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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部分

郎咸平说:我们的日子为什么这么难?-第9部分

小说: 郎咸平说:我们的日子为什么这么难?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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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日本发生了轰动一时的索立夫定事件(1993年,由于同时使用抗癌药物及抗带状疱疹皮肤病毒的药物,此药物在上市后的一个月内,导致15人死亡),在此次事件中药物价格、医疗系统问题、药物评价的尺度过于宽泛(让患者看到夸大的效果,掩饰药物的危害程度)等问题暴露无遗。
“是药三分毒”,阿司匹林虽然效果不错,但有可能引发麻疹症候群这一严重脑疾,所以当儿童患上感冒或流感时,是不能使用这一药物的。乙酰氨基酚是WHO(世界卫生组织)列入必需药物清单中的一种药,但是此药如果过量使用,就会引起肝功能障碍,甚至导致死亡。有关方面对新药的审查其实并不严格,即便只是作为普通药物来使用,这些药物对人体的影响依然是弊大于利。

本文摘自'日'滨六郎的《不能吃的药》

第五章  为什么我们的产品这么不靠谱

霸王的产品质量真有问题吗?
我们究竟错在了哪里?
媒体报道的底线是什么?
什么才是正确的政府角色?

一、就在你身边的虚假宣传:霸王洗发水和云南白药牙膏

估计大家都看过霸王的广告吧,请国际巨星成龙代言的那个。成龙在广告里说,霸王有百年的历史,是享誉中外的中药世家。还说它们的洗发水是采集中草药的精华原液,像什么首乌、黑芝麻、人参、当归、灵芝、墨旱等等,精制而成的。最重要的是他在广告里清清楚楚地说霸王是中药的,没有任何化学成分。可能就是这句话给媒体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媒体很好奇,就做了实际的调查,并公布了调查结果。香港的媒体《壹周刊》报道说霸王的洗发水里含有致癌物“二恶烷”。这可引起了轩然大波,霸王精心打造的中药形象也被损坏了。
问题是霸王的产品质量真有问题吗?其实没有。要知道我们内地和香港对二恶烷的含量其实并没有明确的限定标准。欧盟和美国地区规定,成品中二恶烷的含量应该小于20ppm(百万分之二十),也就是说,只要不高于这个比例,产品都是安全的。在原料中,只要含量小于100ppm(百万分之一百),也是安全的。《壹周刊》说,检验的霸王产品,它的二恶烷含量为10ppm(百万分之十),是低于欧盟和美国地区含量标准的。也就是说,霸王的产品在欧洲美国都可以销售,质量是没有问题的。其实广州市质量监督监测研究院也对市场上其他10款畅销洗发水做了抽检,其中9款都含“二恶烷”。可是人家都没问题,就只有霸王被搞得这么狼狈,读者想知道为什么吗?我告诉你,霸王洗发水的质量是没有问题的,但是霸王做错了一样事情,那就是做虚假广告,隐瞒事实。
不仅霸王如此,其实2008年的时候,云南白药牙膏被告上法庭,也是因为做虚假广告。南京的一个消费者经常牙龈出血,看到云南白药牙膏的广告上说能“抑制牙龈出血、修复口腔溃疡”,是“国家保密配方”,于是就买了这个牙膏用,可用过之后,不但没有达到广告上说的这些效果,反而因为牙龈酸痛必须去医院治疗。这个消费者很生气,就把云南白药牙膏厂、它的代言人,还有零售商都告上了法庭。云南白药牙膏说它们没有错,它们产品的整个包装标注都是符合国家标准的,而且包装里还有说明书,在说明书里也详细地注明了,“此产品不可替代药物,但具有帮助解决牙龋问题、修复粘膜损伤、营养牙龈、改善牙部健康的作用”。
在这两起案件中,我们看到霸王和云南药业都说自己的产品没有问题,是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它们都没有明白一点,我们追究的其实并不是产品合不合格,而是它们做了虚假宣传。它们之所以老是从合不合法的角度辩解,明显是因为根本没有搞清楚自己到底犯了什么错。不知道大家有没想过,这种现象的背后是不是存在什么问题?为什么这种虚假宣传在我们中国总是屡禁不止?是我们执法不力,还是法律本身不够完善?都不是!
二、我们究竟错在哪里

在我们内地出现三聚氰胺事件的时候,有不少人都跑去香港买奶粉。为什么?是因为我们相信香港食物的质量,能在香港上架销售的商品,一般不会有质量问题。怎么会出现这么大的差别?这是因为香港对违法事件的处罚非常严厉,大家都不愿意冒这个险。而且香港政府在问题出现后都会持续跟进,一直到问题被彻底解决掉。内地呢?从以往的事件看,基本上都是三天热乎劲,只要过了风头就没事了,政府也不会一直揪着不放。看看我们对三鹿事件的处理吧。三鹿出了这么大的问题,我们的处理结果是什么?21人被判刑,其中2人被执行死刑,石家庄市长被撤职。读者觉得这个处罚够重吗?他们毒害我们那么多无辜的孩子,对这些连这种事情都干得出来的人,怎么处罚都不为过。更让人觉得不可思议的是,案子就这么结束了,没有人再去调查了,而且根本没有人去做系统的报告,去探讨为什么会出事。那些避过风头的人也都开始复出了,例如,被记大过的原河北农业厅厅长刘大群调任邢台市担任市委副书记兼市长。更为可怕的是,2008年的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并没有全部销毁,2010年7月,甘肃、青海、吉林三地出现的三聚氰胺奶粉,经调查被发现竟然是三鹿奶粉重新加工的。由此你就可以看出我们到底有没有吸取过教训,我们从来都不知道什么叫前车之鉴。
我们再来看看香港在碰到这种事情的时候,是怎么处理的。


背景提示
香港毒奶粉事件。2008年9月11日“毒奶粉”曝光,香港政府当天即全面检测市场上的奶制品。11天后,特区政府紧急颁布《2008年食物内有害物质(修订)规例》。乳制品三聚氰胺浓度不得超过每公斤1毫克,而其他食物可容许的最高浓度不得超过每公斤2。5毫克,标准比欧美还要严厉。此后香港食物安全中心每天都公布新的检验结果,并且率先检验出了鸡蛋里面含有三聚氰胺,然后就是伊利雪糕、朱古力夹心饼干等等。发现不合格产品立刻下架。

香港就是这样处理问题的,而且出了问题一定会跟进,它的目的是要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香港的这一措施,一个月就见到了效果,他们在接下来的11月1日又检测了63个品种,包括奶和奶粉、婴儿食品、鸡蛋和面粉样本,结果显示全部合格,包括从内地进口的。直到现在,香港食物安全中心仍然是每天都公布检测结果,每个月出一份食物安全报告。所以,我们现在在香港再也看不到与三聚氰  胺相关的产品。
我再举个例子,看看香港在面对此类事件的时候,是怎么做的。2004年的时候,香港有一起食物中毒事件。在1月至3月间,香港发生了25起雪卡毒食物中毒事件,引起了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署的重视。随即在5月25日,就此事在立法会进行讨论,了解了事情的真相:原来雪卡毒中毒是因为吃珊瑚鱼,但这些鱼进口到香港的时候都是活的,香港当时也没有关于活海鱼进口的法律法规。他们就决定实行一个政策:“从新开发捕鱼区进口珊瑚鱼前,先进行雪卡毒素测试;加强珊瑚鱼的自愿申报制度及抽样检查的规定。”这种事情如果发生在中国内地的话可能就没有下文了。为什么呢?因为这种事情在内地是不需要官员负责的,和这些官员头上的乌纱帽也没有多大关系,因为这不是由于某人的过错而引起的。但是在香港,它们就没有敷衍了事。7月13日,立法会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事务委员会又重新开会,检讨之前的这个措施是不是有效。并且开始向澳洲学习防范此类事情的经验,同时提出了进一步的建议,并且订立了相应的规章。12月14日,鉴于实际情况,立法会建议推出强制性规管珊瑚鱼计划。实施《进口和售卖供人食用的活海鱼作业守则》,包括进口许可证、固定的鱼货卸运码头、强制保存记录、禁止售卖某些产品等。2005年7月12日,立法会再次开会对《进口和售卖供人食用的活海鱼作业守则》进行检讨。它们就是这样连续性地进行检讨,再连续性地评估它的效果。直到最后发现确实起到了作用,才算告一段落。请问我们内地能做到这一点吗?
从上面香港对这两个事件的处理可以看出香港和内地的区别。香港在面对一个事情的时候,态度是什么?是能够从前到后持续跟进,而且不断改进,目的呢?就是要让老百姓满意。一旦有什么安全事件,监察部门一定会在第一时间披露,而且后续工作一定会跟进,直到彻底解决问题,为什么呢?因为他们对老百姓负责。再看看我们内地,三鹿奶粉事件过去后,根本就没有人再理了,可能对监管部门来说,如果再出了什么事,无非就是再重新杀个人,重新撤掉两个官员而已。


三、媒体的底线:谁来捍卫我们的利益

现在的问题不仅仅在于政府,还有媒体。媒体报道的底线是什么?如果媒体报道有瑕疵,它们要不要承担责任?美国法院曾经在1964年的《纽约时报》案中确定了一个“真实恶意”原则。这个原则的意思是说,如果公职官员或者公众人物要告媒体诽谤的话,就必须证明媒体要么“明知故犯”,要么“严重失职”。也就是说,要么媒体明明知道内容是虚假的但仍然刊登,要么就是媒体对报道的内容有疑问,但却没有去核实真相。
我们再仔细回顾一下这个《纽约时报》案。1964年的《纽约时报》案是美国宪政史上一座里程碑,这件事情的起源是当时一个民权组织购买了《纽约时报》一个整版,刊登《请倾听他们呐喊》的政治宣传广告,只不过部分内容不真实、不准确,结果遭到了地方警官沙利文的投诉,官司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在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确立了刚才我说到的—“真实恶意”原则。就是说,作为公共官员,因处理公众事务遭受批评和指责,致使其个人名誉受到可能的损害时,不能动辄以诽谤罪起诉和要求金线赔偿,除非公职官员能拿出证据,证明这种指责是出于“确实恶意”,“确实恶意”就是说要么非常清楚地证明《纽约时报》事先就知道广告内容为假,但照登不误,或者证明《纽约时报》已经怀疑了内容的真实性,但是不作为,不去核实事情真相。如果任何一点你都做不到,那么媒体就是受保护的。后来这一原则不仅适用干公职人员,还适用于公众人物。

背景提示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以法规强迫官方行为的批评者保证其所述全部情况属实,否则动辄即判有诽谤罪、处以不限量的赔偿,则可能导致‘新闻自我检查’(selfcensorship)。如果要求由被告负责举证,证明其所述情况属实,被禁锢的则将不仅仅是不实之词,更令官方行为的潜在批评者噤若寒蝉。即便他们相信自己的批判无不实之词,也会因为他们无法确定自己在法庭上能否证明所述情况属实,或是担心付不起讼诉费用,而在发表言论时多半会‘远离非法禁区’。这样会阻碍公共辩论的力度,限制公共辩论的广度。”
从这一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得出来,美国法院对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是非常偏袒的。在美国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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