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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部分

人力资源经理案头工作手册-第89部分

小说: 人力资源经理案头工作手册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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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和职工责任

    第三十条企业实行租赁、兼并、转让、分立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并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建设工程由若干企业承包或者企业实行内、外部经营承包时,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的劳动关系所在企业负责。

    职工被借调或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十一条企业必须落实工伤医疗抢救措施,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做好工伤预防、病伤职工管理和伤残鉴定申报工作。没有条件设立医务室的企业,应当请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推荐医生兼职管理。

    第三十二条企业必须如实申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及时报告工伤和职业病情况,不得瞒报、虚报。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人员调查了解工伤保险情况时,企业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三十三条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劳动关系终止、解除时或者转换工作单位时,应当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工作;在新单位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新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职工应当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服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导,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申请工伤待遇时,应当如实反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经过、现场证人和本人工资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调查了解工伤情况时,有关职工、当事人或者亲属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经过劳动鉴定确认完全恢复或者部分恢复劳动能力可以工作的,应当服从企业的工作安排。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企业,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九条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复查鉴定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规定。

第85章 常用工具(1)() 
人事制度范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人事管理,促进公司队伍建设,依照国家和xx市关于劳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内外企业人事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突出企业管理以人为本,重视沟通和理解,力求通过强化人事管理,提高职员素质,建立起和谐、团结、共同进取的良好人际关系,推动公司事业稳步发展。

    聘用

    第一条从业人员的任用人数,应根据公司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表”人数为限第二条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一)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由董事会任免。

    (二)部长、副部长、主任、副主任——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

    (三)组长、副组长——由主管部长(主任)任免或主管部长(主任)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董事会核备。

    (四)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三条新进人员之任用,部门主管级以下人员应呈报总经理批准,部门主管及以上人员应层呈董事长批准。

    第四条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应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试用未满三日者,不给工资。第五条新进人员除另有规定外,自到职日起三个月为试用期,必要时可视其试用期间成绩表现之优劣予以缩短或延长之。

    第六条试用人员成绩表现优良者,由其直属单位主管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呈报总经理(董事长)核准正式任用。

    第七条试用人员成绩表现欠佳者,应由其直属主管权宜延长试用或停止试用,并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层呈总经理(董事长)核备。

    服务与差假

    第一条本公司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岗位职责说明外,如非岗位职责载列,而经上级主管指派交办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接受。第二条本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为40小时,星期六、星期天及节假日均休假。业务部门如因工作需要采用轮班制,无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七天给予两天的休息,视为例假。第三条本公司从业人员均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实行。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机密。

    (四)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以公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第四条调任人员的薪酬自到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出差按员工出差管理制度执行。员工出差管理制度另定。

    第六条下列日期为例假日: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第七条前条所列假日休息天数应视具体生产情况而定,但其间之工作应按加班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

    第八条员工请假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三天,晚婚者婚假为七天。

    (四)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三天;外祖父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两天。

    (五)产假——女性从业人员分娩,可请分娩假八星期(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给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给假一星期。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培训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集会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工伤假——因工伤可请工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九条员工请假均应填请假单呈报,并送企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后,始为准假。凡未经准假而擅离职守或未经批准续假而缺勤者,除因临时大病或重大事故经证明属实,并于事后三天内依规定呈核外,应以旷职论处。

    第十条员工请假应依下列规定呈请批准。

    (一)副总经理、助理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总经理核准,超过三天层呈董事长核准。

    (二)(副)部长、(副)主任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副总经理(助理)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者(含七天)层呈总经理核准,超过七天者,层呈董事长核准。

    (三)其余人员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部长(主任)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层呈所属副总经理(助理)核准;超过七天者,层呈总经理核准。

    第十一条员工请假不论假别均应书明理由,病假超过三天者(含三天),应检附医师证明文件。惟外伤可显示者可酌情免附。

    考核与奖惩

    第一条员工考核方式。

    (一)试用考核:员工试用期间(三个月)由试用部门主管负责考核,期满考核合格者,填具“试用人员考核表”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裁批准后正式录用。

    (二)平时考核:由各部门依照通用的考核标准和具体的工作指标考核标准进行,通用的考核标准和考核表由人事部与经理室共同拟制及修订,具体的工作指标考核标准由部门经理负责拟制及修订。部门经理及其以上人员每6个月考核一次,其他人员每三个月考核一次,特殊人员可由主管和副总经理决定其考核的密度。

    (三)部门经理以下人员的考核结果由各部门保存,作为确定薪酬、培养晋升的重要依据。部门经理及其以上人员的考核结果由总经理室保存,作为确定部门业绩、对公司的评价、薪酬及奖励、调职的依据。

    第二条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有营私舞弊或贻误行为。

    第三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之考核由董事长评核。组长及以上人员的考核,由其直属主管层转总经理核定,其余人员均由各部门层转部长(主任)核定。

    第四条员工之奖励,分为嘉奖、记功及奖金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嘉奖:1。品德良好、足为同仁表率,有具体事迹的;2。其他有利于本厂或公众利益之行为,且有事证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记功:1。对销售或管理制度提出改进建议,经采纳实施,卓有成效者;2。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3。遇有意外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4。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给奖金:1。对业务、维护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质量或降低成本者。

    2。对工厂设备维护得宜,或抢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对业务、维护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议或发明,经采纳施行后成效显著者。

    4。对采购销售、会计处理、财物调度、人力运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者。

    5。一年内曾记功二次以上者。

    6。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才能,品德优良,服务成绩特优,且有具体事迹足资为证者。

    7。工作上有特殊功绩,使工厂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者。

    第五条员工之惩诫,分为警告、记过及免职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一)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者,应予警告:1。未经准许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2。擅用他人经管之工具及设备者。

    3。拒绝警卫检查其携带之物品者。

    4。涂写墙壁、设备有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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