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者的新生-走出失败-第1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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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从铱星公司的产品制造成本来看,要实现盈利至少需要65万个用户,但是,到铱星公司宣布破产保护时为止,铱星公司的客户还不足2万多个,所以铱星根本不能获取规模经济的益处,这使得铱星手机的成本高昂。而这种提高成本让铱星丧失了用户,丧失了市场。
高科技不是核心竞争能力的全部
竞争优势源于核心竞争能力。美国著名战略学家帕拉哈德和哈墨将核心竞争能力解释为〃一组先进技术的和谐组合〃。意思是指:先进的科学技术、先进的管理技术、以及先进的营销技能等和谐组合;每项技术必须是先进的,而且有先进技术的组合又必须是和谐的。比如产品开发能力、制造技能、成本控制能力、营销技能、售后服务水平、市场反应能力等等,这些技术的先进水平和结合方式共同决定着核心竞争能力的强弱,决定着企业开发新产品、服务市场、挖掘新的市场机会的潜力,体现着竞争优势。
一般来说,核心竞争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核心竞争能力可使企业拥有进入各种市场的潜力。可以说,核心竞争能力是联系现有各项业务的粘合剂,也是发展新业务的引擎。它决定着企业如何选择市场进入模式,是差别化竞争优势的源泉。比如,夏普公司利用其在平面屏幕相关能力上的领先地位,使其成功地进入了笔记本电脑、便携式电脑、微型电视、『液』晶投影电视等多个市场领域。可见,随着产业、技术的演化,核心竞争能力可以生长出许多奇妙的最终产品,创造出众多意想不到的新市场。
(2)核心竞争能力应能给最终产品用户带来实惠。换个角度说,核心竞争能力有市场价值,能给消费者带来价值创造或价值增加;不能给消费者带来实惠的核心竞争能力,无法形成企业现实的竞争优势。铱星公司的高科技,只能给少数人带来享受,致使这种缺乏大规模的市场需求的高技术难以形成强大的生命力,那么铱星公司的这种高技术也就无法形成企业现实的竞争优势。
(3)核心竞争能力不易被竞争对手模仿。核心竞争能力既包括公开的技术,又包括不公开的秘密技术。如果某种能力为整个行业普遍掌握,就不能成为核心竞争能力,除非这家企业的能力水平远远高出其他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由于具有与众不同的独到之处,因此不易被人轻易占有、转移或模仿。
(4)核心竞争能力要具有财富的增殖『性』。企业凭借这样的核心竞争能力,能够从市场获得财富。铱星公司虽然拥有先进的技术,但因为最终不能从市场获得生存发展需要的利润,铱星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就成为一个不现实的梦想。铱星公司至破产时,依然背负了40多亿美元的债务,50多亿美元的巨额投资使铱星技术成为赌注,风险投资通通化为灰烬。
高科技给人的直观印象就是核心竞争能力,但事实上并不完全是这样。高科技可能是核心竞争能力中最核心的部分,但绝对不是全部。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组织,如果没有市场营销与市场预测等其他能力的有效支持,高科技的发展可能就具有很大的盲目『性』,也不可能有效地推向市场,很难转化为现实的市场竞争优势。铱星公司陷入今天这样的难堪境地,主要也是对普通移动电话技术及其市场的发展速度判断失误所致,所以尽管铱星拥有尖端科技,但没有转化为现实的竞争优势。
高科技还需要其它能力的辅佐
核心竞争能力确实可以以某种先进技术的形式表现出来,如英特尔公司计算机微处理器系统,佳能公司的影像技术等,也可能以其他形式表现出来,如麦当劳公司快捷的服务体系,美孚公司遍布全球的销售服务机制等。但要将技术优势转化为企业的竞争优势,则还需要企业其他能力的辅佐。其中包括:(1)企业的战略决策能力,它决定了企业核心资源的配置,继而决定了企业未来的兴衰。(2)企业的生产制造能力,它决定了企业是否能取得产品质量竞争优势和成本竞争优势。(3)企业的市场营销能力,它涉及企业营销过程、销售网络及渠道的管理和控制,并直接决定了企业能否将技术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4)企业的组织协调能力,它决定了企业将技术优势向市场竞争优势转换的效率。(5)企业的响应能力,它是指企业在恰当的时间内对重要事件、机会和外部威胁做出有意识的反应以获得或保持竞争优势的能力。
铱星公司虽然拥有绝对的技术优势,但它的战略决策能力、市场营销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响应能力则较弱。从决策上看,有专家认为,铱星系统在1998年11月份投入商业服务的决定是〃毁灭『性』的〃。受投资方及签订的和约所限,在系统本身不完善的情况下,铱星系统迫于时间表的压力而匆匆投入商用,差劲的服务给用户留下的第一印象对于铱星公司来说是灾难『性』的。从营销上看,销售渠道不畅。许多观察家指责原公司总裁爱德华·斯泰亚诺在营销和运作上出现了一系列失误,如在铱星系统投入商业运营时未能向零售商们供应铱星电话机,使需求不能得到尽快的满足,这也让它损失了不少用户。从组织协调上看,作为一个全球『性』的个人卫星通信系统,理论上它应该是在全球通信市场开放的情况下,由一个经营者在全球同一负责经营;而事实上,从整个系统的建造,到终端产品的生产,铱星公司都只是扮演一个投资方的角『色』,并不直接参与运营,很多时候只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从响应上看,在诺基亚、摩托罗拉、爱立信、西门子把移动电话带入互联网时,铱星公司没有对外来的威胁做出反应。
正是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其他能力的辅佐,铱星公司的技术优势没有转化为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企业也就不具备竞争优势,其产品自然就没有市场。铱星,在它闪耀出短暂的光辉之后,终于陨落了。
无疑,铱星公司破产的损失是极大的,但它带给我们的启示是深刻的,也给那些盲目崇拜高科技、盲目发展高科技而不问市场的企业,敲响了警钟。
28如何保护好商业秘密?
对企业来讲,维护商业秘密是在市场竞争中求得不败的必要措施。如何处理在工作中接触到的有关企业技术、经营的保密信息,现在成了在企业供职的员工们所需要慎重对待的重要问题。
什么是商业秘密?
早在一九九二年九月三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第十条对此就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确定其是否为商业秘密时应把握三个要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商业秘密是处于保密状态的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相对的,而且不具有排他『性』。某项商业秘密可能也同时为另外的经营者所拥有,只要都予以保密未使其进入公知领域,就仍然是商业秘密,这些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往往是经营者长期研究开发独创提炼,总结提高或秘密祖传而获得的由经营者专有或专用的技术成果和经营管理知识,是经营者不愿公开或没有公开的信息。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在生产经营中得以应用,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商业秘密不能是一项抽象的思维或构想,要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要具有价值『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必须是掌握该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而不愿公开或没有公开的知识,例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生产销售的〃可口可乐〃饮料,其产品配方,至今仍采取保密措施而未公开,但也并不是说这些保密措施是万无一失的,而要求权利人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合理措施,没有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能算是商业秘密。
如何保护好商业秘密?
当前多数企业对本企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缺乏保护意识,没有采取保密措施,也不签订保密协议,使所拥有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缺少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很难被认定是商业秘密。
有的企业对什么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清楚,根本就不知道哪些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经采取保密措施后就能成为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北京一家公司有一业务员,突然带来公司所有由他分管的客户名单及有关资料〃跳槽〃了,这使该公司因失去原有客户而在经济上损失严重,该公司经理根本不知道〃客户名单〃是一种经营信息,而且采取保密措施后就能成为商业秘密。假如,该公司在业务员来公司任职后与他先期签订〃在公司任职期间发展的所有客户均属公司的经营信息,业务员离任不得私自带有关资料〃的保密协议或制定有关保密制度,对业务员的经营行为加以约束,当业务员带走原公司的客户名单及有关资料时,无论该公司向工商部门投诉,还是向法院起诉,公司利益都将受到法律保护。
有的企业投诉时举证不全,使案件无从审理。北京com研究所投诉ly软件经销公司侵犯其软件商业秘密一案的当事人,始终说不清自己的什么商业秘密被他人侵犯了,要求工商部门为其保护什么,商业秘密不能确定,案件自然无法继续审理。
有的企业当自身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后,是怕伤了朋友、熟人之间的感情;二是怕麻烦,伤神费时,所以,不愿投诉,只好自认倒霉,也有投诉后因顾及眼前利益又私下与对方达成协议半路撤诉。
不久前,专家对国营、集体、私营、合资等40家企业进行了调查走访,结果有60%的企业根本不知道或听说过〃商业秘密〃,有40%的企业知道商业秘密但未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有一位专家曾为一家总部设在美国的跨国公司翻译过全套的公司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发现该公司不仅制定完备、细密的保密协议和保密条款,还规定员工每年要回答公司寄出的调查问卷,向公司举报其知晓的其他员工披『露』、违规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这种问卷通常以不记名方式进行,并被承诺严格保密。与此同时,该公司还在包括总部在内的全球各子公司所在地开通免费热线,二十四小时自动应答知情人的举报电话,其对商业秘密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目前我国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已纳入法律的调整范畴,自《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后,国家工商局又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颁布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和诸项行为,被侵权人对侵权行为请求救济的方式,包括请求有权管理的工商部门进行处理,调解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法规第十条特别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不得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