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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部分

德国留学全攻略-第17部分

小说: 德国留学全攻略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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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轻易地改变,而且无论满多少年,在理论上都不可变为无限期居留。

    (3)留学完就可申请留德的对象:

    ■受过高等教育的外国人移民德国不受限制;

    ■留学生在德完成大学学业后可申请在德国的工作许可;

    ■〃容忍居留〃的25万外国人,即不受欢迎者将获得暂住许可。

    (4)经过三个多月的争论,德国联邦『政府』执政两党终于在5日就〃移民法〃草案达成一致该草案将于7日经内阁会议讨论通过,然后提交德国联邦议院和参议院批准,最终成为德国第一部移民法。

    联邦内政部长席利5日下午公布了这部长达250页的〃移民法〃草案。据介绍,新移民法对现行的〃外国人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分别对移民的居留许可、工作移民限制、申请避难、移民离开德国的义务、家庭团聚、移民融入当地社会以及成立联邦移民局等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据介绍,〃移民法〃将现行的〃外国人法〃中规定的外国人在德国居留许可的种类由5种简化为2种,即暂住(限期居住)许可和居住(无限期居住)许可。目前在德国境内被允许〃容忍居留〃的25万外国人,即不受欢迎者,将获得暂住许可。根据〃移民法〃,受过高等教育的外国人移民德国不受限制,并将取得居住许可。作为补充,各地可以根据各自的劳动力市场需要,参考加拿大的累计积分移民办法从国外招募低级劳动力。另外,外国留学生在德国完成大学学业后可以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在德国的工作许可。

    〃移民法〃还对移民德国的外国人孩子的年龄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随父母一同移民德国的孩子,入境年龄限制为18岁。以和家人团聚为由移民德国的外国人孩子,年龄限制由现行的16岁改为14岁;如果孩子已掌握足够的德语知识,则放宽到18岁。〃移民法〃规定,获得在德国居住许可的移民,将参加专为外国人开设的旨在促进移民融入当地社会的各类培训班,学习德国语言、文化、社会和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不懂德语、居留时间又不足6年的移民,则必须参加这种培训班,否则将影响延长居留许可。

    根据这部移民法,德国将设立联邦移民局,专门处理移民和难民事务。具体来讲,移民局将通过累计积分的方法选择移民,负责实施促进移民融入当地社会的〃一体化项目〃和外国人登记事务。执政伙伴绿党联邦议院党团『主席』米勒女士则指出,德国仍将是个对全世界开放的国家。这部法律草案的出台意味着德国终于承认自己是个移民国家。

    3。移民的方式

    每一个国家的情况都不同,有关移民的方式也不同。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一下移民德国有那些方式,然后才能选择移民方式。移民德国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投资移民、婚姻移民、亲属移民、工作移民

    第二步:办理有关手续

    ★外国人进入联邦地区和在此居留,必须拥有居留准许证。

    ★免居留准许证的外国人,其居留可以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并可以被取决于某些前提和附加条件。

    ★免居留准许证的外国人,其居留可以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并可以被取决于某些前提和附加条件。

    ★希望进入联邦地区或在此逗留的外国人,即使他无资格取得居留准许证,也可以根据申请发给他居留准许证。

    ★他入境用的签证,由于其申请时的陈述,未经外国人事务局的同意而签发;

    ★居留准许证可以带有附加条件,即使是后加的。

    ★即使生活费用通过自已从事的职业也得不到保障,或五年之后也无人承担,居留许可必须继续被延长。

    如何申请办理移民日本的有关手续是想移民的人十分关心的话题,让我们来共同探讨一下吧。

    附:1。德国在华使、领馆信息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

    北京朝阳区东直门外大街17号,100600

    总机电话: (0086 10)65322161

    领事处电话:(0086 10)65325560

    传真: (0086 10)65325336

    新闻处电话传真:(0086 10)65326853

    经济处传真:(0086 10)65325335

    领事处传真:(0086 10)65323557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及总领事馆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

    北京朝阳区东直门外大街17号,100600

    总机电话: (010)65322161

    领事处电话:(010)65325560

    传真: (010)65325336

    新闻处电话传真:(010)65326853

    经济处传真:(010)65325335

    领事处传真:(010)65323557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

    上海永福路181号,200031

    电话: (021)64336953

    传真: (021)64714448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广州总领事馆

    广州市环市路339号,510098

    广东国际大酒店19层

    电话:(020)83306533

    传真:(020)83317033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香港总领事馆

    香港

    21/f united center

    95 queensway central

    电话:(00852)21058777(总机)

    电话:(00852)21058788(留言)

    传真:(00852)28652033

    e…mail:germancg@netvigator。com

    2最新德国移民法草案

    3关于德国留学审核部最近信息

    2。德国外国人法

    德国外国人法(1)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外国人入境和居留

    (1)如果其它法律没有特别的规定,外国人可以依据本法进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及柏林市(联邦区域),并在此居留。

    (2)外国人是指《基本法》第116条第(1)款所定义德国人外的所有人。

    第2条 适用范围

    (1)本法对下列外国人无效:

    1。依据《法院组织法》第18条至20条不受德国司法管辖的外国人。

    2。根据国际条约从事外交和领事事物,在国际组织和机构中工作,因而不受移民限制,无需登记和居留许可证,以及根据双边协议享有上述特权的外国人。

    (2)对根据欧洲共同体法律享有迁徒自由者,只有在与欧洲共同体的法律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居留法》不相冲突的情况下,本法才适用。

    第3条 居留准许证的必要『性』

    (1)外国人进入联邦地区和在此居留,必须拥有居留准许证。为方便外国人的1居留,经联邦参议院赞同,联邦内政部长计划通过颁布实施细则,取消居留准许证的必要『性』。

    (2)悬挂联邦德国国旗的海洋船上的外国籍船员,也需要居留准许证。

    (3)外国人必须在入境前取得签证形式的居留准许证。经联邦参议院赞同,联邦内政部长可以通过颁布实施细则来决定,居留准许证是在入境前还是在入境后在外国人事务局领取。

    (4)如果国家间协议要求,第(1)款中第二句话和第(3)款中第二句话定义的实施细则也可不经联邦参议院的赞同而被颁布。从生效之日起,它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5)免居留准许证的外国人,其居留可以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并可以被取决于某些前提和附加条件。

    第4条 护照义务

    (1)计划进入联邦地区或在联邦境内逗留的外国人,必须拥有一份有效的护照。

    (2)经联邦参议院赞同,联邦内政部长可以通过颁布实施细则,

    1。取消回归接受得到保证的外国人的护照义务;

    2。签证或允许其它官方证件替代护照。

    第二章 居留准许证的签发和延长

    1。居留准许证

    第5条 居留准许证的种类

    居留准许证以

    1。居留许可(aufenthaltserlaubnis) (第15,17条)

    2。居留权利(aufenthaltsberechtigung) (第27条)

    3。居留准予(aufenthaltsbewilligung) (第28,29条)

    4。居留权限(aufenthaltsbefugnis) (第30条)的形式签发。

    第6条 要求居留准许证的资格

    (1)只要外国人有资格,他要求居留准许证的申请必须得到满足。只有在其资格依据第10条第(2)款被取消或其它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允许拒绝签证居留准许证。

    (2)如果外国人要求签证或延长居留准许证的资格,与其在联邦地区合法居留或拥有居留准许证的时间相关,则他服邢的时间不计在此时间内。

    第7条 其它情况下居留准许证的签发

    (1)希望进入联邦地区或在此逗留的外国人,即使他无资格取得居留准许证,也可以根据申请发给他居留准许证。

    (2)居留准许的申请一般被拒绝,如果

    1。存在一个驱逐出境的理由;

    2。外国人无法通过自已的工作,本人的财产或其它本人的资金,通过家庭成员或第三者的生活资助,通过助学金、奖学金、专业或进修补助金,通过失业救济金或其它建立在交费基础上的公益金,来维持自已的生活及支付足够的医疗保险费;

    3。由于一个其它原因,该外国人的居留妨或危害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利益。

    (3)第(2)款不限制给此外国人签证谨用于穿越联邦地区的签证(过境签证),如果他保证出境和他的过境不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利益。

    第8条 特别的拒绝原因

    (1)即使根据本法律外国人有资格得到居留准许证,其申请被拒绝,如果

    1。他没有必须拥有的签证入境;

    2。他入境用的签证,由于其申请时的陈述,未经外国人事务局的同意而签发;

    3。他不拥有必须拥有的护照;

    4。他的身份和国籍不明,因此无权回归其它任何国家。

    (2)被驱逐或解出境的外国人,不允许重新进入联邦地区和在此居留。即使根据本法他有资格,也不发给其居留准许证。通过申请,本限制在一般情况下是有期限的。期限从出境之日起计。

    第9条 例外和取消拒绝原因

    (1)居留准许证可以有别于

    1。第8条第(1)款第1点被签发,如果根据本法,外国人明显地有资格获得居留准许证,且谨因其居留目的的或计划居留的时间而必须有签证;

    2。第8条第(1)款第2点被签发,如果根据本法,外国人明显地有资格获得居留准许证;

    3。第8条第(1)款第2和第3点,在个别特殊情况下,尤其是根据本法外国人有获得居留准许证资格时被签发,如果他合法地在联邦地区居留,同时无法在不苛求的情况下获得一份护照或回归其它任何一个国家的权利。

    (2)在外国人入境前,联邦内政部长或由他指定的机构可以在个别特殊情况下,不受第8条第(1)款第3和第4点的限制,允许他入境并给予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居留准许证。

    (3)如果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说服其必须入境,或拒绝入境意味着不合理。被驱逐或解出境的外国人,可以在第8条第(2)款第二句话定义的期限内被允许进入联邦地区。

    (4)为了履行国际义务,经联邦参议院赞同,联邦内政部长通过颁布实施细则,方便外国人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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