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哲学诸问题-第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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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康德在最后一节〃宗教事务中良知的引导〃中讨论的问题。什么是〃良知〃?康德所下的定义是:良知是〃自己对自己做出裁决的道德判断力〃,它与实践理性把一个具体行为置于法则(道德律)之下来裁决不同,而是把这个理性裁决本身也推上理性的法庭来裁决。这样得出的良知的公设是〃切勿冒不义的风险做任何事情〃,或者说,只做那种确知其并非不义的事情。这是更高层次的实践法则。康德举例说,中世纪的异端裁判官忠于自己的规章性的信仰,按照铁面无私的程序判决一名异端以死刑,并自以为是按照上帝的意旨在办事,那么要问:他对得起自己的良知吗?康德认为,如果他不能完全确定无疑地知道这件事不会是不义的,他这样做就是丧失了良知。
但他从哪里能得到自己这种确定无疑的信心呢?为了宗教信仰的问题而夺去一个人的生命,这种事只有上帝亲自来做才肯定不是不义的(如圣经中说上帝命令亚伯拉罕献祭自己的儿子);但谁能自诩得到了上帝的这一启示,并自诩对上帝启示的这种解释(启示总是由人来解释的)是绝对无误的呢?推而广之,〃对于一切历史性的信仰和现象性的信仰来说,情况都是如此:亦即总还是留下了在其中发现某种错误的可能性。因此,不顾这种信仰所要求或者所允许的事情也许会是不义的这种可能性,也就是冒着违反一种自身确定无疑的人类义务的危险而去接受这种信仰,这就是没有「良知叫。在电影《辛德勒的名单》中,主人公并不是对纳粹的本质有了清楚的认识才决定营救数千名犹太人的,而仅仅是由于没有在自己心中悍然否认这种大规模杀人也许是不义的可能性,因而他虽不能算是英雄,也不是先知先觉,但他没有背叛自己的良知,被人们称之为〃义人〃。
康德认为,在宗教事务中遵从良知的引导,不仅表现在自己不做违背良知的事,而且表现在不强迫他人做自己在良知上也没有绝对把握的事。在这种意义上,良知就是为信仰自由留下余地。因为人只有对自己心中的道德律才可能有绝对确定无疑的把握,而对历史性的东西,〃实证的东西〃和教士们规定的东西,一个自由思想的人可以不受其局限。许多人信仰这些东西是出于所谓〃安全准则〃,即在信仰对象上宁多勿少,认为这至少没有坏处(类似于我们通常说的〃见庙烧香,见佛叩头〃),这在康德看来就是以不诚实为基本原则,是违背良知的。真正良知上的安全准则应当是:只要启示和历史性的东西不违背道德法则,那么我虽不去担保其确实性,但也不贸然拒绝它们,而只是在这些之上寄托以对自己凭善的生活方式的道德信仰所配得的那种幸福的希望。
可见,康德在此所关心的核心问题仍然是不要用任何借口损害人的自由。在他看来,自由是每个人永远不可剥夺的权利,没有一个人(奴隶、农奴)、也没有一个民族对于自由是〃不成熟〃的,因为自由才是一切〃熟〃的前提,成熟总是在自由的尝试中,伴随着失败的危险才实现出来的。这一点不仅适用于教会,也适用于家庭关系、国家治理和民族的发展。康德最后指出,所有这些误解的根源,都是由于在上帝的三位一(即神圣的圣父,仁慈的圣子,公正的圣灵)中片面地回避对第一位格的义务,而专注于追求第二位格的恩宠,不去做一个好的仆人,而是争当上帝的宠儿,致力于虔诚却不致力于德性。这就使人不论多么诚惶诚恐地向上帝祈祷,却仍然是一个不带榈的奴隶。康德主张,只有将圣洁的德性和对恩宠的虔诚结合起来,并且这种结合不是从受宠到德性(这只会最终只求受宠而厌弃德性)。而是从德性进到配得的恩宠,才是一条合乎正义(公正)之路。
毫无疑问,康德在这篇文章中对当时〃实证的基督教〃的抨击是够猛烈的,有时简直是极尽挖苦之能事。从今天的眼光来看,他分明揭示了欧洲近代基督教那种良好的自我感觉的虚伪性,几乎是对后来发生的两次世界大战的文化心理根源的某种预示。但康德绝不是要彻底摧毁基督教,而是要深化它,使它成为人类道德生活的终极关怀的真正根据。在本世纪人与自然、人与人日益深刻的对立和分裂已惊心动魄地展示在世人眼前的情况下,现代人势必越来越重视康德两百年前为人类宗教需求所制定的那些理性原则,而不是因其年代久远而对它不屑一顾。因为一个不再需要宗教依托的时代,客观上只有当现实社会活中人与自然、与他人重新恢复其本源的一致性而扬弃了异化和分裂时,才能到来。
N。康德《实践理性批判》中译本序
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出版于1788年。全书除序言和导言外,为纯粹实践理性的〃要素论〃和〃方法论〃两部分,外加一个〃结论〃。〃要素论〃里面又分为纯粹实践理性的〃分析论〃和〃辩证论〃。这一套结构与《纯粹理性批判》的大体结构完全相同,但在划分的细节上却有很大的差别,甚至完全相反。这是由于两个批判的任务、对象和要达到的目标不同所决定的。康德在〃序言〃中一开始就指出,本书的任务并不是批判〃纯粹实理性〃,而是立足于无人可以怀疑的〃纯粹实践理性〃去批判理性的〃全部实践能力〃;即不是像《纯粹理性批判》那样考察人的各种知识〃如何可能〃的先天条件,而是从人的纯粹理性现实具有的实践能力出发并以之作标准,批判和评价一般的(不纯粹的)理性在实践活动中的种种表现,从中确认纯粹理性的先天普遍规律,这就是道德律。
道德律使人认识到人在实践中事实上是自由的,并反过来确定了人的自由是道德律的〃存在理由〃,这样一来,自由就由于存在着道德律这一事实而不再仅仅《纯粹理性批判》中所设想的那种可能的〃先验自由〃,而成为了具有客观实在性的〃实践的自由〃即〃自由意志〃了。自由概念就此成为了两大批判体系结合的关键(〃拱顶石〃)。之所以有如此区别,是由于这里所谓的〃实在性〃与《纯粹理性批判》中的实在性具有不同的含义,不是知识的实在性,而是实践的实在性,它不给我们带来任何有关对象的知识,但却有可能基于自在之物而现实地对现象世界发生作用,因而是同一个理性在不同的方面即实践方面(而非认识方面)的运用。
但这种实践的运用本身也有它的理论上的要求,即为了保证纯粹道德律的完全实现和至善的完成而必须假定(悬设)灵魂的不朽和上帝的存有,这些假定也由于自由概念的实在性而带上了实践意义上的实在性,即能够现实地对人的行动起作用。但这种作用是绝不能用自然规律或心理学来解释的,虽然也并不与之相冲突,因为它是一种超验的原因性。在〃导言〃中,康德再次重申了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区别:前者只处理认识能力,其客观实在性需依赖于直观经验,后者则处理意志(即欲求能力),所谓意志就是自己实现对象的能力,所以纯粹实践理性本身就具有作用于对象的实在性,它无须批判就可以用作实践理性批判的基点,用来衡量人的一般实践活动在何种程度上是〃纯粹的〃或是受经验制约的。康德由此制定了本书的大纲,并说明实践理性批判与思辨理性批判在〃分析论〃上采取了相反的程序,即不像后者那样从感性论到概念论再到原理论,而是从原理到概念再到感性。接下来的〃分析论〃,康德首先区分了两种不同的原理,即主观有效的〃准则〃和对其他意志也有效的客观〃法则〃,唯有后者才是基于纯粹理性之上的意志动机,前者则基于感性欲望,因而不具普遍必然性。
为了确定什么是实践理性的〃法则〃,康德提出了四条层层递进的〃定理〃,其中前两条是否定性的(消极的),即以一个现实欲求的对象作为意志的动机不可能成为实践的法则(由此批判了功利主义的伦理学),以个人幸福和自爱为目的也不可能成为法则(由此批判了幸福主义伦理学),它们都只是立足于质料的实践原则。只有立足于形式的实践原则才能成为法则。后两条定理则从形式上对实践法则进行了肯定性的(积极的)规定,提出了〃纯粹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并指出这一法则表达了〃志自律〃或积极的自由。
自由不仅在于摆脱感性束缚而独立(消极自由),而且在于自己立法,这种立法的形式就是道德律。如同《纯粹理性批判》中对纯粹知性概念(范畴)进行了先验的〃演绎〃(Deduktion)一样,在这里康德对纯粹实践理性的原理也进行了一演绎,但不是考察范畴如何必然成为一切可能经验的先天条件,而是考察道德律如何必然在最日常的实践行为中成为纯粹意志的规定根据(或〃原因性〃)。这并不是说人们在现实的实践活动中总是会按道德律办事,而是说人们在违背道德律而屈从于感性欲望时不能推读于自然,而只能怪罪于自己,因为道德律随时都在人心中发布他只要愿意就可以做得到的命令,这是每个人只要作理性思考就会清楚意识到的。因此人根据其自由意志(本来)一定会按道德律行事,这好像成了一种有关人性的感性超经验的〃知识〃,好像我们对不可规定的自由意志作了一种性质上的规定,但这只是从实践上来说的,它只关系到意志的决定而不考虑现实的后果,因而不干扰和影响自然的因果性,只是从另一个角度(超感性的理知世界的角度)把感性自然看作超验本体的可能的〃副本〃(例如把〃杀身〃、〃舍生〃看作〃成仁〃、〃取义〃的可能的副本)。
在讨论了〃原理〃之后,康德接着讨论〃概念〃或对象。在《纯粹理性批判》中,范畴(纯粹知性概念)是形成对象(对象知识)的必要的先天构件,但尚需直观经验性的材料来充实;但在《实践理性批判》中,纯粹实践理性的概念本身就是它的对象,而无关乎经验性的材料。这就是立足于自由的原因性之上的善与恶的概念,它们体现为十二个〃自由范畴〃,这些范畴按照量、质、关系、模态顺序排列,并表现出从接受到感性制约到逐步摆脱感性而完全只由道德法则来规定的范畴的上升过程,但它们最终都是由纯粹实践理性的法则(道德律)作为评价标准的。那么,如何把这些范畴运用于具体场合中呢?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是通过〃图型〃(Schema)的中介,在《实践理性批判J?中没有图型,但却可以把感性自然的〃合法则性形式〃当作这些范畴的〃模型〃(Typus),就是说,可以像对待自然法则那样去设想一下一个行为,看它一旦作为自然的普遍规律,是还能被意志所接受而不自相矛盾。
这就使抽象形式的道德律变得易于具体设想了。道德法则有了,模型也有了,但意志在现实行动中还需要一种主观的〃动机〃(Triebfeder)才能现实地作用于感性世界。康德认为,意志的道德动机本来只能是道德律本身,道德律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