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政策·实务·案例-第7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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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鸬摹胺⒄怪泄一肪秤敕⒄共砍ぜ痘嵋椤痹诒本┱倏ü恕侗本┬浴贰�1992年6月在巴西的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和发展会议达成并签署了多项重要的环境保护公约。所有的这些为国际社会解决有关的环境问题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在这个形势和背景下,各国纷纷制定规章制度甚至法律来保护生态环境。然而一些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凭借自身在环保技术方面的领先地位,通过制定十分严格、苛刻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达到了保护贸易的目的,将环境问题作为一个新的贸易壁垒加以利用,而且大有变本加厉之势。
当前,绿色壁垒的主要措施是环境管制。具体内容如下:(1)限制或禁止进口。如1980年美国禁止从加拿大进口金枪鱼及其产品,1987年加拿大限制进口未经加工的鲱鱼和鲑鱼,1980—1990年泰国限制从美国进口卷烟。(2)课征环境进口附加税。如美国1987年对进口石油产品课征环境进口附加税,其税率比国内同类产品高出3。5美分/桶。(3)环境贸易制裁。如美国的《国际海豚保护法》(1992)规定对国际海豚保护协定缔约国的违约行为,采取鱼及同类产品的强制制裁措施。(4)推行国内加工和生产方法以及其他标准。如欧共体限制从允许使用残酷的方法诱捕野兽的国家进口毛皮,另外还有许多国家对无环境标志的商品拒绝或限制进口。(5)推行国际标准。如有许多国家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国际环境监查标准制度》(ISO18000)和ISO10400标准以限制和拒绝不合标准的产品进口。(6)政府环境补贴。政府可以以政治原因或经济原因而对企业进行环境补贴。(7)利用环境问题做文章的环境外交、环境贸易、环境倾销与反倾销。(8)制定种种苛刻的环保法规。
其中,环境管制第(7)点中的环境倾销又称生态倾销,它常用于描述开放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某些经济现象。一般而言,它是一种经济行为,即国内厂商通过使用过低的环境标准在国际市场上取得某种不公平的优势。但是在这里,什么是不公平及过低的环境标准是不清楚的。有人认为所谓过低的环境标准就是低于最佳社会福利效果所要求的环境标准。与通常意义的倾销相比:首先,环境倾销是政府实施的而不是个别企业的行为;其次,环境倾销主要不是影响可贸易品的价格,而是影响生产要素的价格,而这种要素在国际贸易中,因其自然性质只提供环境资源但是却不流动的。根据公共经济学的观点,环境倾销又可视为这样一种状态:即某一国的环境标准低于其他国家,通过这种办法竞争,该国政府减少了国内厂商的生产成本,这就出现了不公平。
各种各样的环境保护措施对世界经济与贸易具有重大的影响。这些法规保护了生态环境,使人类所处环境的恶化势头减缓,从而使可持续发展成为可能。同时它严重制约了许多按现有方法生产的产品,促使各国进一步调整与优化产业结构,另外它还为许多产品尤其是有利于环境的产品提供了巨大的贸易机会。但是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保护水平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使得发展中国家难以彻底贯彻执行国际环保法规。同时由于发展中国家在环保技术上处于劣势,环境标准也存在差异,再加上一些国家借用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使得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庞大的国际环保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境地,贸易地位进一步下降。以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此问题上的矛盾将更加尖锐。
今后,随着世界各国对环保问题的重视程度大大提高,绿色贸易壁垒将不断加强,市场营销技术中的环保要求(如环境标志、无公害包装、经商许可、产品注册、广告、绿色会计和审计制度等等)将进一步法制化,环境管制措施日趋多样化,并有采取多种措施并用之势,它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将越来越大。
16。2。3劳工标准
“劳工标准”,由于它具有深厚的经济、社会和法律渊源,故有众多提法。如:“核心劳工标准”、“人权…社会条款”、“贸易…社会条款”、“贸易…劳工标准”、“人权社会标准”、“社会进步条款”、“贸易…社会联系”、“贸易…劳工标准联系”等等。无论如何称呼,它所涉及的内容大致包括伦理道德和经济效益两个方面。前者主要包括诸如劳动者的权利(如结社自由权、罢工权、集体谈判权)、人格尊严(如禁止强迫劳动等)、禁止劳动歧视(如男女同工同酬、禁止就业和职业方面对不同种族、肤色、宗教等的歧视)、下一代成长(规定准许就业的最低年龄标准以及禁止童工劳动)、工人工作条件(如工作环境要符合健康安全的标准)等有关人权方面的问题;后者主要包括贸易效益相关的社会福利待遇标准(如制定工人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工人的合理收入、维持工人的基本生活等)。
20世纪80年代开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是否应将劳工、环境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问题上一直争辩着。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发达国家在“关注发展中国家人权状况”的旗号下,在WTO中反复提出劳工标准问题,极力把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早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欧美一些国家的代表就提出过劳工标准问题,有代表性的观点是:由于各国工人工资水平、工作时间、劳动环境、安全卫生状况等条件上的差异,导致劳工标准低的国家生产成本低廉,使其在国际贸易中有相对的价格优势,势必造成由发展中国家向劳工标准高国家的“社会倾销”,因此提出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应在贸易协议中制定出统一的国际劳工标准,并对达不到标准的国家的贸易进行限制。发达国家试图将人道和社会问题与国际贸易联系在一起,并列入WTO的共同准则中,当时就遭到广大发展中成员方的强烈反对而失败。WTO成立以后,发达国家伺机将劳工标准问题多边化。1996年12月在新加坡召开的WTO首届部长级会议上,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在维护人权、保证公平竞争的口号下,坚持核心劳工标准的讨论。这些国家提出的劳工标准的核心是:当进口国家发现其进口产品是由被剥夺公认权利和低于公认标准工资的工人生产时,有权对该产品征收关税或限制进口。尽管发展中国家担心此举会偏离会议议程,予以广泛抵制,但在发达成员方的坚持下,以妥协的方式把核心劳工标准作为“新题目”讨论并写进“部长宣言”中。这就意味着:(1)发展中国家承认劳工标准是一个“问题”,并承诺予以解决;(2)这种折中的处理办法意味着WTO确认了劳工标准,但未与贸易直接挂钩。这给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贸易与劳工标准的继续争论留下口实。
尽管2001年11月多哈会议终因发展中国家的反对未将劳工标准列为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内容,但可以预见,劳工标准在未来的世界贸易中仍将成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争论的焦点问题。
就劳工标准问题而言,是在资本扩张、劳工地位的不断下降,劳资矛盾日益加剧,从而要求保护劳工权利,提高劳工工作和生活条件的呼声越来越高的国际背景下提出的。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发达国家在国际大分工中主要生产和出口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产品,其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正大量转移至发展中国家,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劳工处境成为国际关注的重点。
目前,发达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的低劳工标准、低环境标准是社会倾销、生态倾销,这将会导致低标准驱逐高标准的“柠檬问题”产生。而发展中国家则认为发达国家的高劳工、环境标准要求是一种新的、更加隐蔽的贸易保护工具。双方对劳工、环境标准的“公平贸易”之争,WTO引入劳工、环境标准协议的“合理性”之争等也都各执一词。这场争论仍会继续,但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同步性,伴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而对劳工权利、环境质量要求的逐步提升,以及发达国家在WTO中的绝对地位等因素决定了劳工、环境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是迟早的事。事实上,作为单边、双边行动,劳工、环境标准问题已经对区域贸易、国际贸易产生了重大影响。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除了积极应对这个挑战,别无选择。一方面需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贸易伙伴国出于贸易保护需要对劳工、环境标准的滥用;同时应积极主动地运用国际公认的劳工、环境标准,以提升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16。2。4社会责任管理体系
社会责任管理体系(SocialAccountability8000,简称SA8000),它是一种以保护劳动环境和条件、劳工权利等为主要内容的新兴的管理标准体系。其以加强社会责任管理为名,通过管理体系认证,把人权问题与贸易结合起来。以劳工标准为本质的SA8000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个表现形态。
1997年,总部设在美国的社会责任国际(SAI;SocialAccountabilityInternational简称SAI)成立。在第一次会议(纽约会议)后不久即提出了标准草案,初名SA2000,最终定名为《SA8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于1997年10月公开发布。2001年12月12日,经过18个月的公开咨询和深入研究,SAI发表了SA8000标准的第一个修订版,即《SA8000:2001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包括:
(1)SA8000所遵循的国际规则。它是基于国际劳工组织宪章(ILO宪章)、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世界人权宣言而制定。
(2)社会责任要求。它主要有:第一,有关核心劳工标准。它包括:①童工。公司不应使用或者支持使用童工,应与其他人员或利益团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儿童和应受当地义务教育的青少年的教育,不得将其置于不安全或不健康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下。②强迫性劳动。公司不得使用或支持使用强迫性劳动,也不得要求员工在受雇起始时交纳“押金”或寄存身份证件。③公司应尊重所有员工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④歧视。公司不得因种族、社会阶层、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性取向、工会会员或政治归属等而对员工在聘用、报酬、训练、升职、退休等方面有歧视行为;公司不能允许强迫性、虐待性或剥削性的性侵扰行为,包括姿势、语言和身体的接触。⑤惩戒性措施。公司不得从事或支持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以及言语侮辱。第二,工时与工资。主要包括:①公司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经常要求员工一周工作超过48小时,并且每7天至少应有一天休假;每周加班时间不超过12小时,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及短期业务需要时不得要求加班;且应保证加班能获得额外津贴。②公司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应低于法律或行业的最低标准,并且必须足以满足员工的基本需求,并以员工方便的形式如现金或支票支付;对工资的扣除不能是惩罚性的;应保证不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虚假的学徒工制度以规避有关法律所规定的对员工应尽的义务。第三,健康与安全。公司应具备避免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