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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部分

国民党下台内幕-第32部分

小说: 国民党下台内幕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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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进入民意机构(2)   
在财团商人参政问政问题上,由于国民党是执政党,这些具有财团企业背景的“立法委员”大多为国民党成员,部分无党籍成员也是国民党的盟友,从而主导“立法院”的运作与法案审议,因此民众对商人参政的批判与不满自然全部投射在国民党执政当局者身上,给社会留下国民党黑金政治与腐败的形象。相反,本来就没有什么党产的在野民进党,抓住国民党腐败的弱点,大加批判与揭露,将自己标榜为清廉的政党,赢得民众的好感,强化了民众对国民党的失望与不满。   
官商勾结牟利高招(1)   
财团法人是一种非营利组织与机构,主要是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因而享有不缴所得税等优惠待遇。过去也确实发挥“济弱扶贫”的社会功能,造福社会,但在利益至上、官商勾结的台湾,各种财团法人组织却已完全变质,成为政客与财团的节税管道与地方派系的集聚点,沦为政治献金的“白手套”,变成政商结合的大本营,官商利益输送的天堂,也成为在野党反击国民党的有力武器。 
台湾财团法人机构特别多,成为台湾社会结构一个特别重要的组成部分。据台湾“财政部”调查统计,到1997年,登记在案的财团法人超过4000个,涉及教育、文化、科技、医疗、环保、宗教、休闲娱乐、经济等各个领域,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其中,基金会则是最普遍的财团法人机构。据统计,到1998年初,台湾约有2000个左右的基金会。在各种基金会中,以文教基金会最多,多半是办理奖学金、赞助或举办文化性与公益活动。基金会的经费来源不一,有来自大财团的,有来自个人捐款的,也有来自政府或公营企业的。据1994年的一项调查,台湾基金会的经济来源,由非官方、非特定企业支持者占628%;由特定企业支持者占24%;企业与官方共同支持者占10%;由官方支持者占32%。 
由于财团法人机构依法可免本身所得税与附属机构所得税,还可通过各种手段节税、逃税,甚至进行利益输送,因此大财团、大企业与高官纷纷设立财团法人组织。一些财团法人与营利机构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只因登记为财团法人而得到免税待遇,而对实际营利所得却不能有效监督。像圆山大饭店、中兴工程顾问社、“中华顾问工程公司”、国泰医院、长庚医院、新光医院等,其营业额庞大,却因为属于财团法人,不以赢利为目标,而免缴所得税。 
其实,财团法人与各种公益事业免税范围甚广。如财团法人捐赠可以扣除缴税;捐赠财团法人土地可免征土地增值税;捐赠或遗赠财团法人的财产皆不列入遗赠财产总额,可以少缴遗赠税;财团法人办理慈善标售或义卖货物或举办义演,可免缴营业税;财团法人办理收费的娱乐活动可免缴娱乐税等等,所以财团法人常常成为企业与大财团逃税或掩护不正当支出的工具。 
财团法人利益输送最普遍的做法就是所谓的“五鬼搬运”。一些公益事业或政府机关先捐资成立财团法人基金会,再由财团法人基金会转投资设立新公司,将财团法人的所得利益再转送给公司,公司还有可能转化为股票上市公司。另一种方式则相反,即由特权部门出资成立公司,经营特殊垄断行业,通过公司再设立财团法人,以达到节税与免税的目的。 
财团法人为了争取更多的政府补助,政治人物常常出任基金会或其他财团法人机构的董事长或理事长。据资料显示,约有1/3以上的“立法委员”参与民间组织,在第四届“立法院”中有30位“立法委员”担任基金会董事长一职,挂名理事长的人则更多。有了政治人物的保护伞,基金会就容易向政府部门申请补助经费。不完全统计,在1997年度“中央”政府各单位的财政决算中,补助给“立法委员”所属团体的经费超过25亿元。如“立法委员”游淮银任副执行长、“考试院”院长许水德任执行长的“台湾棒球协会”,从“内政部”与“环保署”申请到的补助经费达550万元。“立法委员”潘维刚任董事长的现代妇女基金会,从“内政部”与“教育部”申请到补助400多万元;“立法委员”余玲雅任董事长的“高苑工商专校”,从五个部委申请到350多万元经费。相反,民间人士担任负责人的基金会则不易获得政府的补助,资金严重不足,运作困难。 
财团法人还成为政客官员的“酬庸乐园”。这些财团法人或基金会安插特殊人士或家族亲信担任财团法人董事、监事,或出任财团法人所属的营利事业的重要职位,既领取高薪,又充当“利益输送”中间人。就是一些官方主导的财团法人也不例外,有大批官员在其职权所管范围内在财团法人机构兼职。许多财团法人董事长多由退休的政府官员担任,每月平均薪资超过20万元,比政务官还高,可以说这些财团法人机构变为一种“酬庸”性的行贿受贿组织。 
台湾“公务员服务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或业务,但财团法人属不属于公职,没有专门法律规定,基本上由“铨叙部”解释,这就留下了法律上的漏洞,也为官员以公谋私留下了隐患。既然是“人为”解释,就可以变来变去。“铨叙部”曾认定财团法人为公职业务,后来又认定为非公职业务,不能不说是台湾政治的倒退,是李登辉执政以来政坛腐败的深化。 
“铨叙部”对官员兼任财团法人董事或顾问,甚至义务兼任人民团体职务,曾认定均不合法。其在1982年的解释为:财团法人经费来源,不论是否出于政府机关捐助,如无其他明显法令依据,应受“公务员服务法”之限制。另外,台湾“人事行政局”早在20多年前即特别作出解释:公务员不得兼任有监督关系之财团法人董事或其他职务。但长期以来,台湾各级政府官员经常兼职财团法人的董事(长)或监事,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却未受到任何处罚。   
官商勾结牟利高招(2)   
台湾高级官员在财团法人机构兼职情况相当严重,从“行政院长”到各部委部长及局处级干部皆有,完全违背了公职人员的利益回避问题。据台湾《财讯》杂志报道,90年代末,台湾“经济部”总计有20名高官违法兼职所管属的50个财团法人职务。其中,“经济部”捐助成立的24个财团法人(1998年增至29个),大多有“经济部”官员非法兼职。“经济部工业局”前局长尹启铭更是兼任10个财团法人职务。时任“经济部长”的江丙坤兼任工业研究院与中华经济研究院的董事,而“经济部”有权决定对这两个机构的财政预算,工业研究院每年约从“经济部”得到数亿元的补助委办经费,如果没有多位“经济部”官员在此兼职,能否获得如此多的委托办理经费令人怀疑。经济部及相关机构对所属财团法人的补助委办经费成倍增加,1992年、1993年、1994年分别达138亿元、155亿元、183亿元,这有无图利问题与公器私用,一直是外界关心与怀疑的问题。 
尤其是许多基金会由政府捐款,而这些款项却有被少数人利用的嫌疑。台湾当局捐助大笔经费成立财团法人由来已久,据报道至少有40多个财团法人靠当局捐助生存。由于政府部门设立名目繁多的基金会,政府补助也越来越大,《中国时报》报道每年有300亿元流入这些黑洞。由政府各单位捐助成立的财团法人,再由相关单位每年编列预算补助,或是列为委办事项经费,已经变成“行政院”的经常性支出。这些财团法人执行的业务也五花八门,无所不包。这类预算能在“立法院”通过,背后显然存在着利益交换。不少“立法委员”与这种财团法人有关,有人将这些预算看做部分“立法委员”的广义“公关费”。 
这种不当兼职情况不断招来社会的批评与反对。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台湾“监察院”对行政官员违法兼职现象于1995年提出纠正,要求行政院提出改进计划。可是主管公务员任用资格、考核的“铨叙部”却在1996年2月表示:政府所成立的财团法人之设立系经“行政院”或主管机关核准,且其由政府机关捐助之资财,系经依法定程序拨付者,为确保财团法人之运作与设立之政策目的不致偏离,其董监事由政府指派公务员兼任,而不兼薪及兼领公费者,与公务员服务法规定之法旨尚不相违(台中法四字第1098855号函释)。 
此一解释不仅与以前的解释不一致,而且有明显的为公职人员非法兼职财团法人董监事进行辩“十信金融弊案”是台湾政商勾结最广泛、影响最深远的大案护、并使之合法化的嫌疑。于是台湾“行政院”用此函回复“监察院”,转眼间,那些非法兼职者成为合法,什么事也没有。不论怎样来解释,官员兼任主管范围内的财团法人董监事,是违背“行政中立”原则的,造成严重的官商勾结与腐败问题。因此,财团法人的不正当利益交换与存在的不法问题,成为在野党打击国民党的又一目标。 
1996年12月,民进党籍省议员张温鹰等人指称,“蒋经国基金会”存在不正当操作,有提供“政治献金”的嫌疑。民进党人士更将目标对准国民党副主席连战,指称连战家族设立的“连震东先生文教基金会”,董事长则为身兼多项要职的前“行政院长”连战,实为不当。并指出该基金宗旨为“奖励学术研究,提高教育文化水准”,却以巨款购买桃园大溪鸿禧别墅,作为连战的私人别墅,显然与宗旨不符。这一事件曝光后,引起社会的强烈不满。也有媒体报道指出,连战是财团法人“青年发展基金会”的董事长,却在1997年传出“行政院青辅会”向该基金会捐助1亿元,引起社会各界强烈质疑。民进党“立法院”党团干事陈定南表示,“青辅会”的做法是十足的违法利益输送,连战应将钱退回,而且因连战曾担任“青辅会”主任,已涉及贪污治罪条例中的直接或间接贿赂。新党“立法院”党团召集人林郁芳指“青辅会”一年预算才6亿元,竟然捐出1亿元给连战设立的基金会,这种做法难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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