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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部分

入世带来的……-第22部分

小说: 入世带来的……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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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意透支,确切地讲,应包括两种情况,即完全合法的透支和善意的不当透支,并且善意透支主要是用来指后者。因为完全合法的透支无须区分善意、恶意问题,之所以要区分善意、恶意,主要是在客观上已发生不当透支或犯规透支的情况下,用以确定该不当透支的责任。所谓完全合法的透支,是指持卡人遵循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的规定,在限额限期内透支,没有违犯任何规定或约定,这种合法透支行为,显然表明持卡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不法意图。所谓善意的不当透支,是指持卡人无意超越了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规定的限额或限期进行透支,但在银行催收后,持卡人立即意识到自己的过错,及时归还透支本息。这种不当透支,客观上也呈现某种违法『性』或违规『性』,但这种违规透支,不是持卡人有意实施的,而是出于主观过失、疏忽或对帐内存款余额不明所造成的。因而客观上虽有失误,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不法意图,故仍属善意透支范畴。对于善意的不当透支,持卡人除承担民事违约责任,加倍偿付利息外,无须追究其其他责任。

    

入世带来的…… 第5章 警惕国际信用卡作骗(2)

    恶意透支,则一种故意的违法行为,根据其危害『性』程度的不同,也可分为两种情况,即违法型恶意透支和犯罪型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尚未触犯刑律,不够刑事处罚的,即属违法型恶意透支,它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除承担民事上的返还、赔偿责任外,还可由公安机关酌情处以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恶意透支,数额较大或情节恶劣,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即属犯罪型恶意透支,安要依照刑法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违法型恶意透支和犯罪型恶意透支之间,仅仅在客观危害程度上存在量的差别, 在主观故意上是相同的,即两者都具有相同的〃恶意〃……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在这一问题上,有种观点把划分违法型恶意透支和犯罪型恶意透支的依据,建立在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之上,认为违法型恶意透支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犯罪型恶意透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样就混淆了违法型恶意透支和善意的不当透支之间的界限,是不科学的。

    (七)特约商户用〃信用卡优惠购物〃骗取银行资金

    目前,各专业银行纷纷开展〃持卡优惠购物〃活动。一些不法商户抓住机会与客户联系,坑骗银行。其手法是:

    1双重标价。同一商品实行两种价格,一为原价,一为优惠价。前者是专门对持卡客户的,后者则是对所有客户的。如某商品标价为〃原价282元,优惠价244元〃,即不论客户持卡与否都能用244元买到该商品,但如该商品按〃持卡优惠购物〃优惠15%卖给持卡客户时,特约商户是以原价282元而非244元作为计算基数,即客户需付239。7元(282x15%)而非207。4元(244x15%),若按规定15%由银行负担10%,客户负担5%的话,那么银行应付给特约商户28。2元(282x10%)。但持卡客户仅从中得到4。3元(244…239。7)的优惠。银行贴款(28。2元)的其他部分(28。2…4。3=23。9元)则全归了特约商户。本来,该商品的销售收入应为244元,可使用信用卡付款却得到267。9元(239。7+28。2)的收入,多收入23。9元。即特约商户不但没有让利(5%),反而从银行骗取了23。9元的利润。

    2假销售。如某顾客持卡购买一商品,单价为1000元,持卡优惠10%(全部由发卡银行负担),那么持卡人用900元即可将该商品买下。发卡行依签购单为据向特约商户支付110元,其中100元为优惠补贴,10元为手续费。但客户随即又通过关系将该商品退回特约商户,商户将1000元退给客户。这样,客户一买一退,净赚100元,商户净赚10元(手续费),银行净赠110元。有些特约商户恶意制造假销售单,不费任何本钱即可净赚假销售额11%的利润;有些特约商户发动职工办卡低价购买自己的商品,然后再放在商店高价出售(商品原封未动)。

    3化整为零。〃持卡优惠购物〃一般规定商品单价越高,优惠率越低,有的商户便化整为零进行欺诈。如规定单价1000元以下商品优惠10%,单价2000至3000元商品优惠7%,单价3000至4000元商品优惠5%等等。特约商户即把单价3000至4000的商品开成单价1000元以下的4件商品,使顾客优惠率由5%上升到10%,这丝毫不损特约商户的利益,无非是多压3次卡,但却刺激了客户的购买欲。

    不论是伪造、变造信用卡,还是使用空白卡,犯罪分子进行欺诈的最基本的条件都是要获得真实信用卡的有关信息,这样,才能利用所获得和破解的信息来伪造和变造信用卡。犯罪分子获得真实信息的方法很多,主要是盗取有关的信用卡信息。盗取信息的方法很多,比如有种方法叫〃垃圾搜寻式〃(dumpster diving),犯罪分子在特约商户的垃圾箱里搜寻有关的销售货物以后留下的信用卡收据和帐户等信息;还有一种方法叫〃摩肩擦踵式〃(shoulder surfing),犯罪分子在他人进行交易时,偷看记录下他人的信用卡或atm卡有关信息,有时还使用照相现为帮助进行犯罪;还有,一些犯罪分子通过虚构电话购物等方式,欺骗客户,使客户轻易的泄『露』了自己的信用卡帐号等信息。如果特约商户被犯罪分子收买,或本身就是犯罪集团和成员,犯罪分子盗取信用卡信息就更为方便;如果银行内部的职员被收买,盗取有关的信用卡信息也非常容易。此外,一些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侵入银行的数据库盗取信用卡信息也已经出现。除此之外,犯罪分子还利用假的身份,或使用别人的身份向银行申请信用卡,进行欺诈。

    总的来讲,在卡类欺诈中,借记卡(debit card),如atm卡等支付工具相对而言不容易成为犯罪分子伪造、变造和进行欺诈的对象,主要原因在于借记卡通常是持卡人在银行上有一个帐户,然后在用这个帐户上的钱进行消费或取现,并且,通常都有比较严格的消费和取现的限额,不像信用卡是提前消费,限额比较高,不利于犯罪分子进行欺诈;同时,借记卡通常同银行通过电脑网络直接相连,交易瞬间完成,而信用卡在交易和最后银行结算之间存在一个周期,有的甚至有好几个月,犯罪分子可以充分的利用这段时间进行欺诈。

    二、信用卡欺诈的特征

    信用卡欺诈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信用卡伪造技术不断提高,伪造信用卡和防止伪造信用卡在技术上近20年来不断发展。70年代,变造信用卡,尤其是变造凸印文字是最主要的信用卡欺诈的手段。由于盗取的真实信用卡有限,犯罪分子开始伪造信用卡,1983年,信用卡上开始采用全息标识(holograms),使得伪造信用卡变得困难,但犯罪分子使用全息制作的箔片(holographically…produced foils)来印制,质量非常高,一般情况下大多数商家的销售终端上都能接受。1988年,信用卡又开始使用磁条,但1989年,在泰国曼谷就出现了第一张伪造的带有磁条的万事达信用卡。如上所述,目前的伪造信用卡几乎已经到了以假『乱』真的地步。

    2信用卡犯罪是全球『性』的犯罪,但同时又呈现〃地区替代『性』〃的特点。信用卡是全球『性』的支付手段,信用卡犯罪也是一个全球『性』的犯罪现象。犯罪分子通常是在某一个地方生产伪造的信用卡,然后通过各种手段运到世界各地使用,在使用的过程中,也尽量使得使用地远离伪造的发卡银行的所在地。但是,由于各国信用卡使用情况的差异和各国『政府』打击信用卡犯罪力度不同,信用卡犯罪又呈现出一定的地域『性』和地区替代『性』。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美国纽约州是伪造信用卡的中心,据1981年的统计,美国该年因此损失1500万美元,占业内信用卡业务收入的相当大的比例。美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制定有关的法规(银行欺诈法),强化执法机构(1984年决定由负责保卫总统的特工机构secret service专门负责调查和打击信用卡欺诈犯罪)等,到1985年,用卡犯罪开始转移到远东地区。最开始时,中心在泰 国,后来转移的重要基地,伪造技术日趋完善,比如,全息标识(holograms)的伪造技术大大提高,犯罪分子甚至收买了一些生产全息标识(holograms)的合法厂商为伪造的信用卡生产全息标识(holograms);同时,还采用了使用平板胶印(offest litho)方式,或热转移(thermaldie transfer)技术,来印制维萨或万事达组织的标识,伪造信用卡的技术大大提高。香港廉政公署和香港商业犯罪惩治署联手打击伪造信用卡的犯罪团伙,这些犯罪团伙逐渐转移到美国西海岸。

    此外,英国在防止信用卡特约商户同犯罪分子勾结作案方面比较有效,因此,在英国空白卡使用不多,商户和犯罪分子结也不多,而商户和犯罪分子勾结是包括泰国、马来西亚、台湾和香港等地区信用卡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

    3信用卡犯罪呈现很强的集团犯罪的特征。警方怀疑信用卡欺诈犯罪同一些传统的犯罪集团,如香港的三合会、黑手党等有联系,或者直接受这些犯罪集团所控制,但目前还没有确切的证据表明这一点。但值得肯定的是,信用卡犯罪往往是团伙犯罪。比如上面提到的西非存在的偷盗信用卡的犯罪团伙。在伪造信用卡犯罪中,这种团伙特征更为明显。在伪造信用卡犯罪团伙中,通常有专门负责印制基卡的人,这些人通常都是有很高技术的人,有专门负责制作全息标识(holograms)的人,有专门将各种〃零件〃进行装配制作成成品的人,有专门负责销售和运输伪造信用卡的人,被称为〃骡子〃(mules),有专门负责使用信用卡骗取贵重物品和现金的人,被称为〃骑士〃(jockeys),还有负责将脏物进行处理或变现的人。比如,1993年1月,香港和美国警方联手抓获的谭伟强(tam wai keung)集团,就是一个以香港为基地,在世界各地(包括丹麦、法国、德国、瑞士、台湾、美国等)进行信用卡欺诈犯罪的团伙。在迈阿密抓获谭伟强(tam wai kemng)时,从其租来的轿车里取获一个列有85个信用卡帐号等信息的名单,从一个保险箱里搜到了几百张伪造和变造的信用卡,伪造的有关文件。被捕前9天,犯罪分子就利用假的信用卡获得了80万美元的物品。警方继续追击,又在澳门破获了一个生产伪造信用卡的地下工厂,以及几千张伪造的信用卡。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

    信用卡业务是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之一。然而,根据利益与风险同在的原理,当银行从信用卡业务中获得较高利润的同时,它也承受着相应的风险。由于信用卡的基本流通过程反映了发卡银行、特约商户、持卡人三者之间的相互支付关系以及商品交换的实现,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中断信用卡支付的正常进行,从而导致风险的出现。在诸多的信用卡风险中,诈骗行为是危害最大、发案频率最高的类型。我国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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