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政策·实务·案例-第9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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ㄇ┒┲螅拦悦克�25的价格从墨西哥进口1200双旅游鞋而不再从韩国进口。
请用图和数字说明美、墨两国的福利变动。
11。简要说明中国的新区域贸易协议。
20。1 全球贸易体制的含义和构成()
【引子】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这个报告基本上肯定了中国去年在兑现对世贸组织作出的承诺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展。这的确是积极的迹象。但还有很多事情要做。比如知识产权方面,要进一步减少非关税壁垒。总体来看,如果要在1到10中间打分的话,中国的成绩单大概可以打8分,相当于一个b。
——詹姆斯·多恩,中国问题专家
中国人是信守承诺的。三年前,中国加入wto时作出了很多承诺,这三年来我们的有关部门在不断地处理我们不符合wto的有关法规规章。
——*,原中国商务部部长
wto深深改变了中国,另一方面中国也改变了wto,改变了世界。
——龙永图,中国入世首席谈判代表
在当代国际贸易环境越来越制度化的形势下,充分了解和利用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安排,已成为各国贸易政策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1994年以前,多边贸易体制是建立在关贸总协定框架下的,是从创立国际贸易组织的失败尝试中被挽救出来的。1995年1月1日wto的建立,是二战后关贸总协定建立以来世界贸易体制最大规模的改革,也是贸易政策国际协调的重大发展。它已经并将继续在规范与协调世界主要国家的贸易政策方面起重要作用。
20。1。1 全球贸易体制的含义
20世纪30年代全球的经济衰退和贸易冲突,以及二战的冲击,导致了战后以非歧视『性』和多边主义为目标的世界贸易体制的建立。
全球贸易体制的含义,从理论上说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有规范和协调各国贸易的规则;二是有组织完善的管理机构,有监督规则可供执行。因此,它意味着规则的统一『性』,即各国贸易政策的一致『性』及与内部运作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并具有自我调节的反馈机制。但是,由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制度及各自的特定条件的差异,完全的、统一的全球贸易体制至今仍是追求的目标。另一方面,全球贸易体制是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贸易体制的『性』质受到国际经济秩序的制约。在旧的国际经济秩序下,贸易体制体现的是国与国之间,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不平等的关系。
现在的全球贸易体制是重叠交错、互不一致、修修补补的综合。所以,从现实的角度分析,全球贸易体制是在实践中作用于贸易关系的各种贸易政策的综合,它既是协调各国贸易关系的多边贸易体系,又包容了各国的政策措施。
20。1。2 全球贸易体制的构成
1。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
国际贸易条约和协定,是指有关主权国家之间为确定彼此之间的贸易关系,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协调各自的对外贸易政策,经过协商或谈判所缔结的书面协议。按参加国的多少可分为双边和多边协定与条约。前者为两国之间的协定与条约;后者为两个以上国家之间的协定与条约。按协议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各种具体形式的协定与条约,如商品协定、支付协定、通商航海条约等。这些贸易条约与协定一般都反映了缔约国对外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的要求,并为缔约国实现其对外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的目的服务。
2。区域贸易体制
区域贸易体制包括双边或多边的各种区域『性』的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协议等。这种区域『性』的贸易体制所贯彻的原则与关贸总协定是一致的,它须照会关贸总协定并在其原则许可的范围内但又独立的区域内进行贸易安排。区域贸易安排因其谈判达成一致更为迅速,因而比多边贸易体制有更多的吸引力,它的范围也更广泛,可涉及劳动力流动、金融服务等其他内容。所以,自50年代以来,区域贸易体制发展迅速,包括欧洲共同市场(ec,1957)、欧洲自由联盟(efta,1959)、美加协定(1965,1969)、美墨协定(1987,1989)、欧盟(eu,1992)、澳新协定(1988),发展中国家的区域安排如中美、东非、安条第斯条约等。
3。多边贸易体制
这是指1947年以来的关贸总协定所倡导的多边贸易规则,以及关贸总协定8轮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协议所规定的贸易“游戏”规则。它规定了成员国的贸易行为准则,是协调成员国贸易政策的基石。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是非歧视原则。半个世纪以来,关贸总协定广泛而富有成效地调节着各国对外经济贸易政策,成为贸易政策国际协调的典范。关贸总协定作为全球贸易体制的主体,自1995年1月1日由世界贸易组织替代。世贸组织在全球贸易体制的主导作用将更为突出。
4。背离多边的贸易体制
1947年以来,伴随关贸总协定所倡导的多边贸易体制的日益发展,与关贸总协定不相一致的贸易体制也在逐年扩展。在关贸总协定内部容纳了与其基本原则(非歧视原则等)相背离的特殊安排。其中有:1962年对纺织品临时限制的特殊规则,以及后来发展成为范围广泛的多边纺织品协定;20世纪70年代、80年代又发展为自动出口限制和其他灰*域措施,涉及钢铁、汽车、电器、电脑芯片等产品;到80年代末期,强权国家的所谓对不公平贸易伙伴的报复措施(如美国的超级301条款)也有蔓延之势。
5。非传统的贸易体制
非传统的贸易体制反映了近来贸易体制的进展,一些与贸易相关的措施、范围与世贸组织的多边贸易原则并不相适应,但是,在世贸组织无力处理的贸易事务方面,由于强大的压力,使之自发地得到发展。它通过非常规『性』的谈判和安排及非约定的单方的手段和措施、商业安排等形式体现,例如,日本的国内销售制度的影响,与贸易相关的环境政策、竞争政策、投资政策等其他多边贸易体制未涉及的领域。
而各个国家的贸易体制则是在国内法律基础上综合上述五个方面形成的特殊的贸易政策体系。
20。2 贸易条约与协定()
20。2。1 贸易条约与协定的含义和内容结构
1。贸易条约与协定的含义
贸易条约与协定(mercial treaty and agreement)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确定彼此间在经济、贸易关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贸易条约与协定按照参加国多少,可分为双边和多边贸易条约与协定两种。前者是在两个主权国家之间缔结的,后者是由两个以上主权国家共同缔结的。
从历史上看,贸易条约与协定最初主要是用来调整缔约国之间关于自然人与法人相互来往的贸易关系问题。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各国间经济关系的加强,在贸易条约与协定中,一般将缔约国『政府』本身的相互经济与贸易关系作为主要内容。贸易条约与协定的条款,通常在形式上保持平等,但实际上,缔约国在经济上的利益,往往取决于缔约国的政治、经济实力对比状况,因此,缔约国之间从贸易条约与协定中得到的实际利益并不是均等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往往利用贸易条约与协定作为其对外扩张,夺取销售市场、原料来源和投资范围的重要手段。
二战后,世界政治与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间为了达到稳定国际贸易发展、保障贸易利益、加强经济贸易与合作等目的,签订了许多贸易条约与协定。许多发展中国家为维护本国的主权和保护民族经济发展,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也与发达国家签订了一系列贸易条约与协定。贸易条约与协定已成为各国对外贸易政策的主要组成部分。
但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发达国家为保护其国内市场,采取了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这使得发达国家之间以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签订的许多贸易条约与协定中,往往带有贸易保护主义『色』彩,对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
2。贸易条约与协定的内容结构
贸易条约与协定一般由序言、正文和结尾三部分组成。
(1)序言。序言通常载明缔约国双方发展贸易关系的愿望及缔结条约与协定所遵守的原则。
(2)正文。正文是贸易条约与协定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是有关缔约各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不同类型的贸易条约与协定,其正文所包括的条款与内容自然也不相同。
(3)结尾。结尾包括条约与协定的生效、有效期、延长或废止的程序、份数、文字等内容,还有签订条约与协定的地点及双方代表的签名。签订条约与协定的地点对于需要经过批准的条约与协定有特别的意义,如果条约是在一方首都签订的,按照惯例,批准书就应在对方国家的首都交换。贸易条约与协定一般用缔约国各方的文字写成,并且规定各方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20。2。2 贸易条约与协定适用的法律原则
贸易条约与协定受国家法律规范和约束,通常所适用的主要法律待遇条款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互惠原则等。
1。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条款(rules of most…favored nation treatment)又称为“非歧视『性』待遇条款”,是指缔约国双方在通商、通航、关税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它是贸易条约与协定中最重要和最常用的一项法律条款。
在条约中“最惠”的含义不是最优惠和让步的意思,而是平等的、互惠的、正常的、无歧视『性』的贸易关系;是一个双边协定,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恩赐,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方享有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待遇,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对方;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如果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优惠是有条件的,则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这种优惠待遇。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首先是英国采用的,所以又叫做“欧洲式”最惠国待遇条款;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最先是美国采用的,所以又叫做“美洲式”最惠国待遇条款。现在一般都采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2。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是指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
国民待遇条款一般适用于外国公民或企业的经济权利,外国产品所应缴纳的国内捐税,利用铁路运输和转口过境的条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商标注册、著作权等版权以及发明专利权的保护等。但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并非将本国公民和企业所享有的一切权利都包括在内,如沿海航行权、领海捕鱼权、购买土地权等,一般都不给予外国侨民或企业,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