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理性批判指要-第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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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作为在时间中出现的客体,与我们感知到的在时间中继续的表象的区别在于:作为客体的现象从属于一定的规则。因为正是由于一定的规则,才使得现象的众多在一定方式中的联结具有必然性,这样,就使得现象同知觉方面的一切感知有了区别。也正是这种规则表现着客体的统一性。
③这种规则我们在前面提到的顺流而下的船只的例子中已经可以发现;客观次序的出现只能是由于那样的次序是必然的,A事件一定是在先,B事件一定在后,其时间先后不能由于我们的感知颠倒过来,正相反,我们的感知必须遵循着它们本身的一定次序。
必然的次序来自一定的规则。正是由于一定的规则,所以一般在一事件之先出现的那个事件之中,必定包含着使这种规则实现其作用的条件,由于这规则的作用,于是这个事件总会必然地跟着出现。
④现象中的规则是经验可能性的条件
当我们经验到某一件事情出现时(发生的事,was geschieht,如船只顺流而下),实际上,我们总是认为有某样事情已经在它之先出现了,并且它是按照一定的规则跟着那件事情出现的。这是一个前提,如果没有这个前提,就是说,我们没有把知觉到的某样事情同某样在它之先出现的事情必然地联系起来,我们知觉到的这件事情并非按照一定的规则跟着某件事情之后出现,那就只能说,我们感知到两件不同的事情,我只是主观上有两个先后不同的知觉。这样,我根本不能肯定有什么客体,我不可能想到先后不同的两个知觉是客观的继续,因为后者并不是与前者的联系中按照一定的规则被决定从而出现的。这只是主观的继续。
如果知觉仅仅是主观的,没有客观真实性,那么真正地说来,也就是我们没有经验到一件发生的事情,这样,也就是不可能有对于某件发生事情的经验,从而经验也就是不可能的了。所以,应该肯定:现象中的规则是经验可能性的条件。
⑤规则的特点
主观的继续转变为客观的继续的关键必须是:想到(注意到)有一个一定的规则,现象的继续或出现,正是按照那个规则为其前边的状态所决定的。那么,规则有什么特点?这种特点即强制性(N?tiguny)。强制性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我们不能把发生的事情置于它所跟随的事情之前,它使我们在知觉方面必然遵循这样一种次序,而不是任何其他的次序。第二:如果先行的状态被设定,则这个被规定的事情就会不可避免地必然要随之而来,换言之,只要在先的A事情出现,那么B事情就必定跟着出现。
⑥规则在时间序列中实现其规定现象的作用。目前为止,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如果没有一定的规则的必然性,那么,与单纯的主观知觉的继续相区别的客观继续也即对于现象的变化的经验的认识也就不可能的了。接下来要说的是:按照范型论,这一定的规则的必然性必定是通过时间(内直观的形式)的序列表现的。
在时间连续性之流中,在先的时间必然规定着继起的时间。也就是说,我们除非通过在先的时间,否则就根本不可能达到后面的继起的时间。
现象出现在时间之中,所以,现象如果表现出一定的规则,那么,这种规则就不能背离时间固有的连续性的序列(实际上,单纯的连续的时间之流是知觉不到的。我们只有在现象中才能经验地认识到时间的连续性。)这种规则的必然性必然表现在:在先的时间中的现象规定着继起的时间中的每一个定在(存在),并且,继起的时间中的事件,如果不是由于那在先出现的现象在时间上规定了它,按照一定的规定了它在时间中的位置,它就不会出现。
⑦知性以因果律为根据使经验可能
现象的客观继续以及对客观继续的认识,必须依靠表现在时间中的规则的必然性。规则来自知性。因而,在时间中出现的客观继续,也必定是根本上由于知性。
知性按照时间的特性,把每一现象都与那在它之先的出现的现象联系起来视为继起的结果,从而在时间中给予它一个先天地规定了的位置。什么是先天地规定的位置?是不是根据绝对时间(时间本身)来规定现象的位置?但绝对时间根本不可能成为知觉对象。所以,实际上只有现象与现象在时间之中相互规定它们的位置。并且使各自在时间序列中的位置具有必然性。这样,就使我们的知觉系列的时间次序和联系与内直观形式(时间)中的次序和联系完全一致并且具有必然性。
这个来自知性的规则的作用是:按照时间的先后次序对知觉进行规定,其规定的内容是:一事件的出现是由于在先的条件之中包含着它必然跟着出现的条件。这个一般的规则正是因果必然联系的规律,也正是知性的因果范畴之应用于可能经验。这就是说,单纯的知觉之所以转变成一个现象跟随着一个现象的客观的关系,只是由于我们如此地思想两个状态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得我们必然地能确定哪个状态在先,哪个状态在后,并且不能颠倒。这就是说:只有把现象的在时间中的继续,以及变化都从属于原因与结果的必然关系的知性原则,我们才能有关于它们的知识或经验,而现象成为经验的对象,它的继续之成为客观的继续也同样是靠着这个原则。
总之,康德认为,时间本身不可逆转的相继是一切知觉的形式条件,时间中诸现象的不可逆转的相继是从经验性的内容上借以认识到这种时间相继性的现象秩序。在先的状态究竟是什么这时还是未定的,但它对于当前这个事件却必定有一种规定性的关系,以至于我们可以毫不犹豫地说:一切事件必定有原因。但我们需要注意,康德说因果原理对一切经验(或经验对象)都必然有效,这并不意味着凡在我们知觉中前后相继出现的都是有因果关系的,因为也许这种相继只是我们主观的游戏或梦幻。知觉的不可逆转并非就是因果,并非凡在前者即是在后者的原因,先后不过是客观因果的一种标志而已。然而,一切知觉的相继只要它被认为是关系到经验对象的相继知识,即只要被看作经验,它就必然要以因果原理作为先天的条件,否则关于先后相继的经验知识是不可能的。
⑧因果关系原理也适用于原因与结果同时出现。
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则表现为现象在时间中继续的序列,可在实际经验之中,却常常可以看到原因与结果同时存在着。例如冬天室内升好火炉,于是温度升高,点燃的火炉是因,室内温暖是果,火炉继续燃烧放热,于是原因与结果同时存在着。那么如何解释这一种情况?
一个原因引起一个结果,可是那个原因不是在一瞬间就可以完全产生出它的结果,当结果出现时,原因还在继续起作用,它们就同时存在着。这里重要的是要分辨清楚原因与结果在时间中的继续,先是把火炉点燃,然后室内才能变暖。
再如,铅球放在软垫上,那地方会立即陷下去,前者是因,后者是果,原因与结果在这里是同时存在着的。不过,应该注意的不是原因与结果二者间时间的长短,而总是时间的先后次序。
原因性(kausalit?t)与其直接的结果之间的那段时间可以接近零,那就是说,原因与结果可以算是同时存在,可是,它们之间的原因与结果的时间上继续关系仍然保持着不变,原因对结果在时间上总是有一种规定性,我们总可以通过它们在时间关系上表现出来的动力的联系判定它们二者哪个是原因,哪个是结果。必须先把火炉点燃,然后室内才会温暖,不会室内先已温暖,然后才跟着出现点燃的火炉;软垫也不会先陷下去,然后才跟着出现球。
康德的因先果后类似于某种逻辑上的次序,其经验上不可逆转的关系只是在我们进一步的考察中(例如把火炉拿走房间便随之冷了下来)才明白显示出来。
⑨因果关系原理(因果律)之不可证伪
因果律并不会因为具体某件事的原因不可预测、或是这个原因而不是那个原因而有所改变,它本身是绝对可靠的。
举个例子:在同一个自然界中,不可能一次是石头先飞起来,然后是窗户的玻璃破裂,而另一次是窗户的玻璃先破裂,然后是石头飞过来。虽然,在一个完全不一样的自然界可能存在着一个具有相反顺序,但它也是受因果原理规定的。在这个新的自然界中,因果原理并没有被废除,但迄今为止有效的因果规律确实被废除了。然而,取而代之的是另一种因果规律,一种不可逆性因此再度成为主宰,按照这条新的自然规律,在石头飞过来之前,窗户的玻璃必须先破裂。
除了不受后天的经验偶然性所证伪以来,因果律还不受具体因果判断的可错性所证伪。如过去迷信的人们认为乌鸦叫与死人有某种相关性,其实这里面根本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又如前所述的船只顺流而下,也许并不是水流的原因导致的,如果那是一艘气垫船的话。但死人也好,船只的顺流而下也好,无论是由于什么原因,总是有原因的,而不可能是无原因的。
总之,尽管我们还不知道事物的具体因果,还没有到经验中去将这些具体因果找出来,但因果(“凡事总有原因”)这个先验的概念(即知性范畴)却已经有了。从而,康德一方面认为因果的使用和有效性必须在经验中,不能超脱经验而独立,另一方面又认为因果必须具有普遍的有效性质,所以,不能来自经验,不能从经验中归纳概括出来。
⑩原因导致结果的活动是实体性的更真实的表现
我们必须承认变化的产生是由于活动,活动必存在于主体,主体就是活动的根源,活动的根源自然是不变的。所以,活动的载体“活动者”是不再变化的。这个不变的活动者正是“实体”(假如这个实体本身是变化的,那么就仍需要有另外的活动和另一个主体来决定这个变化,所以实体自身是自身的原因,原因的原因还有原因,实体便是那第一因,没有第一因,结果也将不真实,原因决定结果的真实)。这是从活动的根源或来源看,活动者常在不变,所以活动者正是实体本身。
再从活动的结果看。活动表示有一个活动主体(活动者),这个主体本身具有力量,因而产生出结果。而结果也就是有一件事情出现了,所以结果也就是变化。变化通过一件事再一件事的继续出现来表现时间的。而根据“第一类推”,一切变化都与一个不变的根基即实体是不可分地联系着的。这样,从一切变化也得出一个常在者,也就是一切变化的根基,也就是实体。
所以,活动作为一种经验的标准,可以向我们表明实体性的真实性。实体之为一切活动的主体与它在现象中的常在性分不开。活动作为经验的标准,一方面,指示出活动的主体,一方面又指示出由于它的作用必然出现的因果联系。作为经验标准的活动,显示出实体性与因果性的根本性联系。
康德认为,因果性引出活动(运动)概念,活动概念引出力的概念,力的概念又引到实体概念。
总之,从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