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政策·实务·案例-第13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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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方式下,整个贸易过程中不发生贸易所有权转移,来料来件及成品的所有权自始至终都属于国外厂商,加工企业只对国外厂商提供劳务,并从中赚取工缴费。因此,对外加工装配贸易实际上是以商品为载体的劳务出口。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我国企业开展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业务的总称。它与来样加工,以及上文所述的补偿贸易同称为“三来一补”。
2。加工装配贸易的形式和特点
(1)全部来料来件加工装配。国外委托方提供全部原辅材料和元器件,由承接方企业加工后,将成品交国外委托方,料件和成品均不计价,承接方按合同收取工缴费。
(2)部分来料来件加工装配。国外委托方要求加工装配的成品中,有部分料件须由承接方提供,故承接方除收取工缴费外,还应收取所提供的料件的价款。
(3)对口合同,各作各价。国外委托方和承接方签署两份对口合同。一份是委托方提供的原辅材料和元器件的销售合同,一份是承接方出口成品的合同。对于全部来料来件,两份合同的差价即为工缴费;对于部分来料来件,两份合同的差价,既包括工缴费,也包括国内承接方所提供的料件的价款。以对口合同方式进行的加工装配贸易,必须在合同中表明,承接方无须支付外汇。即由委托方支付成品款项后,承接方才支付料件价款。
3。加工装配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的区别
这两种加工贸易的共同之处在于:原材料和元器件来自国外,加工后成品也销往国外市场。但两者有本质上的区别:
(1)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是两笔独立的交易,进料加工的企业需自筹资金从国外购入料件,加工成成品后自行向国外市场销售;而加工装配贸易则进、出口为一笔交易的两个方面,料件和成品的所有权均属委托方所有,承接方无须支付进口费用,也不承担销售风险。
(2)进料加工贸易,企业所获得的是出口成品的利润,利润的大小取决于出口成品的市场行情;而加工装配贸易,承接方收取的是工缴费,工缴费的大小以劳动力的费用,即工资水平作为核算基础。两者相比,进料加工贸易的收益大于加工装配贸易,但风险也较大。
(3)进料加工贸易,企业有自主权,根据自身的技术、设备和生产能力,选择市场上所适销商品进料加工;而加工装配贸易,则由委托方控制生产的品种、数量和销售地区。
4。加工装配合同的主要内容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一种劳务贸易,有关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方和承接方,与一般货物买卖合同有许多不同之处。其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标的。买卖合同的标的是商品,而加工装配合同的标的是劳务,即为将原材料和元器件加工装配成指定的产品而付出的劳动以及一定的技术或工艺。为了说明标的——所提供的劳务的『性』质,应具体规定加工装配业务的内容和要求。
(2)对来料来件的规定。料件是实现提供劳务的物质基础,合同中应规定料件的品质、数量,还必须规定委托方送交料件的时间、地点。为了明确责任,对委托方不能按质、按量、按时间提供料件的情况,应在合同中规定处理方法。
(3)对支付成品的规定。委托方对成品的品质规格均作严格规定,对交货数量和交货期限,合同中也有明确规定。如承接方不能按合同规定交付成品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4)关于耗料率和残次品率的规定。耗料率指单位产品消耗原材料或元器件的数额。残次品率指不合格产品在全部产品中所占比率。这两项指标,与产品成本直接相关,又受到加工方的技术水平和生产条件的限制,所以双方应协商规定一个合理的标准,超过规定的比率,应由加工方承担责任。
(5)关于工缴费的规定。加工装配业务本质上是一种劳务贸易,工缴费体现了劳务的价值。工缴费的规定,应以国际劳务价格作为参照标准。对我国来说,则以东南亚地区的工资水平作为计算标准,参照加工企业所提供的劳务质量和生产效率,计收的工缴费应既有利可图,又有竞争力。
(6)运输和保险。在加工装配贸易过程中,料件和成品的所有权不转移,始终为委托方所有。因而,原则上运输和保险的责任由委托方承担。在具体业务中,对出口成品的运输和保险,以及料件进口和存仓的保险,均可由承接方代办,费用由委托方另行支付或者计入工缴费内。
(7)付款方式。委托方向承接方支付工缴费的方式有两种:第一,料件和成品均不计价,由委托方通过信用证或汇付方式,向承接方支付工缴费。第二,料件和成品分别计价,其差额即为工缴费,对此承接方应掌握“先收后付”的原则。具体的做法可以采用:a。料件用d/a,成品用d/p即期;b。料件用d/a,成品用即期信用证;c。对开信用证方式,料件用远期信用证,成品用即期信用证。必须注意远期和即期的时间间隔应考虑加工全过程所需时间,以保证先收妥成品货款,再付料件货款。
5。我国对加工装配贸易的管理
(1)合同报批。对外加工装配合同,须经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务院有关部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外经贸部门或由它们授权的机关审批。报批时应填“加工装配申报表”一式四份,并附合同副本。
(2)海关登记备案。自合同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海关提交批准文件和合同副本,如有必要,应随附料、件和设备清单。经审核后,由海关核发“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其进出口货物凭“登记手册”办理报关手续。对没有办理“登记手册”的单位,其进出口货物海关不予放行。
(3)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料件、设备和成品进出口时,有关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一式四份和*、装箱单等有关单证,以及“登记手册”向进出口地海关申报。海关接受申报后,经查验认可后放行。加工装配贸易进口的料件,属海关保税货物。自进口之日起至加工成成品出口之日止,应接受海关监管,有关单位必须将进口料件的使用和加工成品出口的情况列入海关认可的专门账册,海关有权随时检查。
(4)核销。加工装配合同执行完成之后,有关单位应于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一个月内,持“登记手册”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对剩余的料件,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征、免税。若进口料、件或成品因种种原因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和海关核准,并按一般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25。6。2 对销贸易
对销贸易(counter trade)又称对等贸易,其含义是指买卖双方不是单方面的进口货出口,而是互为进口人或出口人。双方都把进口与出口有机结合起来,都以自己的出口来全部抵偿或部分抵偿从对方的进口。由于对销贸易很少用外汇或不用外汇,故又称为“无汇贸易”。
对销贸易有多种形式,此处介绍常见的几种:
(1)易货贸易(barter trade)。易货贸易一般是指买卖双方按照各自的需要,交换各自所能提供的价值相等或相近的商品,从而避免货币支付的一种贸易方式。
易货贸易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易货贸易是指一切交易双方同时承担购买对方等值商品义务,从而将进出口有机结合起来的一种贸易方式。狭义的易货贸易是指买卖双方直接以等值的货物进行交换,故又称直接易货(direct barter)。交易中无第三者介入,不涉及货币支付,交易双方仅签订一个包括双方交付相互抵消货物的合同。
(2)互购(counter purchase),又称平行贸易(parallel trade)。国内也有人将互购称为“反向购买”,其含义十分明确,就是交易双方互相购买对方的产品。互购贸易涉及使用两个既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合同。即第一个合同,为先进口国用现汇购买对方的货物,并由先出口国家承诺在一定时期内,用先前所获货款一部分或全部采购先进口国的回头货。之后,再订立第二份合同,规定先出口国购买先进口国回头货的有关交易条件。
(3)产品回购(product buyback)。产品回购在日本被称为“产品分成”(product sharing),多用于设备的进出*易中。即交易双方订立回购协议,先进口国以赊账或利用信贷购进技术或设备,同时由先出口国向先进口国承诺购买一定数量金额的、由该技术、设备直接制造或派生出来的产品的贸易方式。先进口方用出售这些产品所得货款分期偿还进口设备的价款或偿还贷款与利息。
(4)转手贸易(switch trade),又称三角贸易(triangular trade),是『政府』间清算协定的产物,是专为记账贸易中的顺差方取得可自由兑换的硬通货而产生的。一般涉及两个以上当事人,内容、程序较为复杂。
具体做法有两种:第一,简单的转手贸易,即握有顺差的一方根据记账贸易,将从逆差国回购的货物(非本国之所需)转运到国际市场,为加强其产品的竞争力,往往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转手货物,从而取得硬通货。这实际是一种简单的转口贸易。第二,复杂的转手贸易,是指记账贸易中拥有顺差的一方根据记账贸易,用该顺差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从第三者(如某西方企业)购入本国所需的、且需自由外汇购买的产品。然后又该第三者用该顺差从记账贸易下的逆差国家购买第三者所需的约定货物,或可以在其他市场转售的货物,最后取得硬通货。
(5)抵消贸易(offset trade)。20世纪80年代后开始盛行,多见于军火及大型设备的交易中。具体又间接抵消(indirect offset)和直接抵消(direct offset)两种方式。前者是出口方在出口某一设备(如飞机)时,承诺购买进口方生产的与该产品(如飞机)无相关关系的产品。而后者则是出口方在出口某一设备(如飞机)时,承诺购买进口方生产的使用于该产品(如飞机)中的零部件。有时,出口方还利用所获利润,在进口国进行投资或提供技术以生产该零部件。可见直接抵消与直接投资有一定的联系,已突破了单纯的商品买卖范围,故又被称为“工业参与”(industrial participation)或“工业合作”(industrial cooperation)。
抵消贸易由于使用对象特殊,受政治影响大,批量少,但成交成功后,所涉及金额巨大。另外,在国际旅游业、商业或其他有利可图的部门,也出现了以直接抵消贸易为前奏的国际直接投资。
【案例与实践】国际贸易方式的实践()
1998年3月,某省a服装厂与日本一家贸易公司(简称b公司)达成一项补偿贸易协议。由日本b公司为我国a服装厂提供一套先进的牛仔裤生产线,设备款以补偿贸易方式结算。
经双方友好协商,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