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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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统称为会计资料。通过本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是:
(1) 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资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评价经营业绩、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会计资料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信息资源,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生成会计资料,是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关键性措施。会计资料的真实就是会计核算资料的文字说明、金额、数量、业务发生时间等记录都有根有据,与经济活动的事实相符,不估算,不歪曲捏造;会计资料的完整是指发生的一切会计事项都必须一项不漏地、全部地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漏记、少记,不得在正式账簿之外另设“私账”,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只能设“一本账”。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各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
(2) 会计电算化使用的软件及生成资料须合法。会计电算化主要是应用电子计算机代替人工记账、算账、报账以及替代部分由大脑完成的对会计信息的处理、判断和分析的过程,是以电子计算机为主的当代电子和信息技术应用到会计工作中的简称。国家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适用于手工记账,同时也适用于电算化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填制会计凭证和登记会计账簿的有关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等有关规定。该法规对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为:一是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是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3) 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会计法》在规定了生成和提供会计资料“应当怎么做”的同时,明确规定了“禁止做什么”。《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伪造会计资料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旨在以假充真。变造会计资料是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其结果是造成会计资料失实、失真,误会会计资料的使用者,损害投资者、债权人、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因此,《会计法》对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弄虚作假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违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四)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要求
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单位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方法,具体包括会计确认方法、会计计量方法、会计记录方法、和会计报告方法。由于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和多样化,一些经济业务可以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例如,关于存货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这些核算方法都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适用于不同单位的具体情况,这就为各单位在会计处理方法上提供了一定的选择余地;但是,单位在选择会计处理方法时要保持一惯性。因为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据此计算出来的会计资料也会存在差异,产生不同的经济结果,使不同会计期间的核算结果缺乏可比性。一惯性主要是为了使同一单位在不同会计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可比性,所以,在会计核逄中坚持一惯性,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便于不同会计期间会计信息的纵向比较。同时,会计处理方法的一惯性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防止单位通过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弄虚作假。因此,《会计法》第十八条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各单位提供相互可比的会计核算资料,也称为可比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同时也是确保会计信息真实性的一条重要措施。
从会计报表使用者的角度看,会计报表的使用者不但要通过阅读某一会计期间的报表来掌握单位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和财务善,而且要能够比较单位不同时期的会计报表,以把握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变化趋势。为了比较不同的投资机会等原因,报表使用者还需要能够比较不同单位的会计报表,以评估不同单位相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变动情况。因此,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时必须遵循可比性原则,即对于同一单位在不同地点和不同时间发生的相同类型的经济业务,应当采用一致性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不同单位发生的相同类型的经济业务,也应采用一致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此外,在会计核算中坚持可比性原则,不随意变更会计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可以制约和防止会计主体通过会计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人为地操纵资产、成本、利润等会计指标,弄虚作假,粉饰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可比性原则并不要求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绝对一成不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各单位可以根据客观性与相关性原则的要求,改变不宜继续使用的会计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而选用更为相关和可靠的会计处理程序与方法。在下述两 种情形下,单位可以变更会计处理方法:(1)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变更。即制定了新的会计准则,或修订了原有的会计准则,要求变更会计处理方法。(2)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后,能够使单位提供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信息更为可靠、更为相关。
(五 )会计记录文字的要求
会计记录文字是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表述各种会计记录、会计资料的重要媒介,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是多民族、多语言文字的国家,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丰富多样,但是,会计资料作为一种商业讲议和社会资源,必须规范统一。《会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中文是我国的官方文字,为保证会计记录的清晰明了、相关可靠,便于对会计信息的处理和使用,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同时,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各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表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在衽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为增强会计信息的实用性和可理解性,可以在使用中文的同时再使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另外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处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外国组织的数量逐渐增加,为方便其会计信息的操作、流通、可允许其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 六)会计核算的内容
会计核算的内容,是指必须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也称会计核算的对象。会计核算的对象又 是各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也可以说是每个单位经济资源取得和运用。
《会计法》第十条规定,对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各单位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款项是指货币资金,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是指表示一定财产拥有权或支配权的证券,如国库券、债券、股票、基金等。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是经济业务活动的具体表现形式,直接关系到单位资金的增减变动,而款项和有价证券又是各单位的流动性最强的资产,所以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款项和有价证券内部会计控制,及时反映款项和有价证券的增减变化及其结存情况,保证其流通性和安全性,提高其使用效率。
2.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财物是指单位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但不以货币形态存在的经济资源,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设施等等。其中,一部分是单位的流动资产,一部分是单位的固定资产。这些财产物质的价值较大,在单位的资产总额中占有较高的比重。因此,各单位必须加强对财物收发、增减、和使用的管理和核算,及时办理会计手续,维护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会计秩序,合理降低其成本费用水平,确保财产物资的安全性,提高其使用效率。
3.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债权债务是指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单位享有经济上的权利和需要承担经济上的义务。其中,债权是指单位可以行使法律上的请求权,并能够得到法律保障实现的、以货币表示的资产或劳务,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补贴款等 。债务是指由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承担并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债权和债务是各单位在其日常经济业务中产生的,其发生的种类、时间和规模,会直接对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