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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部分

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政策·实务·案例-第1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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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钤缰贫ㄓ�1912年。为了适应不同时期国际贸易、航运、法律等方面的变化和发展,该条款已先后多次补充和修改。最近一次修订于1982年1月1日完成,并于1983年4月1日起正式实行。

    现行伦敦的保险协会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主要险别有以下六种:

    (1)协会货物a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a),icc(a)';

    (2)协会货物b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b),icc(b)';

    (3)协会货物c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c),icc(c)';

    (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war clauses…cargo);

    (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cargo)

    (6)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s)。

    上述icc(a),icc(b),icc(c)三种险别都有独立完整的结构,对承保风险及除外责任均有明确的规定,因而都可以单独投保。上述战争险和罢工险,也具有独立完整的结构,如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必要时也可作为独立的险别投保。唯独上述恶意损害险,属附加险别,故其条款内容比较简单。

24。3 国际经济贸易结算() 
24。3。1 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支付)工具及其应用

    通常,进出口贸易货款的结算或支付,可以使用现金和票据两种支付工具。现金结算在货款总额中只占极小比重,而且仅限于数额非常小的交易,大多数货款是以票据来进行结算的。票据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由出票人签名,约定自己或另一个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票据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汇票使用最多。

    1。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bill)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可见,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给收款人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汇票有如下主要内容:(1)“汇票”(bill of exchange)字样。(2)无条件支付命令(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 to pay)。(3)一定的金额(a sum certain in money)。(4)付款的期限(date/tenor of payment)。(5)付款地(place of payment)。(6)付款人(drawee/payee)。(7)收款人(drawer/payee)。(8)出票日期(date of issue)。(9)出票地(place of issue)。(10)出票人签字(signature of drawer)。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1)(2)(3)(6)(7)(8)(10)。汇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汇票的种类主要包括:

    (1)按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banks bill)和商业汇票(mercial bill)。银行汇票是指出票人是银行,受票人(付款人)也是银行的汇票;商业汇票指出票人是工商企业或个人,受票人(付款人)可以是企业、个人,也可以是银行。在国际结算中,使用商业汇票居多。

    (2)按汇票本身是否随附单据,可分为光票汇票(clean bill)和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光票是指出具的汇票不附有运输单据,银行汇票多为光票汇票;跟单汇票是指附带有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的汇票,跟单汇票多是商业汇票。

    (3)按付款日期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sight draft)和远期汇票(time draft)。即期汇票是指在提示或见票时立即付款的汇票;远期汇票是指在固定的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某一日期付款的汇票。

    (4)按承兑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mercial acceptance bill)和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前者属于商业信用,而后者则属于银行信用。

    2。本票(promissory note)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有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两种。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我国票据法只承认银行本票,银行本票仅限于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发,且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不超过2个月。

    3。支票(cheque,check)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在签发支票时,应在付款银行存有不低于票面金额的存款,如果存款不足,支票持有人向付款银行提示支票要求付款时,就会遭到拒付。这种支票叫空头支票,开空头支票的出票人要负法律责任。

    24。3。2 国际贸易常用支付方式及其应用

    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主要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此外,还有银行保证书、国际保付代理等其他支付方式。

    1。汇付(remittance)

    汇付,又称汇款,是付款人委托银行或通过其他途径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一种支付方式。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如采用汇付,一般是由买方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如收到单据或货物)与时间,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给卖方。汇款人在委托汇出行办理汇款时,要出具汇款申请书。汇出行一经接受申请,就有义务按照汇款申请书的指示通知汇入行。汇入行对汇出行承担解付汇款的义务。

    (1)汇付的当事人。汇款人(remitter)就是付款人,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通常是进口商;汇出行(remitting bank)是接受汇款人委托汇款的银行,通常是进口地的银行;汇入行(receiving bank)又称解付行,即接受汇出行的委托解付汇款,通常是汇出行在出口地的代理银行;收款人(payee or beneficiary)即收取款项的人,即出口人。

    (2)汇付方式有三种:电汇、信汇和票汇。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它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电报、电传、环球银行间金融电信网络(swift)等电信手段委托汇入行向收款人解付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汇出行在发给汇入行的电报上须加注密押,汇入行收到电报,核对密押无误后再通知收款人领款。这种方式速度最快,安全可靠,但银行费用较高。

    信汇(mail transfer;m/t)。它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在汇款人交付款项后以航空邮件的方式将信汇委托书或交付委托书寄给汇入行,通知汇入行支付款项给收款人的一种支付方式。这种方式费用较低,但耗时长,差错率高,目前已经很少使用。

    票汇(demand draft;d/d)。它是指汇款人直接向汇出行购买即期汇票,并自行寄给收款人,收款人凭汇票向指定银行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2。托收(collection)

    托收即委托收款,是出口人在货物出口后,开具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出口的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国的业务往来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1)托收的当事人。委托人(principal),是指开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人,通常是出口方。

    托收行(remitting bank),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托国外银行向进口方代为收款的银行,通常为出口地银行。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向进口方收款的银行。通常为托收行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

    付款人(payer or drawee),是指在托收义务中有付款义务的人,通常为进口人。

    (2)托收的种类主要包括: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是指出口人在收取货款时,仅凭汇票,不随附任何装运单据。这种方式一般用于信用证项下地点余额、代垫费用、佣金以及样品费等的结算。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是指债权人向托收行提交*、提单等商业单据,可提交也可不提交金融单据,委托其代为收款。在国际贸易的货款结算中,通常采用跟单托收。跟单托收又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承兑交单和付款交单。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是出口方按照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经审单无误后,即在汇票上承兑,代收行才予以交单。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是指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跟单汇票后,只有当进口方付清货款时方可交付货运单据。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付款方式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3。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信用证支付方式把由进口人履行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来付款,保证出口人安全迅速收到货款,买方按时收到货运单据。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人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时,也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当今,信用证付款已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一种主要的支付方式。

    信用证是银行开具的一种有条件的付款保证。确切地说,信用证是开证行应申请人的申请,或以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

    (1)信用证的当事人。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又称开证人(opener),是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是进口方。

    开证行(opening bank/issuing bank),是接受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并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银行。

    通知行(advising bank),是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方的银行,一般是出口地开证行的代理行。通知行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

    受益人(beneficiary),即信用证上所指定的信用证金额的收款人,一般为出口方。

    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是根据开证行授权买入或贴现受益人开具的信用证项下单据的银行,议付行一般为通知行或其他指定的银行。如果信用证未作规定,受益人可向任何愿意接受该项业务的银行议付。议付行对受益人有票据追索权。

    付款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是信用证规定履行信用证付款责任的银行,一般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其他银行。付款行一经付款,不得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2)信用证的内容。它主要有:1关于首部,包括开证行名称、地址、开证日期、信用证号码、受益人、信用证种类、开证申请人、信用证金额、有效日期和有效地点。2关于汇票,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汇票期限、汇票金额、出票条款。3关于基本单据,包括商业*、提单或运输单据、保险单证。4关于附属单据,包括产地证、检验证、许可证和重量单等。5关于商品的描述,如货名、数量、单价和贸易条件等。6关于运输,包括:装货港、装运期限、卸货港或目的地,可否分批装运、转船。7其他事项,包括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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