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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部分

纯粹理性批判指要-第3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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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性的纯粹运用
1。由理性的推理形式即三段论式中所发现的这种运用原则来统一知性判断的能力,其性质、根源和用途究竟如何呢?它与知性又是什么关系?它自身的纯粹理性的最高原则是什么?康德认为纯粹理性的作用在于使知性达到彻底的自身一致,使多数规则隶属于少数乃至唯一的原则,因此它也具有先天综合的性质,但这种综合不是来自知性,而是纯粹理性中最高的来源。例如从理性的逻辑运用中已经得知,三段论式并不直接涉及直观和任何可能的经验,而只涉及知性的判断,“所以理性统一性不是某个可能经验的统一性,而是和后面这种知性统一性本质上不同的。”同时,理性在其逻辑运用、即推理中的作用是要为一个作为结论的判断寻找普遍的条件(大前提),并通过寻找条件的条件以达到最普遍条件,所以理性在其逻辑运用的独特原理就是:“为知性的有条件的知识寻求无条件者,以完成知性的统一。”

我们有必要对康德在上段最后的一句话进行讲解。首先要区分的是逻辑上的原则与先验辩证的原则。所谓逻辑上的原则,就是通常把一个普遍命题作为三段论式中的大前提,从而“通过概念在普遍中了解到特殊。”譬如说,以“人是有死的”这个普遍命题作为大前提,然后把苏格拉底这个特殊事物包摄在“人”这个概念之下——“苏格拉底是人”,于是提出“苏格拉底有死”——从普遍中了解了特殊。康德说:“因为大前提总是提供一个概念,通过这个概念,一切服从于一种条件而包摄在这个概念之下的东西,都依照原则,从这个概念中得到认识。”就是说,因为大前提提供了“人”这个概念,因而凡是能包摄在这个概念下的东西(如苏格拉底),都可以按照“人是有死的”这条件原则而得到认识。所以,我们才能推论得出“苏格拉底有死”这个特殊的认识。正是在这意义上说,以一个普遍命题作为大前提,便是原则。

但是这个作为出发点的大前提是有条件的东西,这就是说,这个大前提还有它的前提和条件,即还有更高层次的推论作为它的论证。这个推论是:
动物是会死的,
人是动物,
所以,人是会死的。
而“动物是会死的”这个大前提又有它的前提、条件,是从更高层次的推论得来的结论。这种更高层次的推论是:
生物是会死的,
动物是生物,
所以动物是会死的。
这些推论中,每一推论的大前提都是更高层次的推论的结论。如此递推以至无穷,一直到追求到一个最后的、最高的大前提。用康德的话说,最后一直要追溯到一个最高的主词,即在它的背后,再没有其他的前提和条件,这就是理性所要求把握的东西。用通俗语言来说,叫作“打破沙锅问到底”。康德认为只有在这个最终的无条件的“底”中,理性才能得到满足。所以理性的原理,可以说就是对无条件者的追求,就是要从有条件的东西出发去追求无条件的东西。这显然是个“综合命题”,因为无条件(或一切条件的“整体”概念)并未包含在有条件者的概念之中;但这样一来综合就不仅具有一般综合(知性的内在综合)的意义,而且具有了“超验”的意义,因为“无条件者”是绝不可能在任何经验现象中出现的。

2。理性追求无条件的东西的理由与知性概念的特点有关的。知性概念特点是:知性概念是对现象统一性的思考,因此就是有条件的,它限于构成现象范围之内的统一性,而不可能达到无条件的绝对的统一。也就是说,一切知识(包括主观的知觉及客观的知识),当它被我们认识时(即成为我们的知识时),便是一种结果,就是说它是被我的“因果”范畴所决定的。这种作为“结果”的知识,已必然地包含着它的“因果”,但是“原因”本身又是“结果”,故有它的原因;由是,原因的原因有其原因,原因的原因的原因更有其原因,因果的回溯(Regressus)永无止境。如果因果的回溯永无止境,则目前知识的成立便不可能。我们试图想一下,如果世界上所发生的事情没有最初的一个原因,则这种发生的事情是可想象的么?所以必须有个最后的原因,这是我们的知识成立的必然要求。然而因果概念本身却是不能满足这个要求的,因为依因果概念,一切生起的时间必有原因,故由因果概念本身生出一个最后的原因来是不可能的。由是,我们的理性运用另一个范畴来满足这个要求,这便是“实体”范畴,这就是说,当因果的回溯到达实体的范畴时,回溯便行终止,知识便行确立,因为实体自身不再要求原因。所以,一切知识的最后成立都是我们的“因果”、“实体”两范畴结合的结果。

总而言之,理性要求找出一个三段论的结论所依据的前提是如何得来的,它不断地追问前提所依据的前提,这样一步步向上追问(上溯),一直要追求到一个无条件的东西,这个东西就是最高统一体,也就是理念(现在可以再回头看第一节中“二”的最后一段对“狭义的理性”的定义)。

3。为什么绝对的整体不是经验呢?
理性追求无条件者,即要求绝对的完整性。为什么说经验的主体,它不是一个经验而是构成绝对的整体,这个绝对的整体不是经验呢?

我们可以这样来说明:因为经验总是个别的,有条件的;而每一个别经验只不过是经验领域里的一个部分,它绝不能构成无条件的整体。就是说,它只能由一个条件推到另一个条件形成经验的条件系列。譬如说,我们可以由A-》B—》C-》D……。但是,其中的每一个别的经验,始终是个别的有条件的经验,它不能告诉我们这个条件的开端是一个无条件的东西,也不能构成无条件的总体。这种无条件的总体由我们的理性告诉我们的,是理性靠推理才构成完整性的概念。就是说,理性从条件系列出发,由推理而设想这个条件系列的整体是现象的总体,因此,它必须有一个基础。否则这条件系列就不可能成立。这个基础,它包括全体经验,而且支持经验,作为经验现象的根据。很显然,经验绝不可能以经验为根据,就如表象、现象不能以表象、现象自身为基础是一样,这些东西都只能依存一个与其自身不同的东西才能存在,否则就会陷入循环论。既然如此,作为经验总体的东西,它就不是经验,而是在经验之外的另一个东西——理念或物自体。从主观方面说,我们的理性对经验的最大可能的概括,要求完整性,因而形成不同的理念。所以,理念是经验总体的概括才产生的,它自身便不是经验。从“客观”方面说,我们认为这些经验的总体也应该有相应的对象,即想象的对象,即本体。所以,康德说:“而理性概念是关于完整性的,即关于全部可能经验之集合的统一性的,这样一来,它就超出了任何既定的经验而变成超验的。”

4。理性经验内的统制运用、内在的统制运用和超验的运用

①理性在经验中统制运用,使范畴脱离经验的直观而进入纯直观中,使经验的对象变成概念,因而使知识客观、普遍化。举例来说,“人”的概念,不指任何个别的人,而是指普遍的一切的人,即它统制一切个别的人。它有这种统制力量,绝不是由它是一个空洞的名词,而是由于它包含一个不属于任何个别的人而又统辖一切个人的“人的模型”(即范型)。这“人的模型”是我们“量”的范畴与纯粹空间通过“想象力”所形成的产物,正如几何学中的三角形是我们“量”的范畴与纯粹空间结合构成出来的产物一样。

我们不能把理念看作是从自然中抽象出来的,而是根据理念质问自然,把理念作为自然知识的完备性的标准。例如,在经验的自然科学中我们就已经使用了一些经验的(当然不是纯粹的)理性概念,如“纯土”、“纯水”、“纯气”等等。以此为绝对标准,我们才能确定任何物质的各种成分及化学过程的比例变化,但这些理念只是先于它的各部分而确定下来的。

②以上是理性在经验中的统制运用。知识经过理性在经验中的统制运用后,已变为客观化和普遍化,那么,我们的认识能力的统制运用,至此已到终结了吗?否,我们在“2”中已经说过理性追求无条件者,举例来说,世界上一切发生的事情都有原因,原因之前更有原因,这种原因的回溯在经验中是永无止境的,由是要一个超经验的实体来作为回溯的终结点,这个超经验的实体便是一个“理念”。到目前为止,这一理念作为来调节知性,使之达到自然知识的最大统一的东西,这种调节性运用(也叫理念内在的统制运用),是很好的,它并没有超出可能经验的范围,而只是作为一个调节性原理而引导知性在经验范围之内作永不满足的探索(后详)。但是一旦超出这一点,而误以为自己表达了某种实在的对象,这对象先验地存在于经验范围之外,这就会造成误解和欺骗的幻相,这就是理念的超验运用。

正如我们上面说的那个超经验的实体,它是我们的理性作内在的统制运用所产生出来的,它只是我们人能力的最高的统一的形式条件,不是实存在的东西;如果把它看成为实存在的东西,便是理念的超验运用。知性概念以及先天综合判断只能适用于直观对象,只是对现象界有效,用它去把握无限整体,对无限整体作出先天综合判断,是不合法的,这是理念的超验运用。超验的运用与先验的运用不同,它不是由于把只能用于经验的范畴误用在先验对象身上,而是把超越一切可能经验之外的概念(理念)通过类比而赋予了类似经验对象的对象性质;其次,它不是像范畴的先验运用那样是“不可能”、“不现实”的,恰好相反,理念之实体化和把范畴用于这样的实体是不可避免的(后详)现实的,并产生先验的幻相。在第三节与第四节将分别讨论理念及先验幻相。

5。理性(狭义的理性)与知性及感性的区别与联系

(1)理性与知性有一种根本性的区别。在康德看来,知性只是“规则”(Regeln)的能力,理性才是“原则”(Prinzipien)的能力。在通常、含混的意义上,知性也可以提供某种所谓的“原则”,如“一切变化都有原因”就可以作为其他三段论推论的大前提。另外如数学的公理、乃至任何三段论的大前提或全称命题也可以在相对意义上称之为“原则”。但康德认为,真正说来这些都不能称之为原则,因为它们最终都要依赖直观,而不是建立在纯粹概念之上的。他认为理性的“原则”应是不包含任何经验和经验中得来的概念,而纯粹从概念的普遍性产生的综合知识,这种知识显然是知性所不能提供、而只能是理性的、超验的。

康德举例说,现行民法条款都是根据经验的需要和推断建立起来的庞杂的知性规则,而真正的理性原则应当是对“自由”这一概念(理念)的超验的规定,即规定为自由概念的自身和谐。哪怕没有任何现实对象和自然事物能由这一原则得到确定,它却仍然应是一切民法条款所指向的目标和真正立法的基本原则。

(2)所以,康德认为知性是一种规则的能力。这种规则的能力有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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