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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部分

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政策·实务·案例-第6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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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紧急关税(EmergencyTariff)。它是为消除外国商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当短期内外国商品大量涌入时,一般正常关税已难以起到有效保护作用,因此,需借助税率较高的特别关税来限制进口,保护国内生产。例如,1972年5月,澳大利亚受到外国涤纶和棉纶涤纶进口的冲击,为保护国内生产,决定征收紧急关税,在每磅20澳分的正税外,另加征每磅48澳分的进口附加税。

    由于紧急关税是在紧急情况下征收的,是一种临时性税,因此,当紧急情况缓解后,紧急关税必须撤除,否则会受到别国的关税报复。

    (4)惩罚关税(PenaltyTariff)。它是指出口国某商品违反了与进口国之间协议,或者未按进口国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时,进口国海关对该进口商品征收的一种临时性的进口附加税。例如,1988年日本半导体元件出口商因违反了与美国达成的自动出口限制协定,被美国征收100%的惩罚关税。又如,若某进口商虚报成交价格,以低价报关,一经发现,进口国海关将对该进口商征收特别关税作为罚款。

    (5)报复关税(RetaliatoryTariff)。它是指一国为报复它国对本国商品、船舶、企业、投资或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不公正待遇,对从该国进口的商品所课征的进口附加税。通常在对方取消不公正待遇时,报复关税也会相应取消。然而,报复关税也像惩罚关税一样,易引起他国的反报复,最终导致关税战。例如,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美国和欧洲联盟就农产品补贴问题发生了激烈的争执,美国提出一个“零点方案”,要求欧盟10年内将补贴降为零,否则美国除了向农产品增加补贴外,还要对欧盟进口商品增收200%的报复关税。欧盟也不甘示弱,扬言反报复。双方剑拔弩张,若非最后相互妥协,就差点葬送了这一轮谈判的成果。

    征收进口附加税主要是为了弥补正税的财政收入作用和保护作用的不足。由于进口附加税比正税所受国际社会约束要少,使用灵活,因而常常会被用作限制进口与贸易斗争的武器。过去,我国在合理地、适当地应用进口附加税的手段方面显得非常不足。比如,因长期没有自己的反倾销、反补贴法规,不能利用反倾销税和反贴补税来抵制外国商品对我国低价倾销,以保护我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和市场。直到1997年3月25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才使我国的反倾销、反补贴制度法制化、规范化。

    2。差价税(VariableLevy)

    差价税,又称差额税,是当本国生产的某种产品的国内价格高于同类进口商品的价格时,为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力,保护国内生产和市场,按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的关税。

    其目的是使该种商品的税后价格保持在一个预定的价格标准上,以稳定进口国内该种商品的市场价格。

    对于征收差价税的商品,有的规定按价格差额征收,有的规定在征收一般关税以外另行征收,这种差价税实际上属于进口附加税。差价税没有固定的税率和税额,而是随着国内外价格差额的变动而变动,因此是一种滑动关税(SlidingDuty)。

    【相关链接】差价税的实践

    差价税的典型表现是欧盟对进口农畜产品的做法。欧盟为了保护其农畜产品免受非成员国低价农产品竞争,便对进口的农产品征收差价税。欧盟在征收差价税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首先,在共同市场内部按生产效率最低而价格最高的内地中心市场的价格为准,制定统一的目标价格(targetprice)。其次,从目标价格中扣除从进境地运到内地中心市场的运费、保险费、杂费和销售费用后得到门槛价格(thresholdprice),或称闸门价格。最后,若外国农产品抵达欧盟进境地的CIF(到岸价格)低于门槛价格,则按其间差额确定差价税率。

    实行差价税后,进口农产品的价格被抬至欧盟内部的最高价格,从而丧失了价格竞争优势,欧盟则借此有力地保护了其内部的农业生产。此外,对使用了部分农产品加工成的进口制成品,欧盟除征收工业品的进口税外,还对其所含农产品部分另征部分差价税,并把所征税款用做农业发展资金,资助和扶持内部农业的发展。因此,欧盟使用差价税实际上是其实现共同农业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保护和促进了欧盟内部的农业生产。

    3。特惠税(PreferentialDuty)

    特惠税,又称优惠税,它是对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使用特惠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与受惠国之间的友好贸易往来。特惠税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

    特惠税最早开始于宗主国与殖民地及附属国之间的贸易,最有名的互惠的特惠税典型是英联邦特惠制。它是英国确保获取廉价原料、食品和销售其工业品,排挤其他国家侵入英国殖民地市场,垄断其殖民地、附属国市场的工具。

    目前,仍在起作用的且最有影响的非互惠的特惠税典型是洛美协定国家之间的特惠税。《洛美协定》是欧盟向参加协定的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的优惠关税。第一个《洛美协定》于1975年2月签订,60多个受惠国的全部工业品和99。5%的农产品享受优惠。洛美协定国家间实行的这种关税是世界上最优惠的一种关税:一是优惠范围广,几乎包括所有的工业产品和农产品;二是优惠幅度大,列入优惠的产品全部免税进口。它有力地促进了欧盟和这些国家之间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

    4。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s,GSP)

    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是指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

    普遍性、非歧视性和非互惠性是普惠制的三项基本原则。普遍性是指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的普遍的关税优惠待遇;非歧视性是指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无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非互惠性即非对等性,是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作出特殊的关税减让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给予对等待遇。

    普惠制的目的是通过给惠国对受惠国的受惠商品给予减、免关税优惠待遇,使发展中的受惠国增加出口收益,促进其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加速国民经济的增长。

    普惠制是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长期斗争的成果。从1968年联合国第二届贸发会议通过普惠制决议至今,普惠制已在世界上实施了30多年。目前,全世界已有19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享受普惠制待遇,给惠国则达到31个,分别是:欧洲联盟20国(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爱尔兰、希腊、西班牙、葡萄牙、丹麦、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保加利亚、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瑞士、挪威、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和哈萨克斯坦。

    普惠制方案是各给惠国为实施普惠制而制定的具体执行方法。各发达国家(即给惠国)分别制定了各自的普惠制实施方案,而欧盟作为一个国家集团给出共同的普惠制方案,因此,目前全世界共有17个普惠制方案。从具体内容看,各方案不尽一致,但大多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给惠产品范围。一般农产品的给惠商品较少,工业制成品或半制成品只有列入普惠制方案的给惠商品清单,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一些敏感性商品,如纺织品、服装、鞋类以及某些皮制品、石油制品等常被排除在给惠商品之外或受到一定限额的限制。例如,欧盟1994年12月31日颁布的《对工业产品的新普惠制》法规(该法规于1995年1月1日开始执行),将工业品按敏感程度分为五类,并分别给予不同的优惠关税。具体地说,对第一类最敏感产品,即所有的纺织品,普惠制关税为正常关税的85%;对第二类敏感产品,征正常关税的70%;对第三类半敏感产品,征正常关税的35%;对第四类不敏感产品,关税全免;而对第五类部分初级工业产品,将不给优惠税率,照征正常关税。又如,美国的普惠制方案规定,纺织品协议项下的纺织品和服装、手表、敏感性电子产品、敏感性钢铁产品、敏感性玻璃制品或半制成品及鞋类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2)受惠国家和地区。发展中国家能否成为普惠制方案的受惠国是由给惠国单方面确定的。因此,各普惠制方案大都有违普惠制的三项基本原则。各给惠国从各自的政治、经济利益出发,制定了不同的标准要求,限制受惠国家和地区的范围。例如,美国曾以我国不是关贸总协定成员,不符合其受惠国标准为由,而没有把普惠制待遇给予我国的出口产品。(3)给惠商品的关税削减幅度。给惠商品的减税幅度取决于最惠国税率与普惠制税率之间的差额,即普惠制减税幅度=最惠国税率——普惠制税率。减税幅度与给惠商品的敏感度密切相关。一般说来,农产品减税幅度小,工业品减税幅度大,甚至免税。例如,日本对给惠的农产品实行优惠关税,而对给惠的工业品除其中的“选择性产品”给予最惠国税率的50%优惠外,其余全都免税。

    (4)保护措施。各给惠国为了保护本国生产和国内市场,从自身利益出发,均在各自的普惠制方案中制定了程度不同的保护措施。保护措施主要表现在例外条款、预定限额和毕业条款三个方面。例外条款是指当给惠国认为从受惠国优惠进口的某项产品的数量增加到对其本国同类产品或有竞争关系的商品的生产者造成或将造成严重损害时,给惠国保留对该产品完全取消或部分取消减税优惠待遇的权利。预定限额是指给惠国根据本国和受惠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及贸易状况,预先规定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某项产品的关税优惠进口限额,达到这个额度后,就停止或取消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而按最惠国税率征税。毕业条款是指给惠国以某些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由于经济发展,其产品已能适应国际竞争而不再需要给予优惠待遇和帮助为由,单方面取消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普惠制待遇。(5)原产地规则。为了确保普惠制待遇只给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生产和制造的产品,各给惠国制定了详细和严格的原地产规则。原产地规则是衡量受惠国出口产品能否享受给惠国给予减免关税待遇的标准。原产地规则一般包括三个部分: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书面证明书。所谓原产地标准,是指只有完全由受惠国生产或制造的产品,或者进口原料或部件在受惠国经过实质性改变而成为另一种不同性质的商品,才能作为受惠国的原产品享受普惠制待遇。所谓直接运输规则,是指受惠国的原产品必须从出口受惠国直接运至进口给惠国。但由于地理或运输等原因确实不可能直接运输时,允许货物经过他国转运,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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