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政策·实务·案例-第82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我国几家出口企业的倾销幅度,从27。94%到78。45%不等。
实践证明,“替代国政策”的危害性很大,主要表现在:(1)调查当局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人为地高估了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2)导致应诉困难,胜诉率低,致使中国企业怯于应诉;应诉率低,胜诉率更低,形成恶性循环。(3)使中国企业制定出口价格策略困难,因为企业不知道将来应诉倾销指控时调查当局选择哪个国家作为“替代国”,防不胜防。(4)引起“一国一税”问题,对中国企业实行集体惩罚,瓦解中国企业应诉的统一战线。(5)引起对国有企业的进一步歧视,国有企业更难以获得正常调查待遇。
1998年,欧盟立法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中剔除,但是又把中国列为“转型经济国家”,实际上仍然维持中国“替代国政策”的依据。2001年11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虽然已要求欧盟、美国等按国际贸易法规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但是,根据WTO的规定,在中国加入WTO后的15年内,WTO其他成员国有权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已经30年,中国个体经济、集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已占有相当比例。从一些统计数字来看,90%以上产品的价格完全由市场来确定。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中国尽了很大努力履行世贸组织成员义务,修改、更新的近3000件法律法规和有关经贸政策完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随着政府职能的改变和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越来越多地成为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我国政府多次敦促各有关方面,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是要求欧盟和美国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其程序相当复杂。它们要根据各自国内法考察中国的经济体制,来确认中国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步骤。从评估、考察到决策将经历漫长而复杂的程序,时间上旷日持久。
2004年6月28日,欧盟委员会发表声明,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该声明称,经过详细深入的调查后,发现中国“在影响反倾销调查的四大领域中仍然存在缺陷,意味着不可能在现有阶段给予市场经济地位”。在欧盟报告中列举的所谓四大缺陷是指:(1)中国的会计法和破产法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还不够健全;(2)中国对资源的进出口采取了非市场化控制,比如焦炭出口;(3)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含知识产权产品的保护体系存在漏洞,保护力度不够;(4)中国金融和企业融资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国有企业的融资没有根据客观条件,导致了大量的呆账、坏账。
美国商业部所指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不按市场成本和价格规律进行运作的国家。它对市场经济有六个法定要求'19U。S。C—1677(18)'或说具体标准:一是货币的可兑换程度;二是劳资双方进行工资谈判的自由程度;三是设立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的自由程度;四是政府对生产方式的所有和控制程度;五是政府对资源分配、企业的产出和价格决策的控制程度;六是商业部认为合适的其他判断因素。此外,美国商务部还特别关心出口国的出口管理:一是在法律上,政府是否对该企业的出*动进行控制。主要包括:(1)对各个企业的经营和出口许可有关的限制规定;(2)任何对企业减少控制的立法;(3)政府其他任何减少对企业控制的措施。二是在事实上,政府是否对该企业的出*动进行控制。商务部通常要考虑以下因素:(1)出口价格是否由政府确定或须由政府同意;(2)出口商是否有权协商合同条款并签订合同或其他协议;(3)出口商在选择管理层时是否不受政府限制而有自治权;(4)出口商在分配利润和弥补亏损上是否有独立的决定权。
加拿大在对非市场经济问题的调查中,明确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政府部门在经济政策、经济管理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是否不干扰市场经济正常运行。这包括政府定价的比重、结构、产品分布和报价程度的影响判断,国内产品及服务的定价机制,产品生产和提供服务的计划管理和市场限制的情况,对国内及国际贸易管理的情况,以及政府机构和职能进一步改革情况等。二是政府部门对企业在生产、销售、采购等方面是如何管理和管制的,对企业融资方面是如何管理或管制的。三是在国际贸易方面,政府决定外贸企业可进行对外贸易的条件、程序,政府对进出口产品配额、价格的指导和管制等。四是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程度,包括企业所有制形式,国有企业改制的时间与完成方式;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中,要素价格包括原材料、能源、劳动力成本以及产品数量、价格是如何确定的;企业的资金管理、业绩管理、利润分配、劳资关系以及贷款的获取方式等情况。五是利率在不同企业、不同产业和内外贸不同部门中是否有差异,汇率对出口商而言是否市场形成,企业换汇及存汇方式是否有自主权等。
可以看出,欧美等国对市场经济标准的法律规定,是根据反倾销中影响公平贸易因素而归纳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虽然美国与欧盟以及加拿大提出的市场经济标准有一定的区别,美国直接提出国家的市场经济标准问题,而欧盟和加拿大主要是讲企业和行业的市场经济标准问题。但这种区别只是表面上的,就其内容而言,涉及的问题是相同和相近的,实质上是一样的。这些标准构成了一个体系,不是单独使用的。
综合起来,欧美国家判断市场经济标准主要考虑以下五大因素:
(1)政府作用问题。欧美等国关心的问题主要有政府对自然资源、资本和人力资本资源的占有、分配与控制问题;政府对国民经济运行的控制和管理权限问题;政府对生产(谁来生产、生产多少、为谁生产)的控制(涉及企业的产权制度、利润分配与破产机制)问题;政府对国际和国内贸易的控制问题;政府对中介组织的控制(如商会和行会)问题等等。归根到底,是资源由政府配置还是市场配置?资源的使用和定价是市场决定还是政府决定?政府是否尊重和保护经济主体在经营方面的自主权利,是否对企业有不公平的对待?这些问题用一句话讲,是政府作用问题。
(2)企业权利与行为问题。美国商务部关心企业的产出数量和价格决策有没有政府介入,企业有没有自主的经营和出口权,有没有选择管理层、分配利润和弥补亏损上独立的决定权,有没有协商合同条款并签订合同的自主权,尤其关心出口企业的这些权利。欧盟同样关心企业决定出口价格和出口数量的权利,关心企业有没有符合国际财会标准的基础会计账簿,关心企业是否有融资和向国外转移利润的权利,有没有开展商业活动的自由权。加拿大政府有关机构除关心上述方面外,还关心企业所有制形式及国有企业改制情况等。归根到底,它们关心企业在产销活动中,行为是市场化的还是行政化的?概括地讲,这一条是讲企业权利和行为。
(3)投入要素的成本与价格问题。美国商务部关心一国政府对资源分配的控制程度,关心产品投入是否以市场价格支付;欧盟关心市场能否决定投入要素的价格,关心企业成本的真实性;加拿大政府有关机构关心国有企业要素价格包括原材料、能源、劳动力成本以及产品数量、价格是如何确定的。总之,欧美等国对企业投入方面的生产要素如原材料价格、劳动力工资等是否是市场价格,都是很关心的。这完全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投入品价格关系到产出品成本,直接影响产品价格,这与反倾销是直接相关的。因此,任何进口国,对出口国的产品,都会特别关注其成本的真实性和其价格形成的规则。
(4)贸易问题。欧美等国关心贸易活动包括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中,交易活动是自由的还是被压制的?市场基础设施和市场立法及司法是否健全?市场中介是否具独立性?起什么样的作用?贸易政策中的企业定价是否是自主的?政府是如何管理出口和出口企业的?企业是否有商业活动的自由?总之,关心贸易环境与条件,可以概括为“贸易环境公平化”。
(5)金融参数问题。欧美等国特别关注反倾销的被调查国利率和汇率是否由市场形成?本币是否可兑换或可兑换程度?利率在不同企业,内贸、外贸部门,不同产业中是否有差异?企业金融状况是否不受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歪曲?企业是否有向国外转移利润或资本的自由?企业换汇及存汇方式是否有自主权?等等。概括地讲,它们关心利率和汇率这两大金融参数的形成和适用范围中的公平性,进而涉及这些参数形成基础即金融体制的合理性问题,这里将归纳为“金融参数合理化”。正如美国商务部部长唐纳德·埃文斯在美中经济关系演讲中所强调的,劳资和汇率两项标准将是美国政府衡量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重点考虑的问题……除非由市场主导决定劳资和货币兑换,否则中国仍将是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
以上概括的判断市场经济标准的五大因素,是在对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现实认识和理解的基础上,在充分吸收欧美和加拿大反倾销要求而提出的市场经济标准基础上,紧紧围绕公平贸易角度提出来的。将这五条作为衡量市场经济标准进行比较和讨论,便于直接与欧美国家对话。更重要的是,中国政府和企业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提高市场化程度,从而加强在全球经济贸易中的竞争力。同时也要看到,解决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而且也是一个政治问题。
【案例与实践1】斯密斯·科雷纳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策略()
尽管反倾销税的目的是保护国内生产者,防止进口商品的不公平竞争,但它是非决定『性』武器。斯密斯·科雷纳有限公司从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几次赢得了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保护,但是却很少拿来炫耀。
20世纪70年代,日本便捷式打印机涌入美国市场,与斯密斯·科雷纳有限公司形成了强烈的竞争。1980年美国『政府』接受了斯密斯·科雷纳有限公司对日本公司的倾销控诉,对日本便捷式打印机征收49%的反倾销税。但是,日本公司通过生产的战略『性』改革,把便捷式打印机的零部件运到美国组装生产,这样,这些打印机就不再是进口的了,避开了关税。
1990年起斯密斯·科雷纳有限公司又对日本的另一产品——个人语言处理机提起了倾销控诉,1991年美国『政府』对日本个人语言处理机实施了将近60%的进口关税。同样,日本把个人语言处理机零部件运到美国组装生产,又绕开了高关税。斯密斯·科雷纳有限公司立即建议美国『政府』在《贸易法》中增加一条规定,以阻止外国公司利用进口零部件在美国组装整机逃避反倾销关税。尽管如此,对斯密斯·科雷纳有限公司来说,减轻外国倾销商品的压力是很困难的。
案例思考:斯密斯·科雷纳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策略对我国企业有什么启示?
【案例与实践2】中国企业成功应诉反倾销——美国帽子案()
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