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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部分

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政策·实务·案例-第7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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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5。2关税水平与保护程度

    关税水平(TariffLevel),一般是指一个国家进口关税的平均税率。针对某一类商品的关税保护程度而言,也可以称为名义税率或名义保护率,其计算方法分为:简单平均法和加权平均法。

    关税税率一般代表税前税后商品价差与税前价格的百分比。在简单平均法下,平均关税税率ATL(税则中所有税目的税率之和/税则中所有税目之和)×100%,这种方法没有考虑进口商品的不同数量和价格,也没有考虑税目中未进口的商品和零税率商品;加权平均法下,ATL(进口关税总额/有税进口商品总额)×100%。

    关税的保护程度有两种表示方法:一种是关税对一国经济或某一经济部门的保护程度,通常以关税水平来衡量;另一种是关税对某一类商品的保护程度,通常以保护率表示。对最终产品征收关税所产生的效果是名义上的,称为名义保护率(NominalRateProtection—NRP)。它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个概念,后被广泛应用于分析整套关税结构对某一产业最终产品生产者的保护作用。

    如果对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都征收关税,关税的实际保护效果与名义保护效果可能是不同的。这里就提出了一个问题,一国实行贸易保护政策,究竟应该保护什么?是保护市场?还是保护产业?还是保护就业?有效保护论认为,保护的对象应该是本源性生产要素所产生的附加价值,它等于最终产品的价格减去为生产这种商品投入的进口生产要素的成本。因此,衡量一种商品被保护程度的最好指标是有效保护率。有效保护率(EffectiveRateofProtection,简称ERP)是指征收关税后受保护行业的每单位最终产品附加价值增加的百分比,其反映了关税对本国同类产品的真正有效的保护程度。附加价值是最终产品价格减去用来生产该商品的中间产品成本后的差额。

    有效保护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ERP×100%

    其中,ERP表示某行业的有效保护率;V和V′分别表示征收关税前后该行业(或商品)的国内生产附加值。

    名义关税率对消费者很重要,因为它表明了关税导致的最终商品价格的增加量,而有效保护率对生产者很重要,因为它表明了关税对进口竞争品生产者的保护程度。

    有效保护率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基于如下事实:按照生产过程的加工深度,我们可将产品分为制成品(最终产品)、中间产品(如零部件)和原材料等。对中间产品或原材料征收关税,将提高这些产品的价格,从而增加国内使用者的负担,导致生产成本上涨,使得那些使用中间产品或原材料的最终产品的关税所产生的保护效应降低,所以从中间产品或原材料使用者的角度来看,对中间产品或原材料征收关税就相当于对生产征税,降低了国内生产的附加值。

    为了说明关税结构对有效保护率的影响,这里举一个具体的例子。假设在自由贸易情况下,某一制成品国际价格为100美元,该产品在国内生产时每单位产出需要使用价值50美元的中间投入品,该制成品的国内单位产出附加值为50美元。现假定对该制成品征收20%的从价税,而对使用的中间投入品不征收关税,同时假定该制成品的上涨幅度等于名义税率。于是征税后,该制成品的国内价格上涨到120美元(100+100×20%)。保护关税使该制成品的国内附加价值增加到70美元(120…50)。

    按照有效保护率的计算公式,该国关税政策对该制成品的有效保护率(或国内该制成品附加价值的增加率)为:

    ERP×100%40%

    即对该制成品征收20%的关税可使其国内生产附加值提高40%。

    如果该国决定对中间产品也征收10%的名义关税,而制成品的名义关税税率仍为20%,则征税后该制成品的单位产出附加值减少到65美元(120…55)。按照有效保护率的计算公式,该国关税政策的有效保护率为:

    ERP×100%30%

    如果对该制成品和中间投入品同时征收20%的名义关税,则征税后该制成品的单位产出附加值减少到60美元(120…60),有效保护率为:

    ERP×100%20%

    如果将中间产品的名义税率提高到50%,而制成品的名义税率仍为20%,则征税后制成品的单位产出附加值减少到45美元(120…75),有效保护率为:

    ERP×100%10%

    由此可见,如果最终产品的名义税率大于原材料等中间产品的名义税率时,最终产品的有效保护率大于其名义税率。如果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的名义税率相同,最终产品的有效保护率等于名义税率。如果中间产品的名义税率大于最终产品的名义税率,甚至会出现负保护的情况。

    研究关税结构、区别名义保护率和实际保护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当最终产品名义税率一定时,对所需的原材料等中间产品征收的名义税率越低,则最终产品名义税率的保护作用(即有效保护率)越大。因此,如果要对某种产业实行保护,不仅要考虑对该产业最终产品的关税率,而且要把整个关税结构与该产业的生产结构结合起来考虑,才能制定出相应的合理政策措施。

    基于提高有效保护率的考虑,发达国家常常采用逐步升级的关税结构,即对原料进口几乎完全免税,对半制成品征收适度关税,但对最终产品,特别是对劳动密集型制成品征收较高关税。发达国家的逐步升级的关税结构对发展中国家是极为不利的。它吸引发展中国家扩大原料出口,而阻碍制成品、半制成品出口,从而影响到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进程。

    15。5。3最优(佳)关税

    现代国际贸易理论已经证明,任何国家征收关税,从绝对意义上讲都是一种净损失,也就是说完全的自由贸易是最优的或最佳的。但是,在现实中,各国出于不同的目的都不愿率先实行贸易的完全自由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如果仓促实行零关税,将会对其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升级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为了提高关税政策的效益,尽可能减小关税带来的损失,就需要研究最优关税问题。

    最优关税(TheOptimumTariff),是指国家利用市场支配力量,通过一定的关税税率使得一国贸易条件改善带来的利益超过贸易量减少所造成的福利损失,并使该国获得最大净利益的进口关税,也即在静态条件下使国民经济净得益的关税。在自由贸易零关税和禁止性关税税率之间,有一个能使进口国净福利水平达到最大化的关税税率就是最优关税税率。

    由于小国无法支配市场以改变商品的供求,也就不能通过关税改善其贸易条件,所以对小国而言只有零税率才是所谓的最优关税。大国征收关税一方面会减小贸易量,另一方面会改善其贸易条件。贸易量的减少是一种损失,而贸易条件的改善则是一种收益,这样的话,征收适度关税就有可能给一国带来净收益(虽然对世界来说仍是一种净损失)。因而,国际贸易理论认为,这样,只有在“大国效应”下,才有调整关税税率使国民经济净得益达到最大值的可能。对大国关税效应的分析表明,大国征收关税能影响国际市场价格,从而使出口国承担部分关税成本,并改善进口国的贸易条件。这意味着,一国有可能通过征收关税增加本国的福利水平,这就是最优关税。最优关税的经济效应见。

    SF为外国的出口供给曲线,DH为本国的进口需求曲线,大国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后,该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由Pw上涨到Pt,进口量由Q1下降到Q2,国际市场价格由Pw下跌到P′w。消费者减少进口商品的消费损失为面积c+b+d,其中面积c转移为国家财政收入,面积b+d为该国的净损失。但该国以损害外国供应商的利益为代价,从继续进口Q2中获益,所获利益为e。由于e大于b+d,因此征税的国民利益超过了国民损失。

    从中可以看出,进口国获得最大利益的最佳关税必定处于无关税和禁止性关税之间的某一点上。最佳关税率等于外国向进口国供应商品的供给弹性的倒数。其含义是:外国的供给对价格的变动越是没有反应,进口国就越能从“剥削”外国而获利。相反,如外国的供给弹性无限大,使进口国面临一种固定的国际市场价格,进口国的关税就只会使本国受损,最佳关税为零。

    征收最优关税尽管可以使一国从中获得某种利益,然而对整个世界来说却是有害的。因为进口国征收关税获得的利益e低于外国受到的损失e+f。与自由贸易相比,征收关税使整个世界共损失了b+d+f。因此,关税对一国也许是最佳的,但对世界来说,仍然意味着净损失。

【案例与实践】美关税制度嫌贫爱富,对穷国征税超富国30倍() 
美国一向高喊对内照顾最穷消费群体,对外帮助最穷国家的发展。然而,美国现行关税政策却对内伤害穷人中的穷人,对外歧视穷国中的穷国。这一结论,是美国民主党政策研究所贸易和国际市场项目主任爱德华·格雷瑟,经过对美国进口关税制度深入研究后得出的。

    (1)对穷国征税超过富国30倍。格雷瑟研究得出的一组数据表明,蒙古、孟加拉和柬埔寨等世界上最穷的国家,却是最受美国关税制度歧视的国家。以2001年为例,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只有390美元的蒙古对美出口总额为1。43亿美元,却被美国海关课税2300万美元,税率为16。1%。远比蒙古发达、人均GDP达33470美元的挪威,对美出口总额为51。73亿美元,美国海关也只课税2400万美元,税率为0。5%。相比之下,美国对穷国蒙古的课税竟超过对富国挪威的30多倍。无独有偶,美国海关对人均GDP只有370美元的孟加拉产品征关税率高达14。1%,却对人均GDP为24170美元的法国产品只征关税1。1%;对人均GDP只有260美元的柬埔寨产品征税率为15。8%,对人均GDP达30170美元的新加坡产品只征收0。6%的关税。这种现象被印度贸易部长愤怒地称为,发达国家“阴谋策划”的结果。他说,富国就是要让发展中国家永远只充当初级产品出口国。

    (2)越是初级产品征税越高。目前,美国海关征税的产品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计算机、民用飞机、半导体等高新技术产品;另一种是石油、金属、食品等自然资源产品。数十年的关税贸易谈判已经把美国的平均海关税率降到目前的2%以下,但对消费品的海关税率,却仍停留在20世纪70年代工业产品的关税水平上。格雷瑟的研究发现,美国进口关税制度中的不合理现象不但突出,而且很荒谬。如在工业品关税普遍大幅度下降后,不但仍对消费品继续征收高额关税,而且对低档次的消费品征收高关税,对高档次的消费品却征收低税率。最不可思议的是,对服装和鞋类产品的关税,目前仍平均要超过11%,部分甚至高达40%以上。

    (3)低档货高税率穷人受害。在对进口消费品征收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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