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和平崛起-第42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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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竞选伙伴参加全国首相大选。全国公民按照各省、直辖市、加盟联邦根据人口不同划分不同选举人选区,以赢得半数以上的竞选伙伴即为下一届国家首相、副首相。如果没有一对超过半数,则淘汰得票最少的一对,再重新按照各省、直辖市、加盟联邦根据人口不同划分不同选举人选区进行终选,获得相对多数的竞选伙伴即为下一届国家首相、副首相。首相为国家武装力量最高统帅,战时享有参联两会授予的战时最高决策权。首相、副首相如果存在与职务不恰当行为或渎职,需经过参联两会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弹劾案,经过国家最高法院宪法**官九人中七人同意,弹劾案成立,由联参两会议长代行首相、副首相职权,三个月内重新举行大选。如果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按照以下次序递补:首相、副首相、参议会议长、联合议会议长、国家最高法院首席宪法**官、政务院总理、参谋长联席会议总参谋长。
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参议会、联合议会)
参议会由每省、直辖市、加盟联邦各选举2人,任期四年,不得连任,每两年改选一半(第一届参议会各地方的参议员可以有一半任期为六年),如果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由相应省份的联合议会议长副议长递补。所有法律法规、重大决策均需参议会半数以上人员通过,修改宪法需要四分之三多数批准通过。参议会有权以三分之二多数否决联合议会的提案,有权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联合议会的对于政府的不信任提案,从而解散政府,并由首相在参联两会半数以上同意的情况下,指定看守政府,在三个月内重新组阁。
联合议会是以每三百万人为一个选举单位,通过选区直选选举联合议会议员。任期四年,不得连任,每两年改选一半(第一届联合议会议员可以有一半任期为六年),如果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由相应省份的联合议会进行推选递补。所有法律法规、重大决策均需联合议会半数以上人员通过,修改宪法需要四分之三多数批准通过。联合议会有权以三分之二多数否决联合议会的提案,有权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对于政府的不信任提案,从而提请参议院解散政府重新组阁。
四、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国家最高法院、国家最高检察院)
国家最高法院宪法**官共九人,如果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任期终身。如果遇到缺额,由首相提名任命,并需经过参联两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报请皇帝审批任命。**官行使宪法最终解释权和其他宪法赋予的权利。国家最高法院、国家最高检察院院长任期五年,由首相提名任命,并需经过参联两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对参联两会负责。两院依照宪法和相关法律行使国家最高司法权利。
五、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政务院)
政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负责,总理、副总理任期五年,由首相提名任命,并需经过参联两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对参联两会负责,下属各部门主管对总理负责。下属主要部门为行政部、国防部、外交部、财政金融部、税务部、海关总署、交通部、平衡发展部、监察部、国土安全部(情调局)、社会调查部(统调局)、文化部、教育部、信息部、重工业部、航空航天部、轻工业部、商业部、农业部、建设部、卫生部、警务部、旅游部、公共事业部、自然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统计总署、廉政总署、行政复议总署、公平中心等。
六、国家最高武装力量机关:(人民国防中央委员会)
人民国防中央委员会为国家最高武装力量指挥机关,平时由其常委会执行武装力量最高决策职权,战时成为参谋长联席会议正式成员,参加战争指挥工作。参谋长联席会议由总参谋长负责指挥,下属各职能部门,负责武装力量的日常工作,平时对人民国防委员会负责,战时直接对最高统帅负责。各战区为军事动员单位,各集团军、舰队、编队为独立作战指挥单位直接接受参联会指挥。
七、各级地方机构:
各级政府部门主管任期均为五年。省级机构分为省、直辖市、加盟联邦,机构设置与政务院配套。省级联合议会为地方立法机构,由各市、县、自治区依法选举产生。省长、副省长由全省各市、县、自治区依法选举产生,对省级联合议会负责。
省以下为各市、县、自治区政府和同级议会,机构设置根据实际情况由国家政务院配置。各市、县、自治区政府首长由当地公民选举产生,对同级议会负责。各市、县、自治区下辖各社区、镇、村等,其主管由当地公民选举产生,其政府机构为上一级机构的派出机构。
八、政府人员构成:
政府人员构成分为三部分:
政府主管人员:由选举产生的,对相应级别议会负责的中国公民。包括首相、副首相、参议会议长、联合议会议长、国家最高法院首席宪法**官、政务院总理、参谋长联席会议总参谋长、各部部长、副部长、各省级政府主官、省级联合议会议长。按照《中国国家政府主管人员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政府公务员: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并经过国家相应各级行政学校学习毕业的中国公民,任国家政府公务员。按照《中国国家政府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在退出公务员序列一年以上方可参加政府主管人员选举。
政府雇员:通过国家政府雇员考试,取得相应专业等级证书的中国公民或外籍公民。通过双向选择,自由结合,接受政府部门聘用,签订聘用合同,成为国家政府雇员。按照《中国国家政府雇员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九、政府权利与责任:
帝国*政府是由全体中国公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对全体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负责,维护国家领土完整、民族独立、国家自主,维护国家民族基本利益,保障海外华人华裔的正当权利,坚持基本国家政策,促进国际平等交流与协作,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实现中国的民主繁荣富强的可持续发展和世界范围内各民族的民主自觉、和平共处、相互融合、共同发展。
十、政府施政流程:……。
第四百四十五节 七大原则定国策()
中国国家议会的《中华民主帝国政治纲领》的颁布总算让担心回到帝制时代的各界精英们吃了定心丸,虽然对于带领国家不断取得胜利的吴宸轩总座,大家有信心他不会倒行逆施的称孤道寡,不过谁也不敢保证等几代之后,会不会有野心帝王或者野心政客妄图通过封建帝制复辟来扼杀中国的民主政治。
十一月二十日,在国家议会的最后一次会议上,即将卸任临时元首,登上帝位的吴宸轩不仅没有松懈下来,反而一口气提出了七个施政纲领文件,经过十天的审议后,在国家议会的闭幕会议上几乎是全票通过了这些纲领文件,这也就是后来的中华民主帝国七大国策。
一、民主平等原则:
中国公民依法具有平等公民权利,享有国家公民福利权,应尽公民纳税义务,享有民主权利,应尽维护民主义务,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应尽维护国家政体和国家利益的义务,依法剥夺以上权利(公民权随出生获得不得剥夺)者除外。
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三公原则):
中*政府所有政务,除军事、外交等除涉及《中*政府保密法》的事务外,一律对全体中国公民公开,并设立多渠道政务公开体系,允许公民依法在政府设立的论坛及联合议会的公民意见中心发表自己的意见,并要求政府被责问部门相关负责人在规定时限内予以解答,否则按照失职论处。
中*政府所有涉及利益的政府事务(均由国家专家库相关专家、联合议会代表、涉事方代表三方组成民意团联合监督。同时在国家公平中心使用核心计算机系统随机安排抽取民意团的组成名单,成立民意团来实施该政府事宜的全过程评判,并将全部资料公布在政府各个公务公开渠道中,监察部门将随时接受举报和质询。另外以上过程的保障监控措施由国土安全部门、内务部队中由计算机随机抽取的任务小组负责,均经过民意公正措施(例如工程招标、国有土地出让、政府采购等都要经过以上民意公正措施,并且一经发现有涉及渎职、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嫌疑,就必须交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并将结果通报民意团取得通过后方可结案。法院审理案件,也必须有民意团出席,并民主决定案件是否成立、量刑是否得当、裁判是否公正)。所有涉及民生的政府重大决策,均须建立完善听证会制度,用同上过程成立的民意团、监察部、任务小组共同来参与听证全过程,所需数据均由社会调查部通过暗访、旁证、专家分析等取得。国家垄断企业(水利、电力、军工、通讯、公交、铁路、邮政等)半垄断企业(医疗、远洋航运、基础教育、保险、博*彩、城际客运、银行等)均实行涉民利益听证会制度,并且须报请国家参联两会表决批准,国家只负责国家资产的拥有权,经营权实行股份公司化管理制度(中国国有资产股份有限公司),由纳税人代表、国有资产信用投资联盟代表、国家相关部门代表、参联会代表按照4:3:2:1比例行使股份表决权。
三、行政司法立法军事分离原则(四分离原则):
国家行政司法立法军事权利分离制衡。其中司法权独立形成系统,任何涉及地方事宜均按照相关法律执行,中央司法系统直接负责地方司法系统领导权。立法权完全在于各级参联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修改宪法需经过四分之三多数通过),其中国家立法需经过首相批准,如果首相两次驳回立法法案,则该立法需通过参联两会四分之三以上票数通过,方可正式生效。军事力量独立于政府政党之外,任何政党宗教势力不得在军事力量中发展成员,不得干涉军事行为。其中国防军仅负责境外作战,抵御入侵,并在获得最高授权的情况下参加国内外灾害抢险并维持紧急状态下的治安;内卫部队负责国境保障、国内紧急事态处理、国内外灾害抢险并维持紧急状态下的治安,原则上不得出境作战。国家行政、司法、立法、军事四项权利互相独立,互相监督,共同遵守宪法和法律。政党社团允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宗教信仰完全自由,但是中国国内的政党、社团、宗教不允许接受任何国外势力的控制、委任、指示、册封、赞助等,否则将视为叛国,只能在平等独立的前提下进行公开的交流,按照《中国政党、社团、宗教管理法》执行。
四、资源可持续发展原则:
由中央政府划定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国家自然公园,在该范围内严禁一切破坏自然资源的活动,保持相对绿化率每年0。5%的递增速度。对于水资源、不可再生资源、土地资源、物种资源、文化资源等实行国家强制保护政策和鼓励国外资源开发政策。对于地区发展必须坚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存在重大污染环境可能性的项目一律一票否决,坚决不允许存在。
五、平衡发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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