规定:

(1)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的考试大纲。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统一制定考务规则、统一命题、统一印制试卷、统一阅卷、统一制定合格标准。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试考务工作,监督检查考试考风、考纪。

(2)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个科目衽集中考试,原则上每年考试一次,一般安排在6月份报名,11月份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当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核发考试成绩合格证。考试成绩合格证自考试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自行作废。

(3) 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实行分散考试,由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根据报名情况不定期地组织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当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核发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

(4)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6)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7)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是在会计证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明,是从事会计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最低要求和前提条件。持证者才能上岗,这既是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也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既是持有人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行业准入证和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合法依据,同时也是国家管理会计工作的重要手段,是保证会计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会计队伍整体水平的有效措施。

财政部2005年3月1日施行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1.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离岗备案制度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调转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的会计从来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4.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变更登记制度

变更登记的内容包括:基础信息;从事会计工作情况;受到表彰奖励的情况;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的情况;学历或者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变化等情况。

持证人员的上述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填写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向所属会计从来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五)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

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2006年11月20日财政部为了贯彻落实《会计法》关地“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的规定,进一步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全面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制定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对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行继续教育制度,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1.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1) 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 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队伍,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环境,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同时,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的培养和提高综合能力的培训,进一步改善会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

(3) 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才继续教育,并不断创新继续教育内容,改进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办学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2.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但不在会计岗位的其他人员。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1)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2) 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3) 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3.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率、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1) 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当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2) 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

(3) 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4) 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

4.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1) 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

(2) 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3) 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4) 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5)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6) 会计人员在职自学形式包括:

(1) 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2) 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3) 系统地接受与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

(4) 其他在职自学形式;

5.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管理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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